機構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行政編制,其他事項,
機構調整
中共羅平縣委全面依法治縣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委全面依法治縣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羅平縣司法局,接受中共羅平縣委全面依法治縣委員會的直接領導,承擔中共羅平縣委全面依法治縣委員會具體工作,組織開展全面依法治縣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協調督促有關方面落實中共羅平縣委全面依法治縣委員會決定事項、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設定縣委全面依法治縣委員會辦公室秘書科,負責中共羅平縣委全面依法治縣委員會日常事務。羅平縣司法局內設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承擔縣委全面依法治縣委員會辦公室有關工作,接受縣委全面依法治縣委員會辦公室的統籌協調。
主要職責
(一)承擔全面依法治縣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協調有關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縣中長期規劃建議,負責有關重大決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承擔羅平縣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羅平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規範性檔案的登記備案工作;負責羅平縣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的解釋和報送市人民政府、羅平縣人大常委會備案等工作。負責組織清理羅平縣人民政府的規範性檔案。
(三)承擔統籌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責任。指導、監督縣政府各部門、各鄉鎮(街道)依法行政工作;負責綜合協調行政執法,承擔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監督指導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行政補償工作;負責縣政府的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行政補償案件的辦理工作。
(四)承擔統籌規劃法治社會建設的責任;負責擬訂法治宣傳教育規劃,組織實施普法宣傳工作,組織對外法治宣傳;推動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建設;指導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工作;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和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工作,推進司法所建設。
(五)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指導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工作;指導協調監獄與社區矯正、監獄與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的銜接工作。
(六)負責擬訂全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統籌和布局城鄉、區域法律服務資源;指導、管理律師、法律援助、司法鑑定、公證工作;指導、監督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七)負責本系統執法證件、服裝和警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財務、裝備、設施、場所等保障工作。
(八)承擔本系統的信息化建設的指導工作。
(九)規劃、協調、指導法治人才隊伍建設有關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隊伍建設;負責本系統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工作。負責本系統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
(十)完成市司法局和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的日常政務和事務服務管理工作。負責監督檢查機關工作制度落實,承擔機關重要文稿、公文的起草、審核工作;承擔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承辦全縣司法行政系統重要事項和重大問題的協調處理;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信訪和安全保衛等工作;承擔本系統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信息化硬體設施建設工作,落實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標準規範和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工作;負責本系統信息資源庫、業務系統的研究、建設工作;承擔本系統有關涉外事務。
指導、監督本系統財務、物資裝備和基本建設管理工作,擬訂建設標準、經費保障和財物管理辦法;指導、監督本系統中央政法補助專款和基建投資的使用工作;指導、管理本系統重大基本建設項目的論證、評估、審查、上報、實施工作。負責財務工作。
(二)法治宣傳教育科(中共羅平縣委依法治縣委員會辦公室秘書科)。負責擬訂法治宣傳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落實工作,推進全民普法;指導、監督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工作。組織對外法治宣傳工作;指導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工作;在對外開展工作時可以使用羅平縣普及法律常識辦公室的名義和印章;負責開展全面依法治縣理論與實踐調查研究工作;承辦全面依法治縣工作規劃建設的協調工作;認真貫徹執行縣委和縣委全面依法治縣委員會有關依法治縣的意見和決定,做好依法治縣的日常工作;在縣委全面依法治縣委員會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實施全面依法治縣工作規劃及年度計畫;按照縣委全面依法治縣委員會的要求,組織開展全縣性的依法治縣工作重大活動,了解、掌握全面依法治縣工作進展情況,總結推廣交流經驗;開展重大專項督察,提出督察意見、負責統籌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工作;接受各鄉鎮各部門法治工作重要決定和方案的備案。
(三)法制科。承擔羅平縣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羅平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規範性檔案的登記備案工作;負責羅平縣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的解釋和報送市人民政府、羅平縣人大常委會備案等工作;負責組織清理羅平縣人民政府的規範性檔案;負責制定羅平縣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負責行政執法的監督工作和行政執法人員的資格審查以及培訓工作;負責對行政機關作出重大決策的聽證進行指導和監督;負責承辦縣政府的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行政補償工作;監督、檢查、指導全縣的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負責羅平縣人民政府的行政複議案件、行政應訴案件和行政賠償案件的辦理工作;組織或參與協調行政機關之間在執行法律、法規、規章中的矛盾和爭議;負責開展政府法治理論、政府法治工作研究、宣傳和交流;指導全縣政府法治工作;負責羅平縣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
(四)基層工作管理科。負責制定保障人民民眾參與、促進、監督法治建設的制度措施;指導人民團體、民眾自治組織和社會組織參與、支持法治社會建設工作;指導推進司法所建設;指導人民調解和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工作;指導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工作,負責縣級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協助上級部門和有關單位調處各類社會矛盾糾紛;指導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五)社區矯正管理科。負責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監督和管理,確保刑罰的正確實施;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思想和法治、文化、職業技術、社會道德規範等知識教育,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幫助社區矯正對象解決生產、生活、就業、住宿中存在的實際困難和問題;上報上一級矯正機關所需表冊及有關材料。
(六)公證律師管理科。管理、監督和指導全縣的律師、公證、司法鑑定機構的業務活動和行政單位、企事業單位的法律顧問工作,組織律師公證資格考試的報名工作,管理指導公證、律師的政治業務建設,執行律師懲戒規定。
(七)公共法律服務管理科。負責規劃和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和平台建設工作;管理、監督和指導全縣法律援助工作;指導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法律服務工作。
政治部。負責本部門、本系統思想政治工作和組織、人事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黨的建設和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本系統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具體負責本系統幹部監督工作和局管幹部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下屬部門機構編制、人事工作。負責規劃、協調、指導法治人才隊伍建設有關工作。負責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工作;管理有關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隊伍建設、思想政治、組織宣傳等工作。承辦本系統表彰獎勵工作;負責擬訂本系統幹部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行政編制
羅平縣司法局機關行政編制25名(含縣政府辦劃入3名)。設局長1名(正科級),副局長4名(副科級),政治部主任1名(副科級)。
羅平縣司法局派出機構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中共羅平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具體解釋工作,其調整由中共羅平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中共羅平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對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本規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