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山縣統計局

羅山縣統計局

羅山縣統計局,是羅山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羅山縣統計局
  • 辦公地址:羅山縣行政大道8號 
  • 性質:政府下設職能部門
  • 上級部門:羅山縣人民政府
內設機構,工作職能,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統計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政務信息化辦公室、政策法規股牌子)
綜合協調、管理局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信息、檔案管理、安全保衛、保密、信訪、綜合治理和收發等工作;協調直屬單位的政務工作;管理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及機構編制管理事項;組織全縣統計從業統計人員上崗培訓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參與起草重要的統計工作檔案;組織統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貫徹;依法檢查、處理全縣重大的統計違法案件;辦理統計行政複議、應訴和其他法律性事務;組織協調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承擔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政務信息化方面的職責,開展本單位入口網站的建設、運行管理和內容保障工作;承擔局機關政務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監督檢查政務信息使用、利用和實時更新情況。
(二)國民經濟綜合核算統計股(掛統計設計管理股牌子)
監測預警全縣國民經濟運行,分析研究經濟社會重大問題,提出巨觀調控諮詢建議;整理並提供全縣經濟、社會、科技等綜合性統計數據,管理綜合統計資料庫;負責統計數據發布和統計新聞宣傳;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市國民經濟核算制度,核算全縣國內生產總值;組織投入產出調查,編制全縣投入產出表、資金流量表(實物交易部分)、資產負債表和國民經濟賬戶;開展全縣綜合經濟與資源環境核算;整理和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開展分析研究;監督管理全縣國民經濟核算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國民經濟核算制度、統計調查制度、統計標準、改革規劃和方案;組織協調、制定全縣經濟、社會、科技等統計調查制度和統計標準。
(三)農業統計股
組織實施全縣農業普查、農林牧漁業統計、農村基本情況統計,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農業和農村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四)工業與科技統計股(掛能源統計股、產業集聚區統計股牌子)
組織實施全縣工業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組織實施全縣科技、社會發展、環境基本狀況、產業集聚區等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組織實施全縣能源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能源統計數據;組織實施對全縣主要耗能行業節能和重點耗能企業能源使用、節約以及資源循環利用狀況的統計監測;配合縣節能主管部門開展節能目標考核;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五)貿易外經固定資產投資統計股
組織實施全縣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以及商品市場運行狀況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對外貿易、對外經濟、旅遊等統計數據;組織實施全縣固定資產投資、建築業、房地產業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地質勘查、房屋、公用事業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等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六)人口和社會就業統計股(掛服務業統計股、文化產業統計股牌子)
組織實施全縣人口普查、人口抽樣調查、人口與城鎮化調查、勞動力調查、工資統計等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就業等有關調查統計數據;組織實施對婦女兒童兩個發展綱要執行情況的統計監測;綜合整理和提供教育、衛生、社會保障等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全縣服務業統計數據;組織實施文化產業基本情況的統計調查;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進行統計分析。
機關黨組織和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工作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統計法律、法規、政策、規劃、基本統計制度和統計標準;制定部門規範性檔案;承擔組織領導、指導和協調全縣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及時。
(二)貫徹執行國家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建立健全全縣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和統計指標體系。
(三)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全國重大國情國力普查計畫、方案,組織實施全縣人口、經濟、農業等國情國力普查和投入產出調查等大型專項調查,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國情國力方面的統計數據。
(四)組織實施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能源、投資、科技、人口、勞動力、環境基本狀況、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以及裝卸搬運和其他運輸服務業、倉儲業、計算機服務業、軟體業、科技交流和推廣服務業、社會福利業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地質勘查、旅遊、交通運輸、資源、房屋、對外貿易、對外經濟、郵政、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公用事業等全縣性基本統計數據。
(五)組織各鄉鎮、縣直各單位的經濟、社會、科技和資源環境統計調查;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縣性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組織實施重要的統計監測評價考核和社情民意調查。
(六)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和資源環境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縣委、縣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服務。
(七)依法審批或者備案縣級各部門和鄉級統計調查項目;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組織建立全縣服務業統計信息共享制度和發布制度;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開展對重要統計數據的審核、監控和評估;依法監督管理涉外調查活動。
(八)指導全縣統計專業技術隊伍建設;參與組織管理全縣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和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監督管理全縣各級政府統計部門由中央、省、市、縣財政提供的統計經費和專項基本建設投資。
(九)建立並管理全縣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資料庫系統,組織制定全縣統計資料庫和網路的基本標準和運行規則,指導全縣統計信息化系統建設。
(十)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政務信息化工作。
(十一)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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