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住房和城鄉規劃、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工程建設及建築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綜合管理全縣城鄉規劃、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工程建設及建築業、房產業、勘察設計諮詢業、風景名勝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研究制定全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業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貫徹落實國家、省、市住房政策、措施和制度;研究擬訂全縣有關住房保障的具體政策和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公有住房出售和住房保障資金的監督使用。
(三)綜合管理全縣工程建設標準;指導和監督國家、省、市制定的各類建築工程的概算定額、費用定額和勞動定額在全縣貫徹實施;組織制定並發布各類建築工程的補充定額並監督實施;按照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經濟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投資估算指標、建設工期定額、建設用地指標和工程造價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和規定,結合本縣情況,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和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
(四)負責全縣建築工程、安裝工程、室內外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勘察設計、質量監督、工程監理、施工安全和招投標活動的管理工作;負責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招投標和質量監督工作;負責建築市場、勘察設計市場的管理工作;負責全縣重點建設工程實施階段的管理、竣工驗收和評價工作;綜合管理全縣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抗震設計規範;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
(五)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政策、法律、法規,統籌規劃全縣建設行業企業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發展;負責全縣勘察、設計、建築施工、安裝、室內外裝飾裝修、水泥製品等企業資質評定和審驗的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全縣建設行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開展對外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業務。
(六)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參與制定全縣城鎮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制定城鎮建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城鎮、鄉村基礎設施建設的管理;承擔對歷史文化名城相關事項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主管全縣風景名勝區工作,負責全縣風景名勝區的建設、審查報批和保護、管理工作;負責行業統計工作;管理城鎮建設檔案。
(七)負責對建築市場、工程質量等實施監督、監察、檢查與管理;協同有關部門,依法直接查處重大建設違規違法案件;對城市建設執法監察實行行業管理。
(八)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綜合開發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和相關政策;指導、監督全縣城市綜合開發工作;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市區城市綜合開發工作。
(九)擬訂全縣規劃、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計畫和技術經濟政策,指導行業的技術進步工作。組織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成果推廣,指導重大技術引進、創新工作;制定全縣規劃、建設行業人才培訓規劃,指導規劃、建設行業職工培訓和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
(十)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和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組織實施重點科技項目的研究開發;承擔推進牆體材料革新的責任;擬訂發展套用新型牆體材料的規劃、政策、制度並指導實施;負責新型牆體材料的推廣套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一)參與制定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年度計畫;負責縣城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村鎮規劃的組織編制與報批工作,並實施管理。
(十二)負責全縣規劃區內各類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已批規劃建設項目的實施監督;收繳城市市政設施建設配套費;負責全縣規劃區內各類建設工程規劃放線、驗線;參與各類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收集和管理規劃檔案資料。
(十三)負責規劃設計市場管理和規劃設計單位資質審查。
(十四)指導、監督全縣風景名勝區規劃的編制工作;負責全縣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中心城區、風景名勝區內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中心城區戶外廣告的規劃管理工作。
(十五)負責編制城區舊城改造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房屋拆遷管理和拆遷單位資格認證工作;規範房屋拆遷市場;監管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裁決拆遷糾紛;負責全縣危險房屋鑑定和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直管公房的修繕管理工作;負責房屋拆遷公告的發布;裁決城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爭議;查處違反《城市房屋拆遷條例》和《河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案件。
(十六)負責全縣房屋權屬登記和產權產籍管理;負責房產測量管理工作;統一管理全縣房產產籍檔案;負責全縣房產交易市場管理;負責商品房預(銷)售管理和商品房預售款的監管工作;管理房產轉讓、買賣、租賃、抵押、交換、贈與等交易行為;負責編制全縣住宅建設和房產開發的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區廉租住房建設、分配、管理工作;負責縣直直管公房的產權產籍和經營管理工作;負責房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服務機構的資質管理和人員的資格認證工作;負責全縣物業管理行業的管理,規範物業管理市場;負責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審批、業務指導和動態考核工作;負責全市房屋維修資金的建立、歸集及使用審批。
(十七)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工作;指導行業勞動工資、社會保險、勞動標準和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工作;負責規劃、建設行業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的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與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負責局系統的財政預算、統計、審計和管理工作;督促檢查局機關及所屬單位人口與計畫生育、平安建設工作。
(十八)指導、管理全縣規劃、建設行業的相關學會、協會等社團和社會中介組織工作。
(十九)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政務信息化工作。
(二十)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政務信息化辦公室牌子)
協助局領導處理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文電處理、督辦查辦、對外宣傳聯絡、機要保密、文書檔案管理、來信來訪、目標管理、後勤保障、起草重要文稿、活動的組織安排等工作;負責研究制定行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負責局系統有關資金和固定資產投資的計畫、指導、監督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經費預算、收、撥和決算工作;負責直屬單位財務工作的指導、檢查、審計、統計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辦理人大、政協委員建議、提案工作;承擔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政務信息化方面的職責和機關政務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二)人保股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保險福利工作;指導局系統內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安全保衛工作;負責計畫生育、平安建設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與服務工作;負責所屬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申報工作;負責本行業的人才預測、人才培訓、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職工的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負責規劃、建設行業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城鄉規劃建設股(掛小城鎮建設管理股牌子)
根據國家、省、市村鎮建設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綜合管理全縣村鎮建設規劃工作;負責全縣城鎮體系規劃、縣城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專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城鎮設計的編制組織和報批工作;參與制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年度計畫;負責全縣城鎮規劃設計市場管理,審查城市規劃設計單位資質;負責縣城規劃區內各類建設項目的用地規劃管理工作;負責辦理建設項目的選址申請和用地申請;負責建設項目的實地勘察和調查;負責建設項目用地位置、界線的核定,提出規劃設計條件;負責建設項目總平面規劃圖和建築設計施工圖的審查,核發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建設工程的放線、驗線和竣工驗收工作;負責縣城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規劃管理;負責縣城規劃區內各類建設的組織協調工作;主管全縣風景名勝區工作,負責全縣風景名勝區的建設、審查報批和保護、管理工作;負責全縣規劃、建設行業的行業統計工作;指導城市景觀、風景名勝區及歷史文化遺產等規劃編制和管理工作;擬訂全縣風景名勝區、建制鎮、集鎮和村莊規劃的地方政策和村鎮發展的中長期規劃;負責組織指導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城總體規劃、建制鎮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的編制與審查報批工作;負責風景名勝區的總體規劃審查報批工作;指導村鎮規劃的編制和實施管理工作;負責國家村鎮建設試點和省、市重點鎮的建設和總體規劃用地規模的審核工作;指導受災地區村鎮重建和國家大型建設項目地區村鎮遷移建設規劃編制工作。
(四)建築管理股
根據國家、省、市工程建設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指導和規範全縣建築市場,擬訂建築市場各主體的市場行為規範並監督實施;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各類建築的報建受理和開工許可;綜合管理和監督全縣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招標代理、建設監理、建築安全生產、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工程檢測實驗、契約管理等工作;組織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立項後的國家、省、市、縣重點建設項目中的各類房屋建築工程的組織實施及評價工作;負責各類建設工程竣工備案管理工作;負責建築、安裝、建設監理、質量監督、工程檢測試驗、水泥製品、招標代理等單位資質核定、審驗工作的監督管理;組織工程建設類重點科技項目的研究開發、國際科技合作及引進項目的消化、吸收、創新工作;管理行業科技成果;負責管理全縣建設行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指導建設相關企業開拓國外建設市場,開展對外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業務。
(五)勘察設計與標準定額股(掛縣抗震辦公室牌子)
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管理制度,綜合管理全縣建築工程標準和工程勘察設計諮詢市場;對全縣各類工程建設經濟定額、建設項目評價辦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建設工程定額、建設用地指標和工程造價管理等規章制度的實施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的動態管理、信息發布、諮詢工作;組織工程建設標準設計的推廣;負責建築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批;負責工程造價諮詢、建築勘察設計及諮詢等單位資質核定、審驗工作的監督管理;綜合管理全縣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抗震設計規範;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負責指導和監督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貫徹落實;參與人防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規劃的編制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
(六)房產管理股
負責擬訂全縣房產管理方面的政策、規章;負責全縣住房保障和監督全縣城鎮住房保障制度的落實工作;負責公有住房出售和住房保障資金的監督使用;負責全縣房產市場的監督管理和物業行業管理工作,並指導、監督相關法規的實施;負責房屋登記、產權產籍、房屋測量、房產交易市場和房屋租賃管理;負責直管公房的產業、出租、出售的管理;指導城鎮房產所有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工作;規範房產市場;推動城鎮住宅建設,會同物價部門管理房產價格,制定和發布房屋重置價格;綜合管理房產開發經營、房屋商品化、房產登記發證工作;管理全縣房產開發經營企業、中介服務機構、房屋修繕企業的資質核定工作;組織協調房產業及住宅發展的交流與合作。
(七)新型牆體材料改革與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股
貫徹國家、省、市政府有關牆體材料革新和節能建築推廣套用、建築裝飾裝修的各項政策、法律、法規,並監督實施;依據省、市牆體材料革新和節能建築推廣的整體規劃、目標和工作意見,在全縣推廣新型牆體材料和節能建築“專項基金”,並實施監督;指導建材企業開發新型牆體材料產品和建築市場對新型牆體材料的套用;負責新型牆體材料和節能建築的有關統計和縣牆體材料改革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擬訂全縣房屋裝飾裝修行業的管理規定並監督實施;指導規範全縣裝飾裝修市場;負責裝飾裝修工程的安全生產和工程質量檢查、評審和竣工驗收;審查報批建築裝飾裝修業的資質、工程報建、核發工程施工許可證,參與大型工程的招標投標;負責建築裝飾裝修業的資料統計和信息交流。
(八)法規監察股
宣傳貫徹國家有關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起草相關政策、法規的實施細則、規範性檔案和規章制度;負責本系統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指導全系統法制建設、依法行政工作;指導城建監察工作;負責受理有關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質量方面的投訴,依法查處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方面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組織對新型牆體材料和節能建築、建築裝飾裝修違規案件的依法查處;負責全縣房屋拆遷管理和拆遷市場管理;負責全縣房屋拆遷單位資格的審查報批工作。
機關黨組織和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