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行特定原則

罪行特定原則,是指移交給請求國的罪犯,在該國只能就其請求引渡時所指控的罪名予以審判和處罰; 凡是不在引渡請求中所列舉的犯罪行為,請求國非經被請求國的同意,不得對該罪犯進行審判和處罰。

至於被引渡的罪犯是否可以由原來的請求引渡國轉交給第三國,在理論上有三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主張認為可以再引渡。第二種主張贊成根據罪行特定原則,不能再引渡。第三種主張認為,如果經被請求國同意,就可以進行再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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