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非正式群體

罪犯非正式群體,是指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通過直接交往和心理溝通,以個人的需要、利益、感情、興趣為基礎形成的一種特殊共同體。在罪犯正式集體之外,未得到監獄當局認可的群體組織。

主要有趣味型、同鄉型、利益型、互慰型、年齡型、觀念型和團伙型七種。其特徵:(1)自發性,即並非某個罪犯刻意組織,而是自發形成的。(2)活動受控性,其活動受到監規紀律和監獄時空範圍的限制。(3)性別單一性,因監獄實行分押分管,非正式群體成員不可能男女混雜。(4)目標整合性,即非正式群體成員雖有各自利益、需要、目標,但在群體內必須求得一致。(5)交往直接性,其成員只能是在其所屬的範圍內有直接交往關係的成員,不可能依靠間接交往形成。(6)結構鬆散性,一般無嚴密的組織結構,時聚時散。有良性、中性、惡性之分,即不同非正式群體對改造工作和罪犯群體有可能產生促進作用或不良影響,或影響不明顯。其對罪犯改造的影響有正向和負向效應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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