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自我意識,是指罪犯對自己的身心狀況以及與周圍現實社會關係的意識。由罪犯原有的自我意識、服刑者的罪犯角色意識和經過改造形成的新的自我意識構成。其結構包括:(1)自我認識。包括罪犯對自己身心狀況的感知、觀察、分析與評價,對自己所犯罪行的社會危害性以及犯罪原因的認識,對自己扮演的社會角色(罪犯角色)所處的法律地位、行為規範的認識與態度。(2)自我情感體驗。指罪犯伴隨自我認識而產生的自尊、自信、自卑、自我悔恨的情感體驗,對由於自己的罪行給社會、家庭、被害人帶來危害而產生的罪責感、羞恥感、內疚感、贖罪感。(3)自我意志。即按照罪犯的角色要求,進行自我控制、自我調節、自我監督的水平。
一般隨教育改造的深入,由“主觀的自我”不斷向“客觀的自我”轉化,即對自己的認識、評價逐漸由片面、歪曲向全面、正確的方向發展;通過不斷的自我反省、自我情感體驗,由盲目自卑、自暴自棄逐漸向自信、自強轉化,由缺乏罪責感逐漸轉變為產生負罪感、贖罪感、羞恥感和自我譴責的情感體驗。隨著自我控制、自我調節、自我監督水平的逐漸提高,罪犯由與改造環境的不適應、矛盾、衝突到逐漸適應。罪犯自我意識的發展主要受監獄改造環境的積極影響以及管教幹警的教育與評價、親友與社會人士的幫教、罪犯之間的積極交往和巨觀社會環境的積極影響等,是罪犯通過對自我信息的選擇與分析,將外界環境的積極影響加以內化的結果。對罪犯自身的改造具有重要意義,對罪犯在改造過程中吸取外界健康信息,達到改造目標的自我激勵與監督,以及遇到挫折時的自我心理調節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