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心理轉化規律

罪犯心理轉化規律,是指罪犯在服刑改造過程中實現心理轉化的基本運行機制。圍繞罪犯心理發展的基本矛盾,有五條相互聯繫的規律:(1)從強制改造到自覺改造。罪犯心理轉化的實質是社會態度的轉變,即由反社會態度轉化為與公眾利益相一致的良好的社會態度。經由服從、同化與內化三個階段完成。(2)知、情、意、行相互聯繫和相互影響。知、情、意、行是構成罪犯品德結構的四要素,它們相互聯繫、相互影響,但又具有相對獨立性。罪犯原有思想品德的改變,一般按以知為開端、以行為歸宿的內在程式進行,但亦作多開端、多層次的滲透。(3)需要結構的改變和補償。(4)罪犯群體與個體互動作用。(5)罪犯心理轉化存在個體差異。根據罪犯的犯罪類型、身心特徵、人格心理和改造態度的不同,因人施教。

罪犯舊的需要結構的改造不僅要剔除不良的需要,還應以新的需要填補,即以高尚的精神需要、符合社會規範的常態需要、基本的物質文化生活需要對舊的需要結構進行改變和補償,塑造罪犯良性的需要結構。在改造罪犯個體的同時,要注意到罪犯群體對罪犯個體的影響,加強罪犯集體的建設,營造良好的改造氣氛,以促進罪犯個體的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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