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個性傾向性

罪犯個性傾向性,是指決定罪犯在服刑期間對周圍事物的態度和行為的動力系統。包括:(1)罪犯的需要結構。(2)罪犯的動機。由罪犯的需要結構決定,是支配罪犯服刑行為的內心起因。包括抗拒改造的違紀、違法不良動機,混刑度日的消極動機,改惡向善、積極改造的良好動機等。(3)罪犯的興趣。罪犯的需要結構在認識上的表現,與需要結構密切相關。主要有與違法犯罪活動以及感官刺激有關的低層次需要相聯繫的不良興趣,從事文體活動、學習科學文化技術知識的良好興趣等。(4)罪犯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觀。

由原有與犯罪心理相聯繫的不良需要和服刑中在教育改造措施影響下產生的新的需要、服刑中一般常態需要相結合而形成,是一種不穩定、充滿矛盾鬥爭的特殊需要結構。原有與犯罪心理相聯繫的不良需要在服刑期間會有所延續,與監獄的改造要求形成尖銳矛盾;罪犯在監獄教育改造措施的影響下,也會產生改惡向善、重新做人的良性需要,與原有的不良需要產生矛盾;受服刑環境的限制,罪犯的基本生活需要、交往需要、自尊與受尊重的需要等,不能得到充分滿足,產生挫折感和孤獨、寂寞、焦慮等消極情緒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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