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關係

罪刑關係是犯罪與刑罰之間的相互聯繫。犯罪與刑罰之間表現為一種前展後顧的辯證關係。已經發生的犯罪與刑罰之間是決定與被決定的後顧關係,表現為刑自罪生和刑當其罪,即犯罪是原因,刑罰是結果,無犯罪即無刑罰,犯罪重的刑罰亦重,犯罪輕的刑罰亦輕,罪與刑相適應。罪刑的後顧關係主要產生於報應的需要。

未來可能再次發生的犯罪與刑罰之間是遏制和被遏制的前展關係,表現為刑須制罪和刑足制罪,即刑罰為了制止再次發生犯罪而存在,並且為了足以制止再發生犯罪而發展。罪刑的前展關係主要產生於功利的需要。犯罪與刑罰的前展後顧關係是一種既對立又統一的辯證關係,這種關係集中表現為刑罰因為犯罪而產生,為了制止犯罪而存在和發展。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活動中,罪刑關係的前展關係和後顧關係應當同時兼顧,不可偏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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