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不自證

所謂的“罪不自證”,也就是說除了這個罪名之外,其他的犯罪認定的證據全部都要由公訴機關舉證證明。

“罪不自證”的含義,“罪不自證”在訴訟法方面的意義,“罪不自證”的典型實例,

“罪不自證”的含義

所謂的“罪不自證”,也就是說除了這個罪名之外,其他的犯罪認定的證據全部都要由公訴機關舉證證明。這就是說,犯罪嫌疑人沒有義務證明自己沒有犯罪,更沒有義務證明自己犯罪。證明犯罪是公訴機關的事情,不能證明,就以證據不足宣告無罪。

“罪不自證”在訴訟法方面的意義

雖然法律是這樣規定的,但現實生活中,一些公訴機關在提起公訴時,仍然會使用這種排除法來認定犯罪,由於這種方法結論缺乏唯一性,一旦排除有遺漏,很可能會出現冤假錯案,所以。單純使用這種方法認定犯罪提起的公訴,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至少不會得到受過嚴格法律科班教育的法官的支持。

“罪不自證”的典型實例

在我國現行的刑法中只有一個罪名不適用,就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告人是國家工作人員,財產遠遠多於收入,就推定其財產來源非法,如果該國家公務員不能說明自己超出收入的部分是合法所得,則認定為非法,據此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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