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占有是指占有人對物的占有在時間上是繼續的無間斷,也就是占有人一直占有該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繼續占有
- 實質:占有人一直占有該物
- 分類:名詞
- 舉例:今昔為占有者,常為占有者
繼續占有的推定,繼續占有變為不繼續占有的情形,繼續占有和不繼續占有的劃分和意義,
繼續占有的推定
主張繼續占有時,只需要證明前後兩端有占有的事實就足夠了,無須證明從頭至尾都無間斷地占有。正所謂“經證明兩端者,得推定中間”、“今昔為占有者,常為占有者”。
繼續占有變為不繼續占有的情形
質物、留置物被他人擅自取走數月,質權人基於物的返還請求權追回該質物,留置權人基於占有物返還請求權追回該留置物,都屬於繼續占有變為不繼續占有。如果自追回後一直占有質物或留置物,則此後的占有又構成繼續占有。
繼續占有和不繼續占有的劃分和意義
繼續占有和不繼續占有這是以占有的時間是否間斷為標準進行的劃分。繼續占有是指占有人對物不間斷的占有。不繼續占有是指占有曾經中斷,而後又恢復對同一物的占有。
將占有區分為繼續占有和不繼續占有的意義主要在於:在承認取得時效作為一種物權取得方式的國家或者地區,取得時效期間的經過以繼續占有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