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昌縣公安局,是繁昌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部署全縣公安工作,並指導、督促、檢查執行情況,起草有關政策規定,領導和指揮全縣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響穩定、危害國家及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信息,分析形勢、研究制訂對策;負責組織、指導對危害國內安全案件的偵察,對敵對勢力、反動社團的偵控和基礎調查工作;防範、處置邪教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
(三)組織、指導、協調對恐怖活動的防範、偵查工作,承擔縣反恐怖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四)負責全縣發生刑事案件的偵查,指導監督全縣各地發生的刑事案件的偵查,負責重大涉外案件、重大經濟案件、重大集團犯罪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的偵查。
(五)依法查處、指導監督全縣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出入境管理、槍枝彈藥、危險物品、特種行業,組織指揮、協調、指導全縣重大治安案件、重大災害事故和群體暴力性事件、騷亂事件的處置工作。
(六)管理全縣城鄉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維護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組織實施機動車輛和駕駛員管理工作,開展交通安全宣傳工作。
(七)依法監督全縣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治安保衛工作及民眾性治安保衛組織開展的治安防範工作;指導治安保衛組織隊伍的建設。
(八)組織實施對黨和國家、省以上領導人以及重要外賓來我縣活動安全警衛工作和重大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
(九)負責依法承擔的刑罰執行工作,負責縣看守所、拘留所的管理工作,協調指導縣武警中隊和縣森林公安局森林派出所相關業務工作。
(十)負責全縣公安機關機要通信管理工作,依法對全縣公共信息網路、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監察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公安執法規範化建設,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執法活動。
(十二)分析全縣公安隊伍狀況,研究、制定公安隊伍建設、民警教育訓練和公安宣傳的規章制度,監督檢查落實情況;負責全縣公安隊伍建設、公安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公安機關人事管理、民警教育訓練和公安宣傳工作;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幹部。
(十三)負責全縣公安警務督察、審計、信訪工作,對全局人民警察的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按規定許可權對幹部實施監督;查處或督辦違紀案件。
(十四)負責全縣消防管理工作,依法進行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等工作,負責公安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十五)組織、實施全縣公安科學技術工作;規劃全縣公安指揮系統、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建設。
(十六)制定全縣公安機關裝備、被裝、經費等警務保障計畫和管理制度,組織、管理和分配全縣公安裝備、被裝和經費;組織實施全局重大任務的警務保障工作。
(十七)負責、指導全縣公安機關開展禁毒、緝毒工作,承擔縣禁毒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負責本縣行政區域內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民用爆炸物品、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和大型民眾性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十九)履行法律賦予的其他職責,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根據上述職責,縣公安局分別設定執法勤務機構、綜合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和監所四類職能部門23個(均為副科級建制):
(一)執法勤務機構設定
1.情報指揮中心(加掛縣局辦公室、信息通信科牌子)。
負責掌握全縣公安工作情況;負責綜合文秘和檔案管理指導工作;負責重大事項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接報警和指揮處警工作,負責授權的警務指揮及協調工作;負責公安情報信息的收集、匯總,負責刑事犯罪情報、敵社情、恐怖活動情報、公安輿情等的分析研判;承擔全局業務統計、保密、機要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全縣公安信息化建設和發展規劃;承擔全縣公安科技管理指導工作;負責全縣公安信息通信網路、電視圖像、視頻等設施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全局績效綜合考評和對各單位績效考評指導工作;負責公安政府網站信息發布。
2.國內安全保衛大隊(加掛縣反恐辦牌子)。
負責國內安全保衛、反邪教等工作;負責對維權活動、非政府組織及活動的調查和信息收集等工作;負責民族、宗教、意識形態領域等方面維護國家安全工作。
3.經濟犯罪偵查大隊。
承擔全縣經濟犯罪情報信息工作;負責對所管轄的經濟犯罪案件偵查和維穩工作;負責配合外地公安機關來我局辦理經濟犯罪案件;完成縣公安局交辦的其他案件和部分跨地區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4.刑事偵查大隊(加掛縣禁毒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負責刑事偵查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縣公安機關對刑事犯罪的偵查工作;全面掌握和分析全縣刑事犯罪情況並提出對策;負責偵破公安部規定的刑偵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開展專項鬥爭;建立和完善偵查破案的長效機制,大力推進和深化刑偵改革;負責全縣刑事案件現場勘查和檢驗鑑定等刑事技術工作;負責刑事犯罪情報資料和刑偵基礎工作;負責指導全縣禁毒、緝毒工作,承擔縣禁毒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5.交通管理大隊。
依法管理城鄉道路交通安全,維護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辦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開展交通宣傳,負責全縣道路交通事故的預防和處理工作;依法履行對全縣機動車、非機動車輛及駕駛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公路巡邏任務,參與路面盤查和設卡堵截等工作;參與處置民眾性集訪、上訪等突發性事件和大型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
6.治安管理大隊(加掛爆炸危險物品監管大隊、出入境管理科牌子)。
負責治安管理、戶政管理;負責爆炸危險物品監管;負責安全生產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對全縣公共場所、特種行業的管理、指導工作;負責依法對社會上吸毒、賣淫嫖娼、賭博等違法活動進行治理和指導工作;負責公安職責中的相關城市管理工作。負責外事和出入境管理工作。
7.網路安全保衛大隊。
負責組織實施全縣公共信息網路系統和國際網際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運用網路技術手段和安全監督管理措施,進行網上情報信息、偵察控制、打擊犯罪和管理防範活動;負責偵辦涉計算機違法犯罪案件;負責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8.巡邏防暴大隊。
承擔反恐、防暴、處置突發事件、城區治安巡邏、接處警等任務。協助交通民警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參與重要會議和大型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
9.法制大隊 (加掛信訪科牌子)。
負責指導和監督全縣公安法制及執法規範化建設工作;參與規範性檔案的審核;審核辦案單位呈報案件;辦理聽證、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案件工作;落實信訪工作制度,按照規定辦理信訪事項。
10.直屬大隊。
掌握全縣破壞環境資源、危害食品藥品安全、擾亂醫療秩序等領域的違法犯罪動態,分析、研究違法犯罪信息和規律,擬定預防、打擊對策;組織、協調查處和偵辦涉及環境資源和食品藥品、醫療秩序的治安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建立與環保、國土資源、食品藥品等部門執法工作的相互銜接與協調聯動機制,配合支持環保、國土、食品藥品等部門行政執法活動,參與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集中專項整治行動;偵辦上級交辦以及社會反映強烈的影響環境、資源、食品藥品安全的重大案(事)件;參與應對處置突發性公共事件,負責查處和偵辦與突發性公共事件相關的違法犯罪案件;完成上級交給的其他任務。
(二)綜合管理機構設定
11.政工監督室(加掛政治室、紀檢監察室、警務督察大隊牌子)。
負責公安政治思想和隊伍建設工作;組織開展教育、訓練、培訓工作;負責對全局的機構編制、警銜、契約制和臨時聘用人員的招錄管理;負責民警人事、勞資、優撫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指導、管理全局公安機關表彰、嘉獎和立功工作;負責組織和指導全局文明創建工作;負責全局公安新聞、影視等宣傳報導工作。
協助縣局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開展黨風黨紀和廉政勤政教育,抓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落實;負責對幹部民警廉潔自律及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負責受理對民警違法違紀行為的投訴、控告,查處民警為違紀案件;負責人大議案、政協提案及縣局黨委交辦的其他工作的組織辦理、協調工作。
負責對本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情況的監督等工作。負責全局的警務督察工作,受理民眾的控告、申訴;承擔維護民警合法權益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上級公安督察機構和本級公安機關行政首長交辦的督察事項。
12.警務保障室。
負責全局財務預決算、財務收支、內部審計等財務管理工作;負責警務裝備購置、維護使用監管、登記建檔等管理工作;負責動產不動產的建設、維護、登記造冊等管理工作;負責後勤服務、接待、機關事務等工作;負責全局車輛、駕駛員的管理和機關車輛的調度管理工作。
13.行政審批科。
負責受理、辦理由縣公安局授權的交管、治安、戶政、消防、出入境、網安等部門的行政服務事項,組織、檢查和指導全縣公安機關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督辦、管理、考核派駐縣政務中心人員和全局的行政審批工作,負責與縣政務中心和上級相關業務部門的溝通聯絡工作,規範公安行政服務工作的運作。
(三)派出機構設定
共設基層派出所8個,為縣公安局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公安保衛工作。
14.城關派出所。
15.馬壩派出所。
16.荻港派出所。
17.新港派出所。
18.孫村派出所。
19.峨山派出所。
20.平鋪派出所。
21.橫山派出所。
基層派出所主要職責是:負責收集、掌握、報告影響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穩定的情報信息;管理轄區內的實有人口;管理轄區內的重點行業、公共娛樂場所和槍枝、彈藥、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指導、監督轄區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宣傳、發動、組織、指導民眾開展安全防範工作;辦理轄區內發生的因果關係明顯、案情簡單、一般無需專業偵查手段和跨縣、市進行偵查的刑事案件,並協助偵查部門偵破其他案件;辦理治安案件,調解治安糾紛;參與火災、交通、爆炸、中毒等治安災害事故的預防工作;接受民眾報警、求助,為民眾提供服務。
(四)監所機構設定
22.看守所。
負責對被羈押的人犯實行武裝警戒看守;負責對人犯進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衛生;負責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負責對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以下,或者余刑在三個月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實行監管;負責押解投送犯人,認真做好獄偵工作。
23.拘留所。
負責對行政、司法拘留人員的管理、教育工作。
人員編制
縣公安局政法專項編制300名。其中:局機關26名,基層所隊編制274名(派出所警力不低於120名)。
部門領導職數5名,其中:局長1名,政委1名,副局長3名。紀委書記1名。中層領導(副科級)職數47名。
基層黨組織和民眾團體按有關章程設定。
其他事項
駐縣民眾與社會工作部的公安調處化解辦公室的民警編制和職責在縣局既定編制和職能範圍內界定,主任可配置到副科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