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量控制是指以控制一定時段內一定區域內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總量為核心的環境管理方法體系。
總量控制是指以控制一定時段內一定區域內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總量為核心的環境管理方法體系。
總量控制是指以控制一定時段內一定區域內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總量為核心的環境管理方法體系。...
總量控制是指以控制一定時段內一定區域內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總量為核心的環境管理方法體系。它包含了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排放污染物的總量;二是排放污染物總量的地域...
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是指在某一區域環境範圍內,為了達到預定的環境目標,並通過一定方式,核定主要的污染物的環境最大允許負荷,並以此進行合理分配,最終確定區域範圍內...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開採總量控制礦種指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是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國土資源部發布的檔案。...
【排污總量控制制度】是指國家對污染物的排放實施總量控制的法律制度。......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排污者違反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的要求,超過排污總量指標排污的,由有關縣...
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單位),實施水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核定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分配水污染物排放削減量,發放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實施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
第八條 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達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結合區域流域環境質量狀況、污染源達標狀況和削減潛力,通過核發排污許可證將主要污染物...
為了控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防治環境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質量,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三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的責任主體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層層分解落實到本地區各級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確保實現我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根據《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
為加強國家實行開採總量控制礦種的管理,防止優勢礦產資源過度開採,保護和合理利用礦產資源,根據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開採總量控制礦種指標管理暫行...
太原市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管理辦法於1998年8月28日太原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於1998年9月29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與主要污染物減排量統一調配,使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在規定的指標範圍內。...
總量控制實施方案應當確定需要削減排污量的單位、每一排污單位重點污染物的種類及排放總量控制指標、需要削減的排污量以及削減時限要求。...
d)建設項目批覆檔案,主要包括環境影響報告批覆、初步設計批覆、重大變更批覆、試生產批覆、執行標準或總量控制指標批覆; e)其他需要說明的相關檔案。 6.3工程概況 ...
第二十二條 對超過國家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下達的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地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
對指定污染物,污染物排放量應是污染物產生量與污染物削減量之差,它是總量控制或排污許可證中進行污染源排污控制管理的指標之一。是污染源在正常技術、經濟、管理...
(五)嚴格控制流域和區域取用水總量。加快制定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建立覆蓋流域和省市縣三級行政區域的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實施流域和區域取用水總量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