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向限制競爭協定

縱向限制競爭協定(vertical agree ments between buyer and sellers) 是指處於不同經濟階段的企業間訂立的協定,如鋼材的賣方和買方間的協定。與競爭者之間的橫向協定不同,縱向限制競爭協定的特點是協定雙方的給付具有互補性,即一方提供商品,另一個支付價格,協定內容除了關於商品、價格和數量等規定外,通常還包括買方對賣方或者賣方對買方的限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縱向限制競爭協定
  • 外文名:vertical agree ments between buyer and sellers
  • 觀點之一:以美國芝加哥學派為代表
  • 詞性:名詞
競爭協定,協定內容,積極作用,推動企業進入市場,遏制價格飛漲,減少搭便車,改善售後服務,消極影響,推動價格卡特爾,封鎖市場,協定立法,美國法,德國法,歐共體法,

競爭協定

目前,關於縱向限制競爭協定主要有兩種觀點。
一是以美國芝加哥學派為代表。他們認為,縱向限制競爭協定因為不是競爭者之間的協定,其目的不是為了共同限制生產數量或者抬高產品價格,相反,協定當事人的共同利益在於提高產出,這種協定普遍能夠起到增大社會財富的作用。
另一種是以微觀經濟分析學派為代表。他們認為,對縱向限制競爭應當謹慎評價,即既不能說它們一概具有推動競爭的作用,也不能說它們一概是反競爭的,重要的問題是評價縱向限制對市場結構的影響。如果一個縱向限制競爭協定的雙方當事人均處於有效競爭的市場上,這個限制一般不會嚴重影響市場競爭;一個縱向限制如果發生在幾乎沒有競爭的市場上,這個縱向限制非常可能起到嚴重損害競爭的後果。
從整體上,微觀經濟分析學派的觀點在各國反壟斷法中占主導地位。即便是美國法務部以及美國法院,也不是對縱向限制競爭協定一概持肯定的態度。德國反對限制競爭法和歐共體競爭法對縱向限制競爭協定也是採取微觀經濟分析的方法。歐共體委員會的看法是,對縱向限制競爭協定應進行謹慎的評價,如果一個縱向限制競爭協定的當事人都處於有效競爭的市場上,而且這個限制不會嚴重影響市場競爭,這個縱向限制對市場競爭就可以起到積極的影響。相反,如果一個市場本來就幾乎沒有競爭,縱向限制就會起到嚴重阻礙進入市場的後果。

協定內容

(1)排他性銷售。這一般表現為銷售商要求生產商只向它一家企業進行銷售,儘管銷售商所處的市場上存在競爭者;
(2)排他性購買。這一般表現為生產商要求銷售商只銷售自己一家的商品或者服務,儘管生產商所處市場上存在競爭者;
(3)歧視性價格折扣。即供貨商給予交易對手不同的批發價格,如根據對方購貨的數量給予數量折扣,或者對固定客戶給予忠誠折扣;
(4)轉售價格限制。即供貨商對批發商轉售商品的價格做出限制性規定,如固定價格、固定最低價格或者固定最高價格;
(5)轉售中其他限制。如生產商對銷售商提出特定銷售方式,如售前服務、售後服務,或者提出銷售地域的限制,等等。
與橫向限制競爭協定(卡特爾)不同的是,人們對縱向限制至今沒有普遍接受的經濟理論。人們一般認為,價格卡特爾、數量卡特爾以及分割銷售市場的卡特爾應適用本身違法原則,因為這些協定對市場競爭有著嚴重的不利影響。但在縱向限制競爭方面,即便對縱向固定價格的協定,人們也有不同評價。

積極作用

推動企業進入市場

在1964年的考恩斯騰公司和格魯恩迪克公司訴歐共體委員會一案中,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是說明縱向限制協定有利於企業進入外國市場。特別在經濟上還沒有達到完全融合的歐共體內,一個成員國的商品或者服務要進入另一個成員國,生產商一般得花費比進入國內市場更大的投資。因為他們不僅需要投入市場調研費、廣告費、基礎設施費等各種費用,而且還得克服國際貿易中許多不可見預見的風險,如匯率風險。德國格魯恩迪克公司和法國考恩斯騰公司在1957年訂立獨家銷售協定的時候,德國和法國之間當時還存在進出口許可證制度。因此,為了能夠進口格魯恩迪克的產品和取得進口許可證,考恩斯騰公司甚至不得不賄賂法國的政府官員。這說明,考恩斯騰公司在法國經營德國格魯恩迪克公司的產品存在很大的風險。如果這些產品在法國市場上銷售不利,或者不能取得進口許可證,考恩斯騰公司在推銷格魯恩迪克產品方面的廣告費以及其它投資就得不到回報。因為這種投資存在著風險,它們在經濟學上被稱為沉沒成本,即可能得不到償還的成本。
然而,縱向限制競爭協定則可以為企業進入外國市場提供一定的保障。在考恩斯騰公司和格魯恩迪克公司訴歐共體委員會一案中,格魯恩迪克作為德國的一家電器生產企業,如果不是因為它在1957年和法國的考恩斯騰公司訂立了獨家銷售協定,它當時就不可能進入法國市場。二戰期間,德國占領法國四年,法國人憎恨德國人,從而不願購買德國產品。而考恩斯騰公司作為格魯恩迪克公司的獨家銷售商,因為其經濟收益與格魯恩迪克的產品在法國的銷售有著直接的關係,他們自然會大力推銷格魯恩迪克公司的產品。另一方面,考恩斯騰公司也只有在和格魯恩迪克公司訂立獨家銷售協定的情況下,即在格魯恩迪克公司保證不向法國其它企業授予銷售權的情況下,才能保證它在銷售格魯恩迪克的產品中得到一個可觀的利潤。如果沒有這個獨家銷售權的保證,考恩斯騰公司就不可能經營格魯恩迪克公司的產品,格魯恩迪克的產品從而也不會進入法國市場。

遏制價格飛漲

有些縱向限制表現為生產商限制銷售商的轉售價格。如果生產商要求銷售商在銷售中不能超過一定的價格水平,這種縱向的價格約束有利於穩定價格,或者有利於遏制價格的飛漲。因為在不存在價格約束的情況下,不管是生產商還是銷售商,只要它們在市場上有著一定的勢力,它們除了索取正常的生產或者銷售成本之外,還會索取一個額外的費用,即一個加價。而且,在市場勢力存在的情況下,生產商或者銷售商在決定商品價格的時候,一般不考慮這個加價對其交易對手的影響,即生產商不考慮這個加價對銷售商的影響,銷售商不考慮這個加價對消費者的影響,其結果就是生產商和銷售商對他們之間交易的商品進行兩次加價。如果生產商能夠限定銷售商的最高銷售價格,就會避免他們雙方儘量抬高價格的情況。

減少搭便車

考恩斯騰和格魯恩迪克一案中的縱向限制主要表現為縱向的地域限制,即格魯恩迪克承諾,除了考恩斯騰公司之外,它不會向任何其它法國企業提供商品。考恩斯騰則承諾,不得經營與格魯恩迪克產品相競爭的其它商品。此外,格魯恩迪克還承諾,不允許它在德國的銷售商向法國轉售商品。這個地域限制被稱為是絕對的地域限制。這種限制雖然被歐共體委員會和歐共體法院視為是違法行為,但是它在經濟學上具有很大的合理性。
可以想見,如果格魯恩迪克允許多家法國企業經營自己的產品,考恩斯騰公司為推銷格魯恩迪克公司的產品而進行的廣告宣傳或者建立的消費者諮詢處就會同時使其它的銷售企業的受惠。因為所有的銷售商都希望能夠搭別人的便車,在這種情況下,考恩斯騰就不會為格魯恩迪克的產品開展推銷活動,更不會花費很多的投資開展這種活動。然而,要避免這種搭便車行為,生產商必須在一定地域內給個別銷售商獨家銷售產品的權利。隨著被授予了獨家銷售權的企業得到了地域保護,成為這個地域內獨家銷售這種產品的企業,這個企業就不僅會努力推銷這種商品,而且也會儘量減少商品的運輸成本和交易成本,其結果就不僅有利於擴大商品的銷售,而且也有利於擴大這種商品的生產,此外還有利於消費者。

改善售後服務

生產商為了自己的商業利益,有時在供貨時向銷售商提出某些要求。例如,要求銷售商在銷售產品後提供安裝和試調服務,要求電器銷售商在一定時期內提供免費維修服務,或者要求在商品售出後承擔對商品的包修、包退和包換等法律責任,或者在銷售商品前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的信息,例如使用說明或者示範活動。1994年,德國格魯恩迪克公司通過與其銷售商訂立的縱向協定,在其整個歐洲的銷售網中引入了普遍的擔保義務,即保證購買了該公司產品的消費者能夠在其居住的成員國得到擔保性的售後服務,即便他們是在其它成員國購買了這些商品。這種縱向限制雖然約束了銷售商,但有利於擴大銷售和生產,有利於消費者,從而對市場競爭起著積極的推動作用。

消極影響

在實踐中,生產商對銷售商的價格約束或者地域保護可以直接對某個特定商品的競爭產生影響,限制這種商品的競爭,甚至可能完全排除競爭。概括地說,縱向限制競爭協定可能對市場產生以下不利影響:

推動價格卡特爾

如果一個生產商限制其銷售商的最低轉售價格,這種縱向約束會推動商品的高價。因為存在價格約束的情況下,同一商標的銷售商就不能開展價格競爭,這自然不利於消費者。這種縱向價格約束實際上是在銷售商之間建立起一個價格卡特爾。在市場上沒有替代品的情況下,這個價格就是一種壟斷高價。如果這個產品市場是一個寡頭壟斷市場,品牌之間不存在實質性的競爭,這個維護最低轉售價格的協定仍然可以導致產品的高價。如果這個產品市場是一個競爭性的市場,這個縱向價格約束便不可能維持下去。這說明,維護最低轉售價格的協定一般出現在壟斷性的市場上,目的是維護生產商和銷售商的高額壟斷利潤。因此,維護最低轉售價格的協定對市場競爭有著嚴重的不利後果。此外,縱向價格約束因為可以固定銷售商的價格,這種協定也有助於不同品牌的生產商在價格方面搞協調。因為生產商不遵守價格卡特爾的行為會遭到其它價格卡特爾成員的報復,所以,在存在縱向價格約束的情況下,生產商之間的價格卡特爾會更持久和更穩定。

封鎖市場

在上述考恩斯騰公司和格魯恩迪克公司一案中,格魯恩迪克不僅在協定中向考恩斯騰公司承諾不向法國的其它銷售商提供商品,而且承諾自己不對法國出口商品,不允許自己在德國的銷售商向法國轉售商品。在這種情況下,考恩斯騰在法國就取得了獨家銷售格魯恩迪克產品的權利,即銷售這種產品的壟斷權。壟斷則必然帶來產品的高價。在考恩斯騰公司和格魯恩迪克公司的案件中,正是因為考恩斯騰公司通過獨家銷售格魯恩迪克公司產品的權利可以獲得很高的壟斷利潤,在1960年和 1961年期間當德國和法國之間的國際貿易配額限制被取消之後,某些德國公司如UNEF和Leissner便從德國市場上買到比較便宜的格魯恩迪克產品,轉售法國,從中漁利。考恩斯騰與格魯恩迪克指控這些德國公司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侵犯了格魯恩迪克公司“Giant” 的商標權。歐共體委員會和歐共體法院一致認為,考恩斯騰公司和格魯恩迪克公司之間的縱向協定具有排他性,特別是禁止出口的規定有著嚴重限制競爭的目的和後果,違法了歐共體條約第81條第1款。

協定立法

美國法

在美國反托拉斯法中,關於縱向限制競爭協定的成文法主要是《謝爾曼法》第1條和第2條。美國最高法院在其1911年關於邁爾博士醫藥公司訴約翰. D. 帕克父子公司一案的判決中,依據謝爾曼法第1條認定縱向價格約束是違法行為。法院指出,生產商與銷售商之間如果訂立固定轉售價格的協定,這個協定會妨礙銷售商之間的價格競爭,其結果就是如同這些銷售商之間訂立了固定價格的卡特爾。 禁止縱向約束的成文法規還見於《克萊頓法》的第3條。它指出,在商業交易中,不管一種商品是否被授予專利,如果這個商品是在美國司法管轄的地域內所使用、消費、零售、出租、銷售或者訂立銷售契約,只要該契約是以買方不與賣方的競爭對手進行交易為條件而固定價格或者給與折扣或者回扣,如果該行為實質上會減少競爭或者旨在形成商業壟斷,這個交易是非法的。
為了避免和減少法律的不穩定性,提高當事人對案件後果的可預見性,美國法務部在1985年1月23日還發布了一個《縱向限制指南》。 這個指南是依據美國最高法院適用合理原則對一些縱向限制競爭協定所做的判決而制定的,特別是依據了美國最高法院1977年關於大陸電視公司訴西爾維尼亞公司一案的判決。 指南分析了縱向銷售地域約束、客戶約束、排他性約束以及搭售協定,分析了它們的經濟效益以及對市場競爭的影響。但是這個指南沒有涉及縱向價格約束。指南指出,所有的縱向約束,包括具有推動競爭的縱向約束,都會直接或者間接地對價格發生影響。但是,這並不意味它們都得適用本身違法的原則。指南明確指出,它的法律依據是謝爾曼法的第1條、第2條以及克萊頓法的第3條。

德國法

德國的反對限制競爭法明確地對縱向限制競爭協定做出了規定。但是,與該法中關於橫向協定的第1章不同,關於縱向限制競爭的第2章沒有總則性的規定,也沒有普遍禁止的原則。它除了在第14條中對縱向的價格約束以及其它交易條件的約束做出禁止性規定外,其它的排他性約束包括限制使用商品、獨家銷售、獨家購買以及搭售,都是通過第16條採取了濫用監督的法律措施。僅當這些排他性約束使相關市場的競爭受到實質性的損害,聯邦卡特爾局才會宣布此類協定在法律上無效。由於縱向的價格約束和縱向的其它交易條件約束在德國並不多見,德國學者指出,對排他性約束的濫用監督是反對限制競爭法中關於縱向限制競爭協定的核心內容。
此外,《反對限制競爭法》第15條規定了出版物的價格約束可以從第14條的禁止性規定中得到豁免。第17條和第18條對智慧財產權轉讓協定中的限制競爭性約束做出了規定。

歐共體法

歐共體條約第81條第1款不區分橫向限制競爭協定和縱向限制競爭協定。因此,如果生產商和銷售商之間的買賣協定可能影響成員國之間的貿易,並且以妨礙、限制或者扭曲共同市場上的競爭為目的,或者具有這樣的後果,這個協定是違法的。如果一個縱向協定涉及下列內容:(a)直接或間接地固定購買或者銷售價格或者其它任何交易條件;(b)限制或者控制生產、市場、技術發展或者投資;(c)分割市場或者貨源;(d)對相同情況下的交易對象適用不同的交易條件,由此置其於不利的競爭地位;(e)要求交易對方接受在本質上或者在商業慣例上均與契約標的無關的附加條件,並將此作為訂立契約的前提條件,便可以認定這個協定是違法的。除了上述禁止性規定,歐共體條約第81條第3款的豁免規定同樣也適用於縱向限制競爭協定。
因為縱向協定與橫向協定相比對經濟發展有著更積極意義,歐共體委員會依據歐共體理事會1962年第17號條例所發布的集體豁免條例中,大多數是涉及縱向的限制競爭協定,如1983年的《獨家銷售協定集體適用條約第81條第3款的第1983/83號條例》, 1983年的《獨家購買協定集體適用條約第81條第3款的第1984/83號條例》,1988年的《特許專營協定集體適用條約第81條第3款的第4087/88號條例》。歐共體委員會1999年發布的《縱向協定和縱向協調行為適用歐共體條約第81條第3款的第2790/99號條例》,是關於縱向協定集體豁免的一個綜合性條例,而且也是這方面最重要的規定。該條例於2000年1月1日生效,2000年6月1日開始適用。它不僅適用於獨家銷售、獨家購買和特許經營,在沒有例外規定的情況下還適用於其它類型的縱向協定。根據該條例的第3條,一個縱向限制競爭協定涉及的市場份額如果不超過相關市場的30%,協定可以得到豁免,這反映了歐共體委員會對限制競爭協定的豁免中注重經濟分析
為了協助歐共體及其成員國的機構、各種團體以及企業能夠更好地理解和掌握這個關於縱向協定的集體豁免條例,歐共體委員會於2000年5月24日還通過了一個《縱向協定集體豁免條例適用指南》。這個指南雖然對歐共體法院和成員國法院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在實踐中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因為它不僅解釋了歐共體委員會的縱向協定集體豁免條例,而且在許多方面發展了這個條例。在縱向限制競爭協定方面,比較重要的還有歐共體委員會1996年1月31日發布的《技術轉讓協定集體適用歐共體條約第81條第3款的第240/96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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