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制度

編輯制度是新聞出版單位對稿件的政治內容和學術、藝術質量做出基本評價,決定是否採用的工作制度。一般為三級審稿制,即編輯或助理編輯、責任編輯初審,編輯室主任複審,總編輯終審。審稿指審查一部稿件是否符合本新聞出版單位的出版要求。初審是審稿的基礎,要在詳細閱讀原稿的基礎上做出客觀評價,對稿件的問題列出清單,並寫出詳細的審查報告,闡明自己的看法;對於沒有把握的問題也逐項列出,供複審時參考。

複審是初審的繼續,首先也要通讀原稿,並解決初審中提出的問題,如有仍未能解決的問題,可交終審解決。終審是審稿的最後一關,一般不全面通讀所有稿件,只重點閱讀初審、複審報告中的問題部分,或重點審讀其中一部分;對於重點稿件應全部通讀,最後寫出終審意見。對於不同性質的稿件,初審、複審和終審工作的重點可以有所不同。另外,在編輯工作中,撰寫現代人著作的序言和出版說明,涉及對作者本人和作品的評價時,應徵求作者意見。凡總編輯或總編輯辦公會議不能決定的問題,應及時向有關上級機關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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