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農業領域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區委、區政府關於“三農”方面的決策部署。
(二)統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牽頭組織改善全區農村人居環境。協調推動發展農村社會事業、農村公共服務、農村文化、農村基礎設施和鄉村治理。
(三)擬訂全深化全區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措施。
(四)指導全區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產地初加工)、休閒農業和鄉村企業發展工作。指導特色農產品優勢區建設和管理理工作
(五)負責全區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場、農業機械化等農業各產業的監督管理。指導糧食等農產品生產。
(六)負責制定全區農業產業機械化、智慧型化、數位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七)負責全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八)組織開展全區農業資源區劃和資源保護工作。
(九)負責全區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全區農業防災減災、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工作。
(十一)負責全區農業投資管理。
(十二)負責全區基本農田建設管理。
(十三)制定全區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計畫和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推動農業科技體制改革和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
(十四)指導全區農業農村人才工作。
(十五)牽頭開展全區農業對外合作工作。
(十六)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全區農業綜合執法工作。
(十七)指導全區國有農場土地的保護、利用和管理理,指導國有農場的改革與發展。
(十八)依法依規負責農業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監督管理工作。
(十九)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
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
(二十)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扶貧開發和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規劃、後期扶持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十一)負責河長制相關工作。
(二十二)承擔經區政府批准保留和未劃轉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十三)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生態環境保護、審批服務便民化等工作。
(二十四)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科技教育股)。處理機關文電、會務、檔案、機要等日常政務工作。
(二)人事股。承擔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工資和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工作。
(三)計畫投資財務股。提出全區農業農村發展財政扶持項目、投資規模和方向的建議並監督實施。
(四)政策法規與行政審批股。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農業依法行政工作。
(五)鄉村建設股。提出全區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政策建議。
(六)農村經濟管理與農村改革股。提出鞏固和完善全區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貫徹執行農民承包地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資產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
(七)特色產業園區發展股。負責起草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區域發展規劃,組織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起草全區特色產業發展政策、規劃。
(八)質量監管與安全管理股。組織實施全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工作。
(九)糧油發展股。指導糧食生產功能區建設和管理
(十)畜牧業發展股。負責起草全區畜牧、畜禽種業發展規劃和政策。牽頭組織畜牧標準化、畜牧體系建設。指導畜牧業結構調整、規模化標準化養殖、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指導奶業發展,負責生鮮乳生產收購運輸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管理理。承擔畜禽監督管理職責。指導畜禽良種基地、良繁體系建設。承擔農業動物新品種保護工作。
(十一)動物防疫股。負責起草全區獸醫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牽頭組織獸醫標準化、獸醫體系建設。
(十二)漁政股。起草全區漁業、種業發展政策、規劃。
(十三)農田建設股。負責全區基本農田建設管理工作。
(十四)農業機械化股。負責制定全區農業機械化、智慧型化、數位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五)扶貧開發股。組織擬訂扶貧開發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六)規劃計畫建設與項目管理股。擬訂區域水利戰略規劃,組織編制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
(十七)水政水資源股(節約用水辦公室)。組織編制全區水資源規劃,承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相關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
(十八)江河管理股(河長制辦公室)。指導全區重要江河、湖泊、灘涂的開發、治理和保護,組織編制河湖岸線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負責河道、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監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