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貫徹執行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工作規劃。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牽頭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和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指導各鄉鎮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工作。
(二)負責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體系建設、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監管工作。擬訂全區住房制度改革及住房保障、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
(三)負責擬訂全區房地產業發展計畫和促進全區房地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
(四)負責房屋產權交易工作。擬訂全區房屋產權交易的政策措施。負責房產市場信息系統建設和管理。負責房屋產權面積測繪成果審核工作。指導全區住房租賃市場工作。
(五)負責擬訂全區物業管理和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
(六)負責擬定全區建築業發展規劃、建築市場規範和促進全區建築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負責全區散裝水泥發展規劃及套用工作。
(七)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工作。負責監督執行建設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的法規政策、規章制度,調查處理安全事故。
(八)負責勘察設計行業的監督管理。負責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檔案的審查批覆、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備案。負責全區勘察設計諮詢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的管理。承擔工程消防、防雷、人防設計審查工作。指導市政基礎設施和房屋建築的抗震設防工作。
(九)負責推進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科技發展、節能減排和牆體材料革新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建行業科技發展、建築節能、牆體材料革新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四新”技術(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下同)推廣與套用。
(十)負責擬訂城市公共配套設施建設管理的政策、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督促協調城市建設項目的實施。
(十一)負責城市公用事業行業監督管理。指導城鎮供水、節水、排水、燃氣、污水和垃圾處理等城市公用配套設施的建設管理。
(十二)負責全區城建檔案驗收備案工作,指導監督全區城建檔案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住建領域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的監督管理。
(十四)負責指導全區村鎮建設工作。指導全區重點(示範)鎮的建設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及質量管理、農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導鄉村建築風貌提升工作。
(十五)負責全區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審核、申報、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十六)貫徹執行國家、行業和地方相關技術標準、定額,監督管理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執業,負責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十七)負責擬訂行業安全管理制度規範並組織實施。負責白蟻防治工作。指導全區城鎮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系統安全生產應急管理。
(十八)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全區城市建設、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和執法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全區城市建設和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監督、考核。負責對城市建設和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履職情況實施督察。承擔城市建設、城市管理相關執法工作。
(十九)負責擬訂城區市容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制度和標準規範並實施監督檢查。負責城區生活垃圾、餐廚垃圾和建築垃圾的收運處置體系規劃建設、運行管理和費用徵收。負責協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的專項治理和重大活動。牽頭城區道路揚塵治理工作。
(二十)負責擬定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商店招牌設定技術規範和城區戶外公共廣告資源有償使用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對占用市政設施、建(構)築物、公共綠地等城市公共資源的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二十一)負責城市景觀園林綠化工作。貫徹執行景觀園林綠化事業的行業發展和相關政策法規。負責城市公園管理工作。指導城鎮園林綠化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二十二)負責擬定全區市政公用設施管理維護技術性檔案。負責環衛設施、城市照明、景觀亮化項目方案審定及驗收。負責對各種占用城市公共資源的行為實施監督管理。推進數位化城市管理工作。
(二十三)牽頭負責全區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貫徹執行全市城鄉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及處置政策。負責檢查、指導和考核全區城市管理工作和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
(二十四)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人民政府有關人民防空、民防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 擬定全區人民防空、民防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組織擬訂全區重要經濟目標防護方案並監督檢查建設情況。組織協調民眾防空防災應急救援專業隊伍組建與訓練。組織實施城市防空演習和防空防災警報試鳴。組織編制城市防空人口疏散計畫,指導防空疏散地域規劃建設,組織指導防空人口疏散。 負責人民防空、民防組織指揮工作,組織擬訂城市防空襲方案,監督檢查城市防空襲方案和各項保障方案的落實,指導民眾防空組織建設和訓練工作。 負責人民防空、民防信息化建設,制定人民防空、民防通信、警報網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人民防空工作中涉及的防空防災一體化建設。擬訂並組織實施人民防空、民防應急救援方案。參與擬訂並監督實施人民防空、民防醫療救護、物資儲備、水電供應等保障方案。負責人防工程避難場所的規劃、建設與管理。組織開展人民防空、民防志願者隊伍的業務培訓和動員人員應急疏散。 擬訂全區人民防空、民防建設總體規劃。負責人民防空、民防工程建設、維護的監督管理及其開發利用。監督檢查城市建設、基本建設和城市開發利用地下空間貫徹人民防空、民防建設要求的執行情況。組織修建人民防空、民防指揮工程,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幹道工程。負責人防工程平戰功能轉換。 組織開展人民防空、民防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人民防空、民防教育計畫,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並負責監督檢查,普及人民防空、民防基本知識和技能。 負責人民防空、民防經費、物資和資產的管理,負責人民防空、民防經費預決算及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 組織人民防空、民防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套用科研成果。 戰時負責發放空襲警報和組織實施燈火管制,組織指揮人民防空、民防疏散和掩蔽,配合要地防空和城市防衛作戰,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生活供應和其他保障工作,組織消除空襲後果,協助有關部門恢復正常的生產和生活秩序。
(二十五)承擔經區政府批准保留和未劃轉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十六)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1.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深化審批事項改革、簡化備案事項辦理、改進行業管理、支持行業發展、創新服務方式、建立容缺機制,不斷提高服務水平,促進最佳化營商環境。 2.加強城市安全管理。強化全區建築施工、城鎮燃氣、市政設施、老舊危房、行業消防等各方面安全監管,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確保城市運行安全。 3.改革執法體制。改革和理順城市建設和管理執法體制,深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統籌配置執法職能和資源,整合精簡執法隊伍,解決多頭重複執法問題。加大跨區域、跨部門、跨行業大案要案查處力度。 4.統籌推進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區園林管理所不再承擔園林綠化管理行政職能,區城建檔案館不再承擔城建檔案管理行政職能,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不再承擔建設工程造價行政管理行政職能,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不再承擔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等行政職能,區環境衛生管理所不再承擔環境衛生監督等行政執能。上述行政職能交由區住建局有關內設機構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