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是為促進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制定。由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文化和旅遊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於2019年11月18日發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 發布機構: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文化和旅遊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
- 發布日期:2019年11月18日
- 實施日期:2020年1月1日
發布信息,政策全文,內容解讀,解讀一,解讀二,
發布信息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網信辦、文化和旅遊廳(局)、廣播電視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網信辦、文化體育廣電和旅遊局:
為促進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文化和旅遊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制定了《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
文化和旅遊部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
2019年11月18日
政策全文
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促進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是指通過網際網路站、應用程式等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提供音視頻信息製作、發布、傳播的服務。
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指向社會公眾提供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使用者,是指使用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
第三條各級網信、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開展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應當遵守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和價值取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形成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路文化。
第五條國家鼓勵和指導網際網路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行業標準和行業準則,推動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督促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務、接受社會監督,提高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從業人員職業素養,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六條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取得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
第七條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信息內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建立健全用戶註冊、信息發布審核、信息安全管理、應急處置、從業人員教育培訓、未成年人保護、智慧財產權保護等制度,具有與新技術新套用發展相適應的安全可控的技術保障和防範措施,有效應對網路安全事件,防範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數據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可用性。
第八條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的規定,對用戶進行基於組織機構代碼、身份證件號碼、行動電話號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信息認證。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為其提供信息發布服務。
第九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以及相關信息技術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製作、發布、傳播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危害政治安全和社會穩定、網路謠言、淫穢色情,以及侵害他人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智慧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
第十條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基於深度學習、虛擬現實等新技術新套用上線具有媒體屬性或者社會動員功能的音視頻信息服務,或者調整增設相關功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安全評估。
第十一條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和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使用者利用基於深度學習、虛擬現實等的新技術新套用製作、發布、傳播非真實音視頻信息的,應當以顯著方式予以標識。
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和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使用者不得利用基於深度學習、虛擬現實等的新技術新套用製作、發布、傳播虛假新聞信息。轉載音視頻新聞信息的,應當依法轉載國家規定範圍內的單位發布的音視頻新聞信息。
第十二條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使用者發布的音視頻信息的管理,部署套用違法違規音視頻以及非真實音視頻鑑別技術,發現音視頻信息服務使用者製作、發布、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的,應當依法依約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網信、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等部門報告。
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不符合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要求的信息內容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以顯著方式標識後方可繼續傳輸該信息。
第十三條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闢謠機制,發現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使用者利用基於深度學習、虛擬現實等的虛假圖像、音視頻生成技術製作、發布、傳播謠言的,應當及時採取相應的闢謠措施,並將相關信息報網信、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等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與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使用者簽訂的服務協定中,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要求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使用者遵守本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對違反本規定、相關法律法規及服務協定的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使用者依法依約採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暫停更新、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網信、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等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設定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公布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第十六條為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技術支持的主體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規範,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路安全、穩定運行。
第十七條各級網信、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建立日常監督檢查和定期檢查相結合的監督管理制度,指導督促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依據法律法規和服務協定規範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行為。
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留存網路日誌,配合網信、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等部門開展監督管理執法工作,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數據支持和協助。
第十八條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和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使用者違反本規定的,由網信、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解讀一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文化和旅遊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聯合印發了《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出台《規定》,旨在促進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規定》明確,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取得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應當建立健全用戶註冊、信息發布審核、信息安全管理等制度。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以及相關信息技術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規定》強調,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基於新技術新套用上線具有媒體屬性或者社會動員功能的音視頻信息服務,或者調整增設相關功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安全評估;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和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使用者利用基於深度學習、虛擬現實等的新技術新套用製作、發布、傳播非真實音視頻信息的,應當以顯著方式予以標識,不得利用基於深度學習、虛擬現實等的新技術新套用製作、發布、傳播虛假新聞信息;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部署套用違法違規音視頻以及非真實音視頻鑑別技術,發現音視頻信息服務使用者製作、發布、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的,應當依法依約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闢謠機制,發現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使用者利用基於深度學習、虛擬現實等的虛假圖像、音視頻生成技術製作、發布、傳播謠言的,應當及時採取相應的闢謠措施,並將相關信息報網信、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等部門備案。
《規定》明確,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和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使用者違反《規定》的,由網信、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解讀二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文化和旅遊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聯合印發了《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就《規定》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您介紹一下《規定》出台的背景?
答:出台《規定》是促進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活動健康有序發展的需要。當前,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迅速發展,用戶規模不斷壯大。有關數據顯示,國區域網路絡音視頻行業正在持續高速發展,當前,我國網路音樂用戶規模已達6.08億,網路視頻用戶規模已達7.59億。但與此同時,也帶來了傳播違法和不良信息、侵犯人民民眾合法權益等風險隱患,特別是隨著“深度偽造”等新技術新套用在網路音視頻領域的運用,這些風險進一步集聚、放大,可能被利用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造成政治安全風險和國家安全、公共安全風險,對社會穩定造成不良影響。
因此,亟需出台有針對性的管理規定,明確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及其技術支持的主體的信息內容安全管理責任,規範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關於利用深度學習、虛擬現實等新技術新套用的管理要求,為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及其相關技術的提供、使用、管理等提供有效的依據。
問:《規定》對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發展和管理提出了什麼樣的總體要求?
答:一是明確管理對象,界定了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和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使用者的含義。二是明確管理機制,各級網信、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開展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三是明確總體要求,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應當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和價值取向。四是明確行業自律,國家鼓勵和指導網際網路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標準和行業準則。
問:為了更好地落實信息內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規定》對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明確了哪些要求?
答:一是明確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的資質要求,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取得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二是明確信息內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要求,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用戶註冊、信息發布審核、信息安全管理等制度。三是明確真實身份信息認證要求,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的規定對用戶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四是明確信息安全要求,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以及相關信息技術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問:為了確保新技術新套用安全,維護人民民眾合法權益,《規定》對基於深度學習、虛擬現實等的新技術新套用製作、發布、傳播音視頻信息明確了哪些要求?
答:一是明確安全評估要求,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基於新技術新套用上線具有媒體屬性或者社會動員功能的音視頻信息服務,或者調整增設相關功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安全評估。二是明確標識要求和新聞信息管理要求,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和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使用者利用新技術新套用製作、發布、傳播非真實音視頻信息的,應當以顯著方式予以標識,不得利用新技術新套用製作、發布、傳播虛假新聞信息。三是明確違法違規信息管理要求,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部署套用違法違規音視頻以及非真實音視頻鑑別技術。四是明確闢謠要求,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闢謠機制,及時採取闢謠措施。
問:為了更好地落實平台管理主體責任和技術支持的主體的安全義務,《規定》對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及技術支持的主體明確了哪些要求?
答:一是明確簽訂協定要求,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與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使用者簽訂服務協定,要求其遵守法律規定,對違反法律規定和服務協定的服務使用者依法依約採取相應的處置措施。二是明確受理投訴舉報要求,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設定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及時受理並處理公眾投訴舉報。三是明確對技術支持主體的要求,為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技術支持的主體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規範。
問:為了更好地落實《規定》,《規定》對相關部門開展監督檢查提出了哪些要求?《規定》明確了哪些法律責任?
答:一是明確監督檢查要求和執法協助要求,各級網信、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建立日常監督檢查和定期檢查相結合的監督管理制度,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監管部門開展執法工作。二是明確了法律責任,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和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使用者違反本規定的,由網信、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等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