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通信監控法律制度研究

網路通信監控法律制度研究

基本介紹

  • 書名:網路通信監控法律制度研究
  • 作者:馬民虎 果園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頁數:220頁
  • 開本:16
  • 定價:38.00
  • 外文名:Study on Legal System of Network Lawful Interception
  • 類型:網路法
  • 出版日期:2013年12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7511857388
  • 品牌:中國法律出版社
基本介紹,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文摘,

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

《網路通信監控法律制度研究》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作者簡介

馬民虎(1958- ),男,陝西周至人,西安交通大學法學院教授,西安交通大學信息安全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導師,研究方向為電子商務法、信息安全法。

果園(1973- ),女,遼寧撫順人,畢業於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研究方向為網際網路法律治理、犯罪學。

圖書目錄

圖表索引
縮略詞簡表
1導論
1.1研究背景:網路通信監控法律的發展
1.1.1網路通信監控的授權程式嚴格化
1.1.2網路通信監控的主體義務規範化
1.1.3區別規制實時監控和數據存留
1.1.4密碼管理制度靈活化
1.2研究現狀及趨勢
1.2.1國外研究動態
1.2.2國內研究動態
1.2.3當前趨勢和問題
1.3研究意義
1.3.1理論意義
1.3.2實踐意義
1.4研究架構
1.5研究方法
2網路通信監控的基礎理論
2.1網路通信監控的由來
2.2網路通信監控的界定
2.2.1動態“實時”獲取——通信監控
2.2.2靜態收集——數據存留
2.2.3通信監控和數據存留的不同點
2.3網路通信監控法律關係
2.3.1通信監控的法律關係
2.3.2數據存留的法律關係
3網路通信監控法律制度的價值目標和原則
3.1網路通信監控法律制度的價值目標
3.1.1維護國家安全
3.1.2保障公民人權
3.1.3促進產業發展
3.2網路通信監控法律制度的原則
3.2.1比例原則
3.2.2司法審查原則
3.2.3程式法定原則
3.2.4重罪啟動原則
3.2.5秘密運行原則
4網路通信監控法律制度:程式
4.1一般性網路通信監控的程式
4.1.1適用範圍
4.1.2申請主體及申請程式
4.1.3授權主體及授權程式
4.1.4期間和延期
4.2突發性網路通信監控的程式
4.2.1啟動的特殊程式
4.2.2授權的特殊程式
4.2.3執行的特殊程式
4.2.4突發事件結束後的特殊程式
5網路通信監控法律制度:通信協助監控義務與政府監管
5.1通信監控的協助主體
5.2通信監控的協助義務
5.2.1協助義務的具體內容
5.2.2違反規定後的法律責任
5.2.3配套的技術標準體系
5.3通信監控的監管制度
5.3.1通信監控的監督主體
5.3.2通信監控標準的制定與實施
5.3.3通信協助監控主體的權利救濟
6網路通信監控法律制度:通信相關數據的存留
6.1網路通信監控中數據存留的基礎理論
6.1.1網路通信監控中數據存留的界定
6.1.2網路通信監控中數據存留的特徵
6.2網路通信監控中數據存留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
6.2.1數據存留目的及範圍
6.2.2數據存留的安全性要求
6.2.3數據存留的期限
6.2.4數據存留的存取要求
6.2.5數據存留的補償要求
7網路通信監控法律制度:密碼管理
7.1網路通信監控與密碼管理
7.1.1密碼技術對網路通信監控的影響
7.1.2協助網路通信監控與密碼管理
7.2網路通信監控與密碼管理的法律機制
7.2.1密鑰託管機制
7.2.2密鑰恢復機制
7.2.3自由放任機制
7.2.4密鑰託管機制和密鑰恢復機制的比較總結
8我國網路通信監控法律制度的構建
8.1制定專門的網路通信監控法
8.1.1價值目標
8.1.2構建思路
8.2立法的主要內容
8.2.1明確網路通信監控的法定程式
8.2.2明確通信監控的協助主體
8.2.3明確通信監控的協助義務內容以及法律責任
8.2.4明確數據存留制度的主要內容
8.2.5建立完善的密碼管理制度
8.2.6建立協助義務主體的權利救濟制度
8.2.7建立配套的技術標準體系
9結論與展望
9.1結論
9.2展望
附錄一:《通信協助實施辦法》草案代擬稿
附錄二:通信協助監控專題分析
附錄三:我國通信協助執法現狀調研——企業篇
附錄四:我國通信協助執法現狀調研——執法機關篇
後記

文摘

著作權頁:



而且在涉及跨國的多方加密主體時,運營者解密也很難具有所有加密檔案的解密能力;第二,“誰加密,誰解密”原則,即執法部門只要求通信服務提供者對加密信息或部分的加密資源解密,這種方法看似會使執法部門的監聽信息的解密過程變得更為煩瑣、複雜,實際上在應對多方高強度加密信息和數據的解密時,反而會以較高的效率實現執法部門的監控目標。根據法國相關法案,電信服務提供商有義務提供加密信息的解密版本或者向當局提供解密密鑰。
大多數國家規定,通信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能力範圍之內協助解密。通常情況下,如果通信服務提供者對通信信息進行編碼、壓縮或加密服務的,應當以明文形式向執法機關提供監控獲得的材料或提供可將前述材料轉化為明文的工具。即其確實掌握密鑰或者其他解密信息的情況下才應履行解密義務,而在用戶自行加密的情況下不承擔解密義務。歐盟理事會《通信合法攔截決議》(Council Resolution of 17 January 1995 on the lawful interception of telecommunications)規定,如果網路運營商或服務商對通信信息進行編碼、壓縮或加密,執法機關可以要求網路運營商或服務商提供監控通信的明文。法國《1991法案》的第11—1章規定,通信服務提供者有義務提供加密信息的解密版本或者向有關當局提供解密密鑰。
只有少數國家規定了通信服務提供者的非常嚴格的協助解密義務,即無論加密服務是否由實施通信監控的通信服務提供者提供,都需要對已加密通信進行解密。例如,2000年Functional specifications for lawful interception of Internet traffic in the Netherlands規定,網路運營商或者通信服務提供者應當幫助解除任何套用在通信內容或者監控相關信息上的加密或其他密碼服務,用普通文字提供監控結果。
(2)信息保密
通信監控之所以成為打擊犯罪和恐怖分子的利刃,主要是因為其具有隱秘性,使得執法機關能夠在監控目標毫無察覺的情況下獲得偵查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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