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實在的,“網路碰瓷人”跟“消費者權益保護”實在沒什麼關係。因為“網路碰瓷人”做的事並不針對“假貨”,更不是為了“肅清假貨”,他們只是盯著企業在宣傳上的問題“撿漏”。所以,本文所說的“網路碰瓷人”,就是專指那些以網路平台為目標,“過度”利用新《廣告法》來“維權”,實現牟取私利目的的個人和組織。“過度”利用法律的具體表現是,抓住企業宣傳中對消費者並沒有實質性的誤導的“瑕疵”來進行所謂的“維權”,最終實現其牟利的目的。
舉個例子, 比如我們隨便上一個電商網站,會輕而易舉地看到類似這樣的商品名稱(如上圖)——“鹿茸(水晶禮盒)”。明眼人不用買就基本能識別出來,那個所謂“水晶禮盒”絕不是水晶,但並不會對消費者購買商品本身有任何誤導。因為對於12.5克裝的鹿茸蠟片來說,市場零售價基本上已經2000齣頭了,沒有人會較真幾乎白送的包裝盒是不是真的水晶。而新《廣告法》並沒有就商品的包裝的宣傳用詞進行規範,所以“網路碰瓷人”就很容易就此大做文章。
當這個“獵物”被發現之後,會根據價格買5-10套,甚至更多,因為一旦索賠成功,獲益是翻倍的。接著,會以此理由向當事企業索賠,如果索賠不成,他們就會以虛假宣傳為由向工商部門進行舉報。一旦工商部門對其進行了處罰,那么他們就可以憑藉工商部門的處罰結果,對當事企業提請訴訟。由於憑藉了工商部門的處罰結果,所以勝訴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如果勝訴,就可以最終實現其牟利的目的。
看出來了吧?這就是典型的過度利用法律進行“維權”的做法,他們抓住了企業宣傳中對消費者並沒有實質性的誤導的“瑕疵”來進行所謂的“維權”。“網路碰瓷人”的本質就是“過度”利用法律。
消費者對這種“過度”利用法律的也是不勝其煩的。網名為子恆的消費者就覺得這種行為實在無聊,他進一步說,照這個邏輯,水晶梨、水晶包、水晶之戀都是欺詐了?網名為浩的消費者則認為這種行為是“一幫打折維權的名義,牟取個人私利的做法,難道金龍魚一定要游出一條真的金龍魚出來才算合格嗎?”網名為Richo的消費者也吐槽說這種行為純屬矯情,難道夫妻肺片一定要有夫妻?那所有的餐飲業都要改名了。
而司法界,對這種行為也是持不贊同的態度。我們翻閱了部分案例,就發現有廣州市天河區法院和廣州市中院就曾先後駁回了消費者高學叔(系化名)即便憑著工商局開出的對小米手機的《責令改正通知書》這個鐵證,訴訟小米手機虛假宣傳等幾項指控的案例。在判決書中明確指出,不當的廣告宣傳行為並不等於欺詐,廣告違法和廣告欺詐是有情節輕重之分的,小米公司在宣傳用語表述上的瑕疵尚不足以認定構成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同時,判決書還表示,工商行政部門對小米公司的廣告違法行為的認定和處置與本案分屬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不影響本案的認定和處理。
無獨有偶,今年,各地法院都以各種形式表達了對牟利性“維權”的不支持態度。例如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今年3·15期間,曾在其消費典型案件新聞發布會上明確表示法院不支持惡意的索賠要求。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上個月底就曾在其發布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白皮書中表示,非消費者提請的維權訴訟隱患多。
而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今年2月9日的審判長聯席會議上明確表達了對超出消費者合理消費數量和次數的維權請求不再予以支持的態度。這意味著,這種以牟利為目的的“維權”行為,將越來越不被認同。
“網路碰瓷人”對社 會到底有多大負面影響?
據重慶沁山律師事務所聯合創始人、律師楊瑜琳介紹,以重慶地區2014年有關產品責任糾紛的328份法律文書為例,有239件是非消費者發起的針對商家的索賠。其中有179件是撤訴或者按照撤訴處理,真正到一審判決的只有29件。可見,僅重慶地區質量糾紛案件中,超過2/3的起訴是非消費者發起的,而非消費者發起的訴訟中超過七成撤訴。大量的訴訟讓法院工作人員非常疲乏,直接干擾到正常消費者的投訴。
我們從北京市二中院的最新數據可以看得出,僅食品安全領域的非消費者維權占比已達八成,南京市兩級人民法院過去一年非消費者維權的案例也已過半。廣州市蘿崗區人民法院、越秀區人民法院及廣州市中院數據顯示,近年廣州地區法院受理消費維權類官司,80%甚至95%以上是由非消費者發起的。
此外,我們也對北京的幾個區的工商部門進行了走訪,他們透露了這樣一個有意思的數據,他們曾經一天之內接到過超過500個來自同一個“消費者”的投訴和舉報,是不是真正的消費者明眼人一看便知。但是除此之外,工商部門就很難從其 他方面(例如舉報內容)甄別哪些舉報、哪些投訴屬於非消費者了。但是如果就拿負責消費者維權的第一道“防火線”——12315工商熱線為例,經過我們的多次測試,如果我們在錯開3·15這樣的時間段給12315撥打投訴電話,基本需要撥打5-10次才能接通。
當我們把上述法院的數據放在一起分析,不難預測,這種占據公共資源的情況未來只會越來越嚴重,消費者只會越來越“難維權”,這種公共資源的占用,勢必會無形剝奪消費者的維權權利,正在侵蝕普通消費者的正常維權空間。
“網路碰瓷”的行為對社 會的負面影響不僅停留在導致了公共資源的占用和浪費,而且因為其“過度”利用法律的本質,對社 會無法輸出正面的價值。怎么理解呢?
我們知道,企業在宣傳中如果出現絕對化辭彙的濫用,對功效誇大的說法,乃至商家的滿減活動不誠信等問題,確實有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消費行為。作為正常的消費者,出於對自身合法權益的維護,通過維權的方式來對這些問題進行糾正、改善。這樣做既能夠幫助商家更加規範其在宣傳中的用詞和用法,也能夠對其 他消費者起到借鑑的作用。這樣的維權行為,是我們現在這個社 會普遍認可的有著正面社 會價值的維權行為。
但“網路碰瓷”的做法不是這樣。由於這種真正對消費者有實質誤導作用的宣傳行為還是少數的,他們出於利益最大化的考慮,“雞蛋裡挑骨頭”是必然的。也就是說,不管是否真的對消費者真的存在誤導的可能,只要有宣傳上的“瑕疵”,就“碰瓷”。
想要完成“碰瓷”動作,他們基本上只要對著電腦看就行了。因為這種工作,不像發現“假貨”之後需要比較複雜的取證、鑑定過程,不需要花費那么多的精力、時間和投入,簡單一個截屏就可以完成別的消費者可能幾個月才能完成的程式。他們一旦找出“瑕疵”,只要為購買“瑕疵”商品投入些成本,剩下的基本上就是回報了。對他們而言,這種“生意”實在太省事太省力了。
同時,我們還需要留意一件事,因為從他們“投入”的動作也說明了,他們對社 會根本沒有輸出價值。宣傳上的“瑕疵”不同於“假貨”的另一個關鍵點是,這種所謂的瑕疵對消費者並沒有實質的誤導,買它們,目的恐怕只有一個——即“維權”一旦成功,就可以按照一賠十獲取超額的回報,這一刻,消費者群體就成了“碰瓷人”的牟利工具。歸根結底,“網路碰瓷”就是打著維護消費者權益,實則投機取巧省時省力,甚至近乎於“一本萬利”的牟利手段。
可見,他們的行為既沒有體現立法本身所倡導的“避免誤導消費者”的精神,也沒有真正幫助消費者維護他們的消費權益,避免消費者在經濟上蒙受損失。只是單純的以此為生意,謀求私利。所以這種行為,最終獲益的決不是社 會,更不是消費者,只有“網路碰瓷人”本身。所以說,他們的行為根本無法給社 會輸出正面價值。
如果說“網路碰瓷”並不能給社 會輸出正面價值的話,部分“碰瓷人”只認錢的心理,一旦被利用,對整個行業乃至社 會就會變成新的“噩夢”。因為他們會成為“惡性競爭”的打手,淪為別有用心的企業操縱輿論和消費者的工具,打著保護消費者的旗號誤導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