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網路法治化治理研究與思辨/光明社科文庫》的主要觀點、學術價值、主要創新在於:
網路運營商、產品、服務提供商對網路安全負有“必要的注意義務”,在特定情況下還應負有高於普通網民的“更高的注意義務”,網路侵權過錯的認定更應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以求在激發網路活力與網路生態良好之間尋求二者的共生點,以求在網路法律規制與網路活力與創新之間尋求二者的平衡點。
作者簡介
晁金典,男,漢族,山東嘉祥人,法學副教授兼律師。先後發表核心期刊論文二十餘篇,出版著作三部,主持、參與國家、省部級課題六項,代理訴訟和非訴訟案件數百件,有一定的法律實戰經驗和較厚實的法學素養,曾任教於上海交通大學思源進修學院、
井岡山大學政法學院,現任教於浙江越秀外國語學院網路傳播學院。與本書有關的學術成果主要有,《網路不正當競爭法律規制再考量》法律適用雜誌社(南大版核心期刊)2014(7)出版;《網路傳播法律前沿問題研究》
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出版2016ISBN978-7-313-15222-02論著(獨著);江西省級人文課題《網路法律規制若干問題研究》QA2014004;浙江省級人文課題《網路傳播與法治之契合研究》YC2016010
圖書目錄
第一章 法律人工智慧化與人工智慧法律化思辨
一、法律人工智慧化
(一)法律檢索智慧型化、自動化
(二)法律檔案自動化
(三)法律服務標準化、商品化,法律人工智慧預測將深刻影響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和法律糾紛的解決
(四)智慧法院、人工智慧法律援助,將極大降低訴訟成本,消除司法鴻溝
(五)法律市場評價透明化,法律職業新型化
(六)計算法律、算法裁判,或將成為法律的重要形態
二、人工智慧法律化
(一)人工智慧犯罪問題
(二)人工智慧生成物是否具有智慧財產權問題
(三)人工智慧是否可以替代司法者的問題
(四)人工智慧侵權責任問題
(五)人工智慧與人的倫理挑戰問題
(六)人工智慧的數據保護問題
第二章 網路著作權侵權思辨
一、網路著作權侵權典型行為
(一)侵犯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行為
(二)侵權性連結行為
(三)侵犯網頁著作權行為
(四)抄襲、剽竊行為
(五)侵犯著作權的其他行為
二、網路著作權侵權主體資格及其認定
(一)被告主體資格的認定
(二)原告主體資格的認定
三、網路著作權糾紛中對網路服務商“明知”或“應知”的認定
(一)對“明知”的認定
(二)對“應知”的認定
第三章 “微信”紅包合法性辨析
一、微信紅包的特點與實質
二、微信紅包風險
(一)泄露隱私風險
(二)技術風險
(三)法律風險
(四)道德危機風險
四、微信紅包法律治理路徑
(一)降低微信紅包安全風險
(二)依法規範微信紅包各主體的法律邊界
(三)加強微信紅包資金監管
(四)應建全微信紅包信息強制披露制度,強化網際網路企業的社會責任
(五)對微信紅包依法徵稅
(六)嚴厲打擊微信紅包犯罪
第四章 網路色情犯罪的刑法應對探析
一、網路淫穢電子信息外延和內涵
(二)淫穢電子信息的本質是以電磁等形式存儲固定下來的可獨立存在的電子對象
(三)淫穢電子信息的判斷標準應是動態的
(四)淫穢電子信息的外延在不斷擴大
(五)正確區分淫穢電子信息犯罪與傳播低俗電子信息
二、網路色情犯罪特徵
(一)淫穢色情跨境活動使得打擊難度加大
(二)淫穢色情線上、線下互動,更加隱蔽
(三)對淫穢色情活動打擊難度加大
(四)形成牢固的利益鏈條且高學歷、低齡化、高智商趨勢明顯,且氣焰囂張、社會危害嚴重
三、網路色情犯罪的刑事法律政策與實踐
(一)司法解釋一
(二)司法解釋二
四、網路淫穢電子信息犯罪所涉罪名思辨
(一)淫穢電子信息犯罪與組織淫穢表演犯罪
(二)“裸聊”入罪
五、淫穢電子信息共同犯罪問題
(一)刑事法律實踐對淫穢電子信息犯罪的共犯的法律界定
(二)淫穢電子信息共同犯罪的特徵
(三)淫穢電子信息犯罪共犯主體
(四)淫穢電子信息犯罪共犯“明知”的認定
(五)與淫穢電子信息犯罪相伴生的次生犯罪
第五章 網路詐欺及其應對
一、新型網路詐欺特徵
(一)科技含量高,跨境犯罪猖獗
(二)防不勝防、精準性強
(三)組織嚴密、產業化運營
(四)窩案、次生犯罪群發
二、網路詐欺新形式
(一)網路投資詐欺
(二)網路遊戲詐欺
(三)釣魚網站詐欺
(四)網路購物詐欺
(五)偽基站詐欺
(六)網路中獎詐欺
(七)“補卡解碼”詐欺
(八)“醒目”信息詐欺
(九)隱藏木馬病毒的“偽連結”詐欺
(十)網路貸款詐欺
(十一)二維碼、WLAN、WIFI、微信公眾號AA詐欺
(十二)其他形式的網路詐欺
三、網路詐欺應對
(一)健全剛性的問責機制,細化分解各項指標
(二)強化民眾防範意識,加強網路詐欺法制教育
(三)健全社會聯動機制,露頭就打
(四)集中開展專項整治,精準打擊網路詐欺
第六章 刑法視野下的網路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
一、法律角度上的個人信息內涵和外延
(一)公民個人信息概念
(二)公民個人信息的分類
(三)我國公民個人信息的法律界定
二、對《刑法修正案(七)》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思辨
(一)對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思辨
(四)對提供非法侵入、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專用程式、工具罪思辨
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刑法完善
(一)信息的可識別性、可固定性是界定網路個人信息的關鍵
(二)極端的“人肉搜尋”可以入罪
(三)對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可以做擴張性解釋
(四)可以“以公訴為主,自訴為輔”
(五)“
網路實名制”在打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網路犯罪中有利有弊
第七章 網路犯罪階段性分析及刑法變革
一、網路犯罪發展的四個階段
(一)1986年-1994年,以計算機、電腦、軟體等為犯罪物的階段
(二)1994年-2001年,以“
計算機系統”為犯罪對象的階段
(三)2000年-2009年,以網際網路網路為“犯罪工具”的階段
(四)2009年-至今,網路思維型、智慧型型犯罪階段
二、網路智慧型型犯罪的刑法應對
(一)刑事實踐應對
(二)刑法理論應對
第八章 《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與網路不正當競爭
一、問題的提出
(一)網路不正當競爭與我國“網路大國向網路強國邁進”是極不協調的
(二)網路不正當競爭是傳統不正當競爭在網路時空中的延續,並有了新特點
(三)網路不正當競爭的新形式
二、網路不正當競爭法律邊界
(一)列舉與兜底條款相結合
(二)法律應當明確網路不正當競爭中經營者的範圍及消費者的權利
(三)技術中立並非免除網路服務商的責任、義務的藉口
第九章 網路服務商侵權責任思辨
一、網路侵權呼喚法律
二、網路服務商的侵權責任
三、網路服務商的法律角色
(一)網路服務商的事先審查義務與事後“必要注意義務”
(二)對網路服務商侵權責任的有限限定與先天不足
四、認定網路服務商侵權責任應注意的問題
(一)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來認定網路服務商侵權過錯
(二)個人敏感信息的收集、加工、轉移、刪除等具體行為不是侵權責任的認定範圍
(三)侵權管轄地問題
(四)網路服務商享有法定抗辯事由,其告知義務是相對的
參考文獻
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