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暴力信息治理規定

《網路暴力信息治理規定(徵求意見稿)》是為了強化網路暴力信息治理,營造良好網路生態,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規定。 

2023年7月7日,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發布《網路暴力信息治理規定(徵求意見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網路暴力信息治理規定
  • 發布單位: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為切實加強網路暴力信息治理力度,營造良好網路生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起草了《網路暴力信息治理規定(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
2023年7月7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強化網路暴力信息治理,營造良好網路生態,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網路暴力信息治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網路暴力信息,是指通過網路對個人集中發布的,侮辱謾罵、造謠誹謗、侵犯隱私,以及嚴重影響身心健康的道德綁架、貶低歧視、惡意揣測等違法和不良信息。  
第三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國網路暴力信息治理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網路暴力信息治理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鼓勵相關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督促指導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加強網路暴力信息治理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五條 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完善網路暴力信息治理機制,健全賬號管理、信息發布審核、監測預警、舉報救助、網路暴力信息處置等制度。  
第六條 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強化網路用戶賬號信息管理,防止假冒、仿冒、惡意關聯網路暴力事件當事人進行違規註冊或發布信息,協助當事人進行個人賬號認證。  
第七條 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和公開管理規則、平台公約,在用戶協定中明確用戶製作、複製、發布和傳播網路暴力信息應承擔的責任,並依法依約履行相應管理職責。  
第八條 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發布網路暴力信息治理公告,並在網路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工作年度報告中,報告相關工作情況。  
發現存在網路暴力風險時,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公布治理工作情況,回應社會關切,引導網民理性發聲,防範抵制網路暴力行為。
第三章 網路暴力信息監測預警  
第九條 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網路暴力信息分類標準和典型案例樣本庫,在區分輿論監督和善意批評的基礎上,明確細化網路暴力信息標準,增強識別準確性。  
第十條 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歷史發布信息、違規處置、舉報投訴等情況,動態管理涉網路暴力重點賬號,及時採取干預限制措施。  
第十一條 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網路暴力信息預警模型,綜合考慮事件類別、針對主體、參與人數、信息內容、發布頻次、環節場景、舉報投訴等維度,及時發現預警網路暴力風險。
第四章 網路暴力信息處置  
第十二條 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侮辱謾罵、造謠誹謗、侵犯隱私等網路暴力信息的,應當採取刪除禁止、斷開連結、限制傳播等處置措施。對於涉及網路暴力的不良信息,不得在《網路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重點環節呈現,防止網路暴力信息擴散傳播。  
第十三條 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跟帖評論信息內容的管理,及時處置以評論、回復、留言、彈幕、點讚等方式發布、傳播的網路暴力信息。  
第十四條 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網路社區版塊、網路群組的管理,不得在詞條、話題、超話、群組、貼吧等環節集納網路暴力信息,禁止創建以匿名投稿、隔空喊話等名義發布導向不良等內容的話題版塊和群組賬號。  網路社區版塊、網路群組的建立者和管理者應當履行管理責任,規範成員網路行為和信息發布,發現用戶製作、複製、發布、傳播網路暴力信息的,應當依法依約採取移出群組等管理措施。  
第十五條 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強化直播和短視頻內容審核,及時阻斷涉及網路暴力信息的直播,處置含有網路暴力信息的短視頻。  
第十六條 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應當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加強信息內容真實性、合法性審核,不得渲染炒作網路暴力事件,新聞信息跟帖評論實行先審後發。  
第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借網路暴力事件實施蹭炒熱度、推廣引流、故意帶偏節奏或者跨平台搬運拼接虛假信息等惡意行銷炒作行為。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為傳播網路暴力的賬號、機構等提供流量、資金等支持。
第五章 保護機制  
第十八條 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完善網路暴力防護功能,提供一鍵關閉陌生人私信、評論、轉發和訊息提醒等設定。用戶面臨網路暴力風險時,應當及時傳送系統信息,提示其啟動一鍵防護。  
第十九條 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完善私信規則,允許用戶根據自身需要設定僅接收好友私信或拒絕接收所有私信。採取技術措施阻斷網路暴力信息通過私信傳輸。  
第二十條 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以下情況時,應當及時協助當事人啟動一鍵防護,切實強化當事人保護:  
(一)網路暴力當事人涉及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的;  
(二)當事人在公開環節表示遭受網路暴力的;  
(三)若不及時採取強制介入措施,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專門的網路暴力信息快捷投訴舉報入口,開通網路暴力信息投訴舉報電話,簡化投訴舉報程式。  
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結合投訴舉報內容以及相關證明材料及時受理研判,對明確為網路暴力的情況,依法依規處置並反饋結果,對核實不屬於網路暴力的,應當按其他類型舉報受理要求予以處理並反饋結果。  
第二十二條 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提供針對網路暴力信息的一鍵取證等功能,提高證據收集便捷性。依法依規為用戶維權,司法機關、有關部門調查取證工作等提供及時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三條 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加強對於未成年人用戶的特殊、優先保護。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優先處理涉未成年人網路暴力信息舉報。發現未成年人用戶存在遭受網路暴力風險的,應當立即處置違法違規信息,提供保護救助服務,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六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網信部門依法對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網路暴力信息治理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網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會商通報、取證調證、案件督辦等工作機制,協同開展網路暴力信息治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各級網信部門依據職責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因處置不及時造成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等嚴重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可責令暫停信息更新。  
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發起、組織網路暴力或借網路暴力事件實施惡意行銷炒作等行為,應當依法從嚴從重處罰。
第二十七條 對組織、煽動發布網路暴力信息的網路機構,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依規採取警示溝通、暫停商業收益、限制提供服務、入駐清退等處置措施。  
第二十八條 網路用戶違反本規定的,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依約採取警示提醒、限制賬號功能、關閉註銷賬號等處置措施;對首發、多發、組織、煽動發布網路暴力信息的,採取列入黑名單、禁止重新註冊等處置措施。  對借網路暴力事件實施惡意行銷、違規營利等行為的,除前款規定外,應當依法依約採取清除新增冬粉、暫停營利許可權等處置措施。  
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保存有關記錄,並及時向網信等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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