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交易民法規制

網路交易民法規制

《網路交易民法規制》是2018年1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楊立新。

基本介紹

  • 書名:網路交易民法規制
  • 作者:楊立新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8年1月
  • 頁數:597 頁
  • 定價:108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19717667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網路交易民法規制》一書,是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為基礎,全面研究“網際網路+”交易領域的民法適用問題。全書分為三編:**編網路交易民事法律關係,研究了網路交易的基礎法律關係的基本構造,網路交易法律關係的主體即網路交易平台提供宙提遷者、銷售者和服務者以及消費者的民法地位和權利義務關係,特別研究了網路交易規則的基礎性法律問題。第二編重點研究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在網路交易中的民事責任問題,既指出現行法律規定的基本規則及適用,也指出存在問題及解決方法。第三編主要研究銷售者、服務者在網路交易中的義務,以及違反義務的責任,如7天無理由退貨的反悔權、質量違約的解除權,以及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特別是研究了懲罰性賠償金的適用,最後還專門研究了網路店鋪銷售者、服務者的信用欺詐和消費者的消費欺詐及其責任。

作者簡介

楊立新,現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天津大學法學院卓越教授、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龍圖法律研究院名譽院長、首席研究員、北京中教慧通教育科技研究院院長、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工作委員會立法專家委員會立法專家顧問、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諮詢委員會專辣匙熱家諮詢委員、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工作專家委員會燥廈委員、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公共政策專家諮詢委員會專家委員、中央“五·五”普法國家中高級幹部學法講師團成員、《中國大百科全書》(第3版)法學卷民法學分卷主編、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婚姻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北京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會名譽會長、世界侵權法學會主席、東亞侵權法學會理事長。曾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民事行政檢察廳廳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審判員、審判組長、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煙臺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榮譽: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享受者、北京市師德標兵、吉林省勞動模範、吉林省振興中華一等功榮立者。

圖書目錄

導論 網路交易民法規制的總綱 1
一、網路交易的經營者適用經營者民事責任的一般性規定 2
(一)經營者民事責任的請求權主體 2
(二)經營者民事責任的責任主體 4
(三)《體櫃禁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於經營者民事責任的其他規定 6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經營者違約責任 7
(一)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標準的解除契約責任 7
(二)經營者提供格式條款的效力 8
(三)增加規定遠程銷售商品的消費者反悔權 9
(四)繼續堅持展銷會、租賃櫃檯的不真正連帶責任 11
(五)增加網路交易平台的附條件的不真正連帶責任 11
(六)繼續堅持預付款責任 13
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經營者侵權責任 14
(一)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侵權責任 14
(二)經營者應當承擔的召回和警示說明義務 15
(三)經營者應當承擔的產品責任 16
(四)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的虛假廣告責任 17
(五)經營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18
四、《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於經營者民事責任承擔的規定 19
(一)關於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 19
(二)關於侵害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者個人信息的責任 20
(三)關於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 22
(四)關於財產損害的責任承擔方式 22
(五)加重懲罰性賠償責任 23
(六)民事賠償責任的優先權保障 27
**編 網路交易民事法律關係
**章 網路交易民事法律關係之構造 31
一、網路交易法律關係之巨觀構造:“三(五)三”的基本結構 32
(一)網路交易法律關係的概念界定和基本特徵 32
(二)網路交易法律關係的主要特點 35
(三)網路交易法律關係的“三(五)三”巨觀結構 38
二、網路交易法律關係之微觀構造Ⅰ:三種基本法律關係的結構 40
(一)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與銷售者、服務者的網路交易平台服務契約 40
(二)消費者與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的網路交易平台服務契約 45
(三)銷售者、服務者與消費者的網路買賣契約與網路騙滲己服務契約 46
(四)網路交易三種基本法律關係的構造 54
三、網路交易法律關係之微觀構造Ⅱ:五種基本權利義務內容 54
(一)提供網路交易場所 54
(二)發布網路交易信息 57
(三)交易價金託管支付 61
(四)網路買賣商品配送 63
(五)網路交易信用評價和促滲拜 63
四、網路交易法律關係之微觀構造Ⅲ:三種輔助性法律關係的結構 67
(一)網路交設辣促易平台提供者與第三方支付機構的託管支付服務契約 68
(二)銷售者與物流企業之間商品交付的快遞服務契約 71
(三)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與第三方徵信機構的信用評價服務契約 74
五、結論 75
第二章 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在網路交易民事法律關係中的地位 77
一、關於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民法地位的一般界定 77
(一)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概念界定 77
(二)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一般民法地位 80
(三)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是法人人格權的權利人 82
二、作為網路交易平台所有權人的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 83
(一)網路交易平台的法律屬性 84
(二)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對於網路交易平台所享有的所有權及屬性 87
(三)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對網路交易平台所有權的取得、行使及保護 88
三、作為網路交易平台服務契約當事人的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 91
(一)對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在網路交易平台服務契約關係中地位的誤判 92
(二)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作為主體一方的網路交易平台服務契約關係 93
(三)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是契約法律關係的當事人 94
四、作為與第三方平台服務契約當事人的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 97
(一)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與第三方服務契約的性質與當事人地位 97
(二)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在第三方機構委託契約中的地位 98
(三)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99
第三章 銷售者、服務者在網路交易民事法律關係中的地位 102
一、網路交易的銷售者、服務者的一般民事地位 102
(一)網路交易的銷售者、服務者的界定 102
(二)網路交易的銷售者、服務者的民事主體地位 104
二、作為網路交易平台服務契約當事人的銷售者、服務者 106
(一)網路交易平台服務契約當事人地位的取得 106
(二)網路交易的銷售者、服務者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107
三、作為網路店鋪權利人的銷售者、服務者 109
(一)網路店鋪的法律屬性 109
(二)網路店鋪的法律屬性及銷售者、服務者的權利性質 111
(三)銷售者、服務者是網路店鋪的名稱權人 114
(四)銷售者、服務者享有的網路店鋪權屬的轉讓 116
四、作為網路交易契約主體的銷售者、服務者 117
(一)銷售者、服務者作為網路買賣契約、網路服務契約的主體 117
(二)銷售者、服務者履行網路買賣契約、網路服務契約中的責任 118
(三)如何確定網路交易契約的履行順序 120
第四章 消費者在網路交易民事法律關係中的地位 123
一、消費者在網路交易法律關係中的一般民事地位 123
(一)對網路交易中的消費者概念的界定 123
(二)消費者的一般民法地位 125
(三)關於消費者身份的幾個具體問題 126
二、消費者在網路交易平台服務契約中的地位及權利義務 129
(一)消費者與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的網路交易平台服務契約 129
(二)消費者在網路交易平台服務契約中的權利和義務 130
(三)消費者在網路交易平台服務契約中的責任 131
三、消費者在網路買賣契約或網路服務契約中的地位及權利義務 132
(一)消費者在網路買賣契約中的地位及權利義務 132
(二)消費者在網路服務契約中的地位及權利義務 137
第五章 網路交易規則的習慣法屬性及效力 141
一、我國網路交易規則的產生、發展及現狀 141
(一)我國網路交易規則的產生與發展 141
(二)網路交易規則建設的現狀 143
二、對網路交易規則制定權的爭議及確定 145
(一)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是否有權制定網路交易規則 145
(二)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制定網路交易規則的法理依據 149
(三)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制定網路交易規則的職責範圍 152
三、網路交易規則的概念界定及其基本屬性定性 154
(一)網路交易規則的概念界定 154
(二)網路交易規則的法律屬性定性 155
四、網路交易規則的法律效力 159
(一)行為規範與裁判規範的區分 159
(二)作為行為規範的網路交易規則的效力 161
(三)作為裁判規範的網路交易規則的效力 163
五、結論 167
第二編 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民法規制
第六章 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擔賠償責任的法理基礎 171
一、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對消費者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關係背景 171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規定的正當性基礎問題 171
(二)網路交易法律關係的多重性與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擔責任的關係 172
(三)競合侵權行為是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擔賠償責任的客觀基礎 174
(四)小結 176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忽視網路商品和服務交易的差別而使規則不周延 177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確定的規則適用於網路銷售商品致害的正確性 177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規定的規則適用於通過網路提供服務致害的不正當性 177
(三)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為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致害消費者承擔責任的不同基礎 179
三、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為消費者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一般性規則 183
(一)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183
(二)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185
(三)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的類型 187
(四)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 189
四、網路交易致害消費者責任的法律適用 189
(一)準確理解和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規定的責任規則 189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在司法實踐和理論研究中發現的問題 190
(三)確定穩妥的網路交易損害賠償責任規則保護好消費者權益 191
第七章  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為消費者致害承擔的責任 194
一、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民事責任的適用範圍 194
二、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 196
三、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來源 199
四、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擔責任及具體規則 202
(一)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擔責任的形式 202
(二)法定的附條件不真正連帶責任 205
(三)約定的附條件不真正連帶責任 207
(四)消費者對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責任的選擇權 207
(五)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擔賠償責任後的追償權 208
(六)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不承擔責任時銷售者或服務者的自己責任 208
(七)這種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209
五、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擔侵權連帶責任及具體規則 209
(一)責任的性質 210
(二)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擔侵權連帶責任的主觀要件 210
(三)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擔侵權連帶責任的客觀要件 211
(四)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與侵權的銷售者或服務者承擔的責任形式 212
第八章 網購食品平台責任對網路交易平台責任一般規則的補充 214
一、網購食品平台責任規則與網路交易平台責任一般規則的異同 214
(一)《食品安全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網路交易平台責任規則的不同規定 214
(二)《食品安全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網路交易平台責任規則的具體比較 216
(三)網購食品平台責任的具體規則 219
二、網路購物平台責任規則補充網路交易平台責任一般規則的理論依據 221
(一)補充網路交易平台責任一般規則的責任主體缺位 221
(二)增加網購食品致害的客觀連帶責任規則 224
(三)在產品責任中增加“首負責任制” 226
三、網購食品平台責任規則對補充網路交易平台責任一般規則漏洞的價值 227
(一)網路交易平台責任一般規則應當採納網購食品平台責任規則的進步作為補充 227
(二)網購食品責任規則應當借鑑主觀連帶責任規則 229
四、結論 230
第九章 網路交易平台提供服務的損害賠償責任 231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第1款不能涵蓋對提供服務造成損害的救濟 231
二、影響網路交易平台提供服務損害賠償責任及規則的主要因素 235
(一)網路交易平台提供服務致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性質 235
(二)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對於提供服務造成損害是否有故意或者過失 237
(三)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推薦服務是否有償 238
三、通過網路交易平台提供服務致害消費者的責任應為單向連帶責任 239
(一)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與服務者承擔單向連帶責任的理由 239
(二)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擔單向連帶責任可否參照《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 241
(三)單向連帶責任的基本規則 243
四、兩個應當進行深入討論的問題 247
(一)是否仍有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第1款規則的情形 247
(二)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第2款規定的情形 248
第十章 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民事責任 250
一、確定加強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制裁侵權行為的原則 251
二、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權利基礎 255
(一)消費者個人信息不屬於財產權利 257
(二)消費者個人信息概括在隱私權之中 258
(三)隱私權是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權利基礎 260
三、消費者個人信息民法保護的具體方法 263
(一)人格權請求權的保護方法 263
(二)侵權責任請求權的保護方法 265
(三)用侵權責任請求權的方法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實用性 265
四、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與構成要件 268
(一)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268
(二)構成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侵權責任的一般要件 269
(三)構成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侵權責任的特別要件 271
(四)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侵權行為的舉證責任 272
五、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侵權行為的基本類型 273
(一)非法獲取消費者個人信息 273
(二)非法出售消費者個人信息 274
(三)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費者個人信息 274
(四)非法泄露消費者個人信息 274
(五)非法篡改消費者個人信息 275
(六)非法毀損消費者個人信息 275
(七)丟失消費者個人信息 275
(八)違法傳送電子信息侵擾生活安寧 275
(九)對泄露消費者個人信息或侵擾他人信息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 276
(十)其他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侵權行為 276
六、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侵權責任承擔 276
第十一章  網路媒介平台的性質轉變及提供者的責任承擔 279
一、網路媒介平台與網路交易平台的本質區別 279
(一)網路媒介平台提供者與網路用戶之間的法律關係 280
(二)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與銷售者、服務者及消費者之間的法律關係 282
(三)兩種網路平台服務契約的區別 284
二、網路媒介平台轉化為網路交易平台應當具備的要素 286
(一)網路媒介平台轉化為網路交易平台須具備的要素 286
(二)網路媒介平台轉化為網路交易平台的理論分析 292
三、網路媒介平台轉化為網路交易平台後的提供者責任承擔 295
(一)承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責任的主體身份要求 295
(二)網路媒介平台提供者承擔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責任的性質及規則 296
(三)網路媒介平台提供者在其性質轉化後承擔的不同責任 297
(四)特例:為網路交易平台提供接口的網路媒介平台責任 298
第十二章  利用網路非交易平台進行交易活動的損害賠償責任 300
一、利用網路非交易平台進行交易活動的表現及網路平台的區別 300
(一)利用網路非交易平台進行交易活動的表現形式 300
(二)網路交易平台與網路非交易平台的主要區別 302
(三)可以得出來的結論 305
二、利用網路非交易平台進行商業交易活動的法律關係 305
(一)網路平台與網路用戶及銷售者、服務者的法律關係性質 305
(二)利用網路非交易平台進行交易行為的法律關係性質 307
(三)確認利用網路非交易平台進行交易活動的法律關係性質的意義 309
三、利用網路非交易平台進行交易致害消費者的責任種類及具體規則 310
(一)網路非交易平台提供者對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未提供具體支持的損害賠償責任 310
(二)網路非交易平台提供者對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提供具體支持的損害賠償責任 313
(三)利用網路非交易平台發布虛假廣告、進行虛假宣傳的損害賠償責任 315
(四)明知或者應知利用網路非交易平台銷售商品、提供服務造成損害的責任 318
第十三章  網路平台提供者的附條件不真正連帶責任與部分連帶責任 319
第十四章 網路交易平台購買商品的消費者反悔權及適用 351
四、《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於經營者民事責任承擔的規定 19
(一)關於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 19
(二)關於侵害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者個人信息的責任 20
(三)關於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 22
(四)關於財產損害的責任承擔方式 22
(五)加重懲罰性賠償責任 23
(六)民事賠償責任的優先權保障 27
**編 網路交易民事法律關係
**章 網路交易民事法律關係之構造 31
一、網路交易法律關係之巨觀構造:“三(五)三”的基本結構 32
(一)網路交易法律關係的概念界定和基本特徵 32
(二)網路交易法律關係的主要特點 35
(三)網路交易法律關係的“三(五)三”巨觀結構 38
二、網路交易法律關係之微觀構造Ⅰ:三種基本法律關係的結構 40
(一)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與銷售者、服務者的網路交易平台服務契約 40
(二)消費者與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的網路交易平台服務契約 45
(三)銷售者、服務者與消費者的網路買賣契約與網路服務契約 46
(四)網路交易三種基本法律關係的構造 54
三、網路交易法律關係之微觀構造Ⅱ:五種基本權利義務內容 54
(一)提供網路交易場所 54
(二)發布網路交易信息 57
(三)交易價金託管支付 61
(四)網路買賣商品配送 63
(五)網路交易信用評價 63
四、網路交易法律關係之微觀構造Ⅲ:三種輔助性法律關係的結構 67
(一)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與第三方支付機構的託管支付服務契約 68
(二)銷售者與物流企業之間商品交付的快遞服務契約 71
(三)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與第三方徵信機構的信用評價服務契約 74
五、結論 75
第二章 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在網路交易民事法律關係中的地位 77
一、關於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民法地位的一般界定 77
(一)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概念界定 77
(二)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一般民法地位 80
(三)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是法人人格權的權利人 82
二、作為網路交易平台所有權人的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 83
(一)網路交易平台的法律屬性 84
(二)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對於網路交易平台所享有的所有權及屬性 87
(三)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對網路交易平台所有權的取得、行使及保護 88
三、作為網路交易平台服務契約當事人的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 91
(一)對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在網路交易平台服務契約關係中地位的誤判 92
(二)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作為主體一方的網路交易平台服務契約關係 93
(三)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是契約法律關係的當事人 94
四、作為與第三方平台服務契約當事人的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 97
(一)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與第三方服務契約的性質與當事人地位 97
(二)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在第三方機構委託契約中的地位 98
(三)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99
第三章 銷售者、服務者在網路交易民事法律關係中的地位 102
一、網路交易的銷售者、服務者的一般民事地位 102
(一)網路交易的銷售者、服務者的界定 102
(二)網路交易的銷售者、服務者的民事主體地位 104
二、作為網路交易平台服務契約當事人的銷售者、服務者 106
(一)網路交易平台服務契約當事人地位的取得 106
(二)網路交易的銷售者、服務者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107
三、作為網路店鋪權利人的銷售者、服務者 109
(一)網路店鋪的法律屬性 109
(二)網路店鋪的法律屬性及銷售者、服務者的權利性質 111
(三)銷售者、服務者是網路店鋪的名稱權人 114
(四)銷售者、服務者享有的網路店鋪權屬的轉讓 116
四、作為網路交易契約主體的銷售者、服務者 117
(一)銷售者、服務者作為網路買賣契約、網路服務契約的主體 117
(二)銷售者、服務者履行網路買賣契約、網路服務契約中的責任 118
(三)如何確定網路交易契約的履行順序 120
第四章 消費者在網路交易民事法律關係中的地位 123
一、消費者在網路交易法律關係中的一般民事地位 123
(一)對網路交易中的消費者概念的界定 123
(二)消費者的一般民法地位 125
(三)關於消費者身份的幾個具體問題 126
二、消費者在網路交易平台服務契約中的地位及權利義務 129
(一)消費者與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的網路交易平台服務契約 129
(二)消費者在網路交易平台服務契約中的權利和義務 130
(三)消費者在網路交易平台服務契約中的責任 131
三、消費者在網路買賣契約或網路服務契約中的地位及權利義務 132
(一)消費者在網路買賣契約中的地位及權利義務 132
(二)消費者在網路服務契約中的地位及權利義務 137
第五章 網路交易規則的習慣法屬性及效力 141
一、我國網路交易規則的產生、發展及現狀 141
(一)我國網路交易規則的產生與發展 141
(二)網路交易規則建設的現狀 143
二、對網路交易規則制定權的爭議及確定 145
(一)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是否有權制定網路交易規則 145
(二)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制定網路交易規則的法理依據 149
(三)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制定網路交易規則的職責範圍 152
三、網路交易規則的概念界定及其基本屬性定性 154
(一)網路交易規則的概念界定 154
(二)網路交易規則的法律屬性定性 155
四、網路交易規則的法律效力 159
(一)行為規範與裁判規範的區分 159
(二)作為行為規範的網路交易規則的效力 161
(三)作為裁判規範的網路交易規則的效力 163
五、結論 167
第二編 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民法規制
第六章 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擔賠償責任的法理基礎 171
一、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對消費者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關係背景 171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規定的正當性基礎問題 171
(二)網路交易法律關係的多重性與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擔責任的關係 172
(三)競合侵權行為是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擔賠償責任的客觀基礎 174
(四)小結 176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忽視網路商品和服務交易的差別而使規則不周延 177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確定的規則適用於網路銷售商品致害的正確性 177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規定的規則適用於通過網路提供服務致害的不正當性 177
(三)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為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致害消費者承擔責任的不同基礎 179
三、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為消費者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一般性規則 183
(一)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183
(二)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185
(三)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的類型 187
(四)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 189
四、網路交易致害消費者責任的法律適用 189
(一)準確理解和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規定的責任規則 189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在司法實踐和理論研究中發現的問題 190
(三)確定穩妥的網路交易損害賠償責任規則保護好消費者權益 191
第七章  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為消費者致害承擔的責任 194
一、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民事責任的適用範圍 194
二、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 196
三、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來源 199
四、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擔責任及具體規則 202
(一)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擔責任的形式 202
(二)法定的附條件不真正連帶責任 205
(三)約定的附條件不真正連帶責任 207
(四)消費者對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責任的選擇權 207
(五)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擔賠償責任後的追償權 208
(六)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不承擔責任時銷售者或服務者的自己責任 208
(七)這種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209
五、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擔侵權連帶責任及具體規則 209
(一)責任的性質 210
(二)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擔侵權連帶責任的主觀要件 210
(三)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擔侵權連帶責任的客觀要件 211
(四)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與侵權的銷售者或服務者承擔的責任形式 212
第八章 網購食品平台責任對網路交易平台責任一般規則的補充 214
一、網購食品平台責任規則與網路交易平台責任一般規則的異同 214
(一)《食品安全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網路交易平台責任規則的不同規定 214
(二)《食品安全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網路交易平台責任規則的具體比較 216
(三)網購食品平台責任的具體規則 219
二、網路購物平台責任規則補充網路交易平台責任一般規則的理論依據 221
(一)補充網路交易平台責任一般規則的責任主體缺位 221
(二)增加網購食品致害的客觀連帶責任規則 224
(三)在產品責任中增加“首負責任制” 226
三、網購食品平台責任規則對補充網路交易平台責任一般規則漏洞的價值 227
(一)網路交易平台責任一般規則應當採納網購食品平台責任規則的進步作為補充 227
(二)網購食品責任規則應當借鑑主觀連帶責任規則 229
四、結論 230
第九章 網路交易平台提供服務的損害賠償責任 231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第1款不能涵蓋對提供服務造成損害的救濟 231
二、影響網路交易平台提供服務損害賠償責任及規則的主要因素 235
(一)網路交易平台提供服務致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性質 235
(二)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對於提供服務造成損害是否有故意或者過失 237
(三)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推薦服務是否有償 238
三、通過網路交易平台提供服務致害消費者的責任應為單向連帶責任 239
(一)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與服務者承擔單向連帶責任的理由 239
(二)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擔單向連帶責任可否參照《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 241
(三)單向連帶責任的基本規則 243
四、兩個應當進行深入討論的問題 247
(一)是否仍有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第1款規則的情形 247
(二)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第2款規定的情形 248
第十章 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民事責任 250
一、確定加強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制裁侵權行為的原則 251
二、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權利基礎 255
(一)消費者個人信息不屬於財產權利 257
(二)消費者個人信息概括在隱私權之中 258
(三)隱私權是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權利基礎 260
三、消費者個人信息民法保護的具體方法 263
(一)人格權請求權的保護方法 263
(二)侵權責任請求權的保護方法 265
(三)用侵權責任請求權的方法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實用性 265
四、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與構成要件 268
(一)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268
(二)構成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侵權責任的一般要件 269
(三)構成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侵權責任的特別要件 271
(四)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侵權行為的舉證責任 272
五、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侵權行為的基本類型 273
(一)非法獲取消費者個人信息 273
(二)非法出售消費者個人信息 274
(三)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費者個人信息 274
(四)非法泄露消費者個人信息 274
(五)非法篡改消費者個人信息 275
(六)非法毀損消費者個人信息 275
(七)丟失消費者個人信息 275
(八)違法傳送電子信息侵擾生活安寧 275
(九)對泄露消費者個人信息或侵擾他人信息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 276
(十)其他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侵權行為 276
六、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侵權責任承擔 276
第十一章  網路媒介平台的性質轉變及提供者的責任承擔 279
一、網路媒介平台與網路交易平台的本質區別 279
(一)網路媒介平台提供者與網路用戶之間的法律關係 280
(二)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與銷售者、服務者及消費者之間的法律關係 282
(三)兩種網路平台服務契約的區別 284
二、網路媒介平台轉化為網路交易平台應當具備的要素 286
(一)網路媒介平台轉化為網路交易平台須具備的要素 286
(二)網路媒介平台轉化為網路交易平台的理論分析 292
三、網路媒介平台轉化為網路交易平台後的提供者責任承擔 295
(一)承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責任的主體身份要求 295
(二)網路媒介平台提供者承擔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責任的性質及規則 296
(三)網路媒介平台提供者在其性質轉化後承擔的不同責任 297
(四)特例:為網路交易平台提供接口的網路媒介平台責任 298
第十二章  利用網路非交易平台進行交易活動的損害賠償責任 300
一、利用網路非交易平台進行交易活動的表現及網路平台的區別 300
(一)利用網路非交易平台進行交易活動的表現形式 300
(二)網路交易平台與網路非交易平台的主要區別 302
(三)可以得出來的結論 305
二、利用網路非交易平台進行商業交易活動的法律關係 305
(一)網路平台與網路用戶及銷售者、服務者的法律關係性質 305
(二)利用網路非交易平台進行交易行為的法律關係性質 307
(三)確認利用網路非交易平台進行交易活動的法律關係性質的意義 309
三、利用網路非交易平台進行交易致害消費者的責任種類及具體規則 310
(一)網路非交易平台提供者對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未提供具體支持的損害賠償責任 310
(二)網路非交易平台提供者對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提供具體支持的損害賠償責任 313
(三)利用網路非交易平台發布虛假廣告、進行虛假宣傳的損害賠償責任 315
(四)明知或者應知利用網路非交易平台銷售商品、提供服務造成損害的責任 318
第十三章  網路平台提供者的附條件不真正連帶責任與部分連帶責任 319
第十四章 網路交易平台購買商品的消費者反悔權及適用 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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