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交易價格舉報管轄規定(試行)

2016年10月2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以發改價監規〔2016〕2245號印發《網路交易價格舉報管轄規定(試行)》。該《規定》共12條,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本規定試行一年,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網路交易價格舉報管轄規定(試行) 
  • 印發機關:國家發展改革委
  • 文號:發改價監規〔2016〕2245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6年10月25日
  • 施行時間:2017年1月1日
通知,規定,

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網路交易價格舉報管轄規定(試行)》的通知
發改價監規〔2016〕22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為了不斷提高網路交易價格舉報辦理質量和效率,切實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價格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規定》,我們制定了《網路交易價格舉報管轄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網路交易價格舉報管轄規定(試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6年10月25日

規定

網路交易價格舉報管轄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了不斷提高網路交易價格舉報辦理質量和效率,切實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價格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價格主管部門受理、辦理涉及網路交易價格行為的舉報,需要確定管轄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網路交易,是指通過網際網路(含移動網際網路)銷售、購買商品或者提供、接受有償服務的活動。
本規定所稱網路交易經營者,是指通過網際網路(含移動網際網路)銷售、收購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以下簡稱電商)。
本規定所稱網路交易平台,是指依法登記註冊並取得營運許可,為網路交易行為提供虛擬經營場所及相關服務的法人與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平台)。
第四條 受理、辦理網路交易價格舉報遵循行為發生地管轄原則。網路交易進行時,被舉報經營者所在地即行為發生地。
被舉報的網路交易價格行為系電商實施,由電商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管轄。
被舉報的網路交易價格行為系平台實施,由平台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管轄。
被舉報的網路交易價格行為系平台和電商共同實施,由平台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管轄。
第五條 被舉報電商所在地難以確認的,由最先接收舉報的價格主管部門在收到舉報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從12358價格監管系統向平台傳送電子協查文書,通過平台查找。
第六條 平台應當配合價格主管部門,及時與被舉報電商聯繫,認真查詢核對相關信息,確保真實準確,並在收到協查文書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反饋結果(包括有效聯繫人、聯繫方式、具體地址、被舉報電商確認上述信息的錄音或書面材料等)。
平台查找不到被舉報電商,應當向最先接收舉報、傳送電子協查文書的價格主管部門通過書面形式提供查找過程,說明查找不到的原因。
平台拖延查找、拒不查找、故意隱瞞、拒不提供被舉報電商相關信息,或者提供的被舉報電商相關信息虛假、錯誤、不真實、不準確,按照《價格法》第四十四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四條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條 最先接收舉報的價格主管部門通過平台查找到被舉報電商所在地後,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被舉報電商屬於本機關管轄的,自收到舉報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受理並告知舉報人。
(二)被舉報電商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自收到舉報之日起,在規定時限內轉至有管轄權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並告知舉報人。轉辦文書應當附上相關證據材料以及通過平台查找到的被舉報電商相關信息。
第八條 通過平台查找不到被舉報電商,最先接收舉報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舉報人提供的地址,或者從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得知的地址,實地調查取證。確實無從查找的,妥善保存調查證據和平台提供的相關材料,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規定》第十條規定不予立案,辦結舉報並告知舉報人。
第九條 接到轉辦舉報件的價格主管部門對管轄有異議,應當在收到舉報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附轉辦依據和證據,報請共同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條 消費者單獨提出的價格投訴,由被投訴經營者所在地市、縣價格主管部門管轄,無管轄權的價格主管部門無需轉辦,直接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並在收到投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人。
消費者在價格舉報時一併提出的價格投訴,由受理價格舉報的價格主管部門管轄。收到舉報的價格主管部門無管轄權的,對價格舉報依照本規定轉辦;對價格投訴無需轉辦,直接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並在收到投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人。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試行一年,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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