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碰瓷”是指在網路購物活動中,在買家給予賣家評價的環節時,並沒有根據賣家提供商品和服務的實際情況來評價,而是特意地給予“差評”,使賣家的信用受損,影響賣家的生意,同時以將“差評”修改為“好評”為條件向賣家索要錢財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網上碰瓷
- 外文名:Online racketeer
- 行為者:職業差評師
- 行為:惡意地給予“差評”
- 影響:損害經營秩序
- 特點:以維護權益為幌子實行欺詐行為
防範建議,法律責任,維權尚難,新華網:“維權碰瓷” 不可縱容!,
防範建議
經營者需備預防和保護措施
對於誠信守法的賣家,遭遇到“網上碰瓷”無疑將對其經營行為和經營信心造成傷害,雖然維權不易,但是對於此種行為不能聽之任之,而應該採取積極的措施進行預防,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首先,應當提高維權意識,在得到“差評”時,保持充分的警惕,分析買家的行為特點,比如交易時買家是否足夠重視商品的質量和價格,其賬號是否是隨意註冊,是否在指定工具上聊天等等,來判斷買家是否是“碰瓷”。
其次,應當做好防範措施,對於可能是“碰瓷”的買家,應當做好電話錄音,儘量使其親口說出真實意圖或者讓其在聊天工具上留下文字信息,不要一次性回絕或者答應其請求,多與其交流幾次以留下更為充分的證據。
再次,充分運用多種保護渠道。遇到“網上碰瓷”,賣家可以先向淘寶網站投訴,進而向消費者協會投訴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侵權責任法第36條規定,“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賣家可以請求侵權人刪除惡意評價並賠償相應損失。
法律責任
“網上碰瓷”構成侵權甚至觸刑
顯然,這種故意製造虛假評價,並向賣家索要錢財的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網路購物活動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調整,而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六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網上碰瓷”既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又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職業差評師惡意給予評價,主觀上具備了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故意,“碰瓷”行為具有違法性,賣家因其惡意差評信用受損,因此“網上碰瓷”已經構成了民事侵權行為,行為人將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職業差評師本身是淘寶網同類商品的經營者,其惡意評價在主觀上帶有貶低對方的意圖,還將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詆毀商譽的行為,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更為嚴重的是,“網上碰瓷”行為可能構成刑法上的敲詐勒索罪,最高將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索要金額在1000元以上即可構成敲詐勒索罪。而目前正在審議中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規定,“數額較大或多次進行敲詐勒索的”即可構成敲詐勒索罪。也就是說入罪的門檻降低了,對於多次進行“網上碰瓷”的行為人很容易構成敲詐勒索罪。此條規定一旦審議通過,對“網上碰瓷”族將形成嚴厲的打擊。
維權尚難
被敲詐賣家緣何維權難
面對“網上碰瓷”,很多賣家苦不堪言,雖然其違法性明顯,法律也提供了相應的保護,但是很多賣家仍然選擇了吃“啞巴虧”,給錢息事寧人。原因何在呢?
一是維權成本高 職業差評師索要的金額少則幾十元,多則數百元,金額並不算大。而選擇用訴訟方式維權在時間、精力和費用上都將有更多的投入,所以很多賣家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採取了妥協退讓。
二是調查取證難 由於職業差評師大多經驗老到,不會留下任何文字信息,多採取打電話的方式,而賣家很難有防範意識進行電話錄音,因此對於勒索行為很難舉證。再加之商品已經在買家手裡,賣家也很難舉證自己的商品是合格的。
三是規則不健全 雖然淘寶網擬定的淘寶規則中有關於惡意評價的投訴規定和相關的處罰措施,但是對惡意評價如何理解和界定沒有做出規定,從而使得關於投訴和處罰的規定流於一紙空文。
在國家立法層面,由於我國一直沒有出台統一的電子商務法,對網路購物行為缺乏專門的法律調整,也使得“網上碰瓷”有空可鑽。
新華網:“維權碰瓷” 不可縱容!
一些機構和個人趁著作權侵權裁量尚不完善、不規範之機,將著作權維權異化為一本萬利的暴利生意,甚至衍生出一條由照片拍攝者、行業協會、圖片公司、律師等組成的灰色產業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