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吉尼亞州憲法

維吉尼亞州憲法是美國最早公布的州憲法之一。由冉道夫和喬治·梅遜草擬,於1776年6月29日由美國維吉尼亞州議會通過後頒布。共20條,主要內容是:規定立法機關的許可權在州長以上;立法機關包括參議院和眾議院;參議院共24名議員,任期4年,每年改選四分之一,由四分之一的選區(全州劃為24個選區)中25歲以上的合格選民選出,眾議員以郡為單位選出,各郡不論人口多少,在眾議院中都有平等的代表權。

每年各郡選出2名議員;西奧格斯塔區亦選出2名議員,威廉堡城和諾法克市各選議員1人;州長由兩院聯合選出;兩院聯合選出8名議員,組成政府委員會,再選出主席1人,協助州長處理政務;當州長因病不能視事或死亡時,即以副州長名義處理政務。州憲法還列入了權利法案,確認一切公民享有自由、獨立的權利,但對公民的選舉權規定了嚴格的財產資格的限制,兩院議員均由擁有50英畝土地的居民選出。該憲法為其後一些州以至聯邦憲法的制定提供了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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