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T 291-1995 綠色食品 番石榴果汁飲料》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於1995-05-25批准,並於1995-10-01正式實施。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提出。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農墾司歸口。本標準由華南熱帶作物產品加工設計研究所負責起草。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陳民、李崇高、黃建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綠色食品:番石榴果汁飲料
主題內容,適用範圍,引用標準,術語,技術要求,原料要求,產地環境要求,感官要求,理化要求,微生物學要求,試臉方法,取樣,感官檢驗,理化檢驗,檢驗規則,交收檢驗,型式檢驗,判定原則,仲裁檢驗,標籤與標誌,包裝運輸貯存,其他,
主題內容
本標準規定了綠色食品番石榴果汁飲料的術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誌、包裝、運輸、貯存。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獲得綠色食品標誌的番石榴果汁飲料。
引用標準
GB 317. 1 白砂糖
GB 1987 食品添加劑 檸檬酸
GB 4789. 2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菌落總數測定
GB 4789. 3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大腸菌群測定
GB 4789. 4 食品衛生徽生物學檢驗 沙門氏菌檢驗
GB 4789. 5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志賀氏菌檢驗
GB 4789. 10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金黃色葡萄球菌檢驗
GB 4789. 11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溶血性鏈球菌檢驗
GB 4789. 26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罐頭食品商業無菌的檢驗
GB/T 5009. 11 食品中總砷的側定方法
GB/T 5009. 12 食品中鉛的測定方法
GB/T 5009. 13 食品中銅的測定方法
GB/T 5009. 16 食品中錫的測定方法
GB/T 5009. 28 食品中糖精鈉的測定方法
GB/T 5009. 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側定方法
GB/T 5009. 35 食品中著色劑的測定方法
GB 7718 食品標籤通用標準
GB/T 10790 軟飲料的檢驗規則、標誌、包裝、運輸、貯存
GB/T 10791 軟飲料原輔材料的要求
GB/T 12293 水果、蔬菜製品 可滴定酸度的測定
GB/T 12295 水果、蔬菜製品 可溶性固形物含量的測定 折射儀法
GB/T 12695 飲料廠衛生規範
GB 13104 白糖衛生標準
GB/T 13112 食品中環己基氨基磺酸鈉的測定方法
術語
綠色食品
經專門機構認定,許可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的無污染的安全、優質、營養食品。
綠色食品番石榴果汁飲料
獲得綠色食品標誌的番石榴果汁飲料。
番石榴原果汁
番石榴果用機械方法加工所得的,沒有經過濃縮或稀釋的、沒有發酵過的,具有番石榴果原有特徵氣味的製品。
番石榴濃縮果汁
用物理方法從番石榴原果汁中除去一定比例的天然水分後所得的,具有番石榴果應有特徵氣味的製品。
技術要求
原料要求
1 番石榴果:果實新鮮良好、成熟適度、風味正常、無病蟲害及霉爛果,不使用任何有毒藥物保鮮的果實。
2 水:應符合GB/T 10791 中4. 1 條的規定。
3 白砂搪:應符合GB 317. 1 中優級品或一級品和GB/T 13104 的規定。
4 檸檬酸:應符合GB 1987 的規定。
5 其他輔料:應符合GB/T 10791 的有關規定。
產地環境要求
應符合綠色食品產地的環境標準。
感官要求
應符合如下規定。
項目 | 指標 | ||||
色 澤 | 呈乳白色至淡黃色,或部分略帶微紅色 | ||||
氣味和滋味 | 具有番石榴原果汁應有的香味和滋味,味感協調、柔和,酸甜適口,無異味 | ||||
組織形態 | 汁液混濁度均勻一致,濁度適宜,靜置後允許有少許果肉沉澱,但經搖動後仍呈均勻混濁狀態 | ||||
雜質 | 無肉眼可見的外來雜質 |
理化要求
項目 | 指標 | ||||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計法) ,% | > 8 | ||||
總酸(以檸檬酸計) ,% | 1.0 - 0.5 | ||||
淨重允許偏差,% | 士3 | ||||
防腐劑 | 苯甲酸鈉,g/kg | 不得檢出 | |||
山梨酸鈉,g/kg | ≤0.2 | ||||
甜味劑 | 糖精鈉、甜蜜素,g/kg | 不得檢出 | |||
著色劑 | 胭脂紅、覓萊紅,g/kg | 不得檢出 | |||
檸檬黃、日落黃,g/kg | 不得檢出 | ||||
鉛(以Pb 計) ,mg/kg | ≤0. 3 | ||||
砷(以As計) ,mg/kg | ≤0. 2 | ||||
銅(以Cu計) ,mg/kg | ≤5. 0 | ||||
錫(以Sn計) .mg/kg | ≤200 |
微生物學要求
1 金屬易拉罐裝應符合罐頭食品商業無菌要求。
2 其他包裝應符合如下規定。
項目 | 指標 | ||||
細菌總數,個/mL | ≤100 | ||||
大腸菌群,個/100 mL | ≤6 | ||||
致病菌 | 不得檢出 |
試臉方法
取樣
見第6章檢驗規則。
感官檢驗
1 色澤、組織形態及雜質
取50 mL 混合均勻的被測樣品倒入潔淨的樣品杯(或 100 mL 小燒杯) 中,置於明亮處,用肉眼觀察其色澤、組織形態,檢查其有無可見雜質。
2 氣體和滋味
被測樣品容器開啟後,倒入潔淨的樣品杯中,立即用嗅覺仔細鑑別被測樣品的氣味,用味覺品嘗其滋味,檢查有無異味。品嘗第二個樣品前,須用清水漱口。
理化檢驗
1 可溶性固形物的測定按GB/T 12295 規定執行。
2 總酸的測定按GB/T 12293 規定執行。
3 淨重允許偏差用稱重法稱量計算。
4 山梨酸鉀、苯甲酸鈉的檢驗按GB/T 5009. 29 規定執行。
5 糖精鈉的檢驗按GB/T 5009. 28規定執行。
6 甜蜜素的檢驗按GB/T 13112規定執行。
7 著色劑的檢驗按GB/T 5009. 35規定執行。
8 鉛的檢驗按GB/T 5009. 12規定執行。
9 砷的檢驗按GB/T 5009. 11規定執行。
10 銅的檢驗按GB/T 5009. 13規定執行。
11 錫的檢驗按GB/T 5009. 16規定執行。
12 罐頭食品微生物檢驗按GB 4789. 26規定執行。
13 細菌總數的檢驗按GB 4789. 2規定執行。
14 大腸菌群的檢驗按GB 4789. 3規定執行。
15 致病菌的檢驗按GB 4789.4,GB 4789. 5,GB 4789.10,GB 4789.11規定執行。
16 商業無菌的檢驗按GB 4789. 26規定執行。
檢驗規則
1 產品須經生產廠按本標準檢驗合格,簽發產品合格證後,方可出廠。
交收檢驗
1 交收檢驗以每班所生產的同一規格產品為一“批次”,每一批次產品隨機抽取6-10瓶(罐、盒) 。
2 交收檢驗項目為:感官要求,可溶性固形物,總酸,淨重,微生物項目。
型式檢驗
1 型式檢驗每半年進行一次,有下列情況之一也應進行。
a) 更改主要原料;
b) 配方或工藝有較大變化時;
c) 產品長期停產後恢復生產時;
d) 交收檢驗結果與上次形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e)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2 型式檢驗包括感官、理化和微生物學要求中規定的全部項目。取樣同交收檢驗取樣。
判定原則
檢驗結果中任一項目不符合本標準者,可在該批次中抽取兩份樣品復驗,以復驗結果為準,但微生物學項目不準復驗。若復驗結果仍有一項指標不符合要求,則判定該產品為不合格品。
仲裁檢驗
在保質期內,供需雙方對產品質量有異議時,可共同協商選定仲裁單位,進行檢驗、判定。
標籤與標誌
本產品的標籤應按照GB/T 10790中第4 章規定和相關標準執行。 具體標準按GB 7718 執行。
包裝運輸貯存
1 包裝材料和容器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應按照GB 10790 中第5章規定執行。
2 包裝材料和容器應對包裝產品在保質期內經檢驗不產生污染才能使用。
3 銷售包裝外觀形態:瓶身整潔、標籤端正,瓶蓋不得有明顯的銹斑;罐身外表不得有明顯擦傷,封口嚴密,圖案清晰。
4 運輸、貯存按GB/T 10790中第6章規定執行。
5 不按本標準規定的條件進行運輸、貯存而造成的產品變質,應由運輸、貯存單位負責。
6 保質期
按本標準規定貯存條件下,複合軟包裝應為9個月,金屬易拉罐裝應為12 個月。
其他
本產品生產加工過程應符合GB/T 12695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