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卡,即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是一種給外國公民的永久居留許可證。持有綠卡意味著持卡人擁有在簽發國的永久居留權,同時,持有綠卡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免去入境簽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 外文名:Foreign Permanent Resident Card ID Card
- 別稱:綠卡
- 起源國家:美國
- 釋義:外國公民永久居留許可
- 支持檔案:《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享有相關待遇的辦法》
綠卡起源,各類綠卡,中國大陸,中國台灣,中國香港和中國澳門,美國,新加坡,德國,澳大利亞,紐西蘭,日本,歐洲,加拿大,韓國,無綠卡制度,綠卡解讀,
綠卡起源
綠卡這個詞起源於美國,因為最早美國的永久居留許可證是一張綠色的卡片,隨著設計的變化已經更新了20個版本,但是綠卡這個名稱一直被保留了下來。2010年5月綠卡又重新變成了綠色,一改之前的白底加黃綠色花紋。
各類綠卡
中國大陸
取得綠卡
取得“綠卡”的外國人,出現以下任何一種情形,將會被警方取消資格:可能對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被人民法院判處驅逐出境的;通過提供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騙取永久居留資格的,以及未經批准每年在中國累計居留不滿3個月或者5年內在中國累計居留不滿1年的。
降低綠卡門檻
隨著中國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迅速發展,中國綠卡門檻過高、程式複雜、適用範圍小、相關待遇不夠明確等問題日益突出,亟待研究解決。為此人社部和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起草了賦予中國“綠卡”相關國民待遇和降低中國“綠卡”門檻的辦法。2012年下半年下發實施。
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國公安部等25部門日前聯合下發《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享有相關待遇的辦法》,規定持有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證(簡稱中國“綠卡”)的外籍人員除政治權利和法律法規規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權利和義務外,原則上和中國公民享有相同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該辦法就外籍人才來華普遍關心的就業、簽證居留、通關、投資、職稱、子女教育、社保、住房公積金、購房、辦理金融業務、購物、旅行、駕照等問題作了逐條規定。
根據規定,持“綠卡”人員在中國就業,免辦《外國人就業證》;符合條件的,可優先辦理《外國專家證》、《回國(來華)專家證》以及各地人才居住證;可以合法獲得的人民幣在中國境內進行外商直接投資;在中國投資項目、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發展改革、商務、工商、外匯等部門按照外資管理有關規定簡化核准及審批程式。
我國從2004年8月開始實施《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即中國的“綠卡”制度。《辦法》規定,對在我有關單位任職的外國籍高層次人才,在中國有較高數額直接投資的外國籍投資者、對我國有重大突出貢獻或國家特別需要的人員以及夫妻團聚、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老年人投靠親屬等家庭團聚人員,可以授予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即中國“綠卡”。
中國台灣
中國台灣地區近年來,對於長居於中國台灣地區的外國人,發給“外僑居留證”。是中國台灣當局用於證明外國人及大陸地區人民在其境內合法居留的身份證件,共分為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依親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長期居留證等。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許多在台灣長年從事宗教、醫療等公益工作的外國人,如彭蒙惠(Doris Brougham)等無需像以往一樣要定期回原國家更新護照及申請簽證。嫁給台灣人的非中國女性(在台灣又稱外籍配偶、近年來又稱新移民女性)在未達到取得國民身分證的資格之前,也是持“外僑居留證”。大陸地區居民則是持中國台灣入出許可證。據2009年1月修訂的《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規定,外國人在台灣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或居住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其外國籍之配偶、子女在台灣合法居留十年以上,其中有五年每年居留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要件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第33條第四款規定:擁有永久居留證以後,如果每年沒有住滿183天,永久居留證會被註銷或撤銷。
中國香港和中國澳門
香港和澳門於1997年和1999年主權移交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後,實施了新的制度。於原殖民地“華裔人士”的居留權,被《中國香港基本法》、《中國澳門基本法》確認。從而所有華裔“英國海外居民”和“澳門居民”人士均被自動賦予中國國籍。而非華裔人士(如英裔和葡裔)的居留權則改為了“永久居民”的說法。事實上,該永久居民只要是在當地通常連續居住,即可繼續保留。如該非中國籍永久居民不再以當地為永久居住地且並未通常連續居住,則居留權和永久居民身份喪失。但是,港澳地區的居留權被剝奪後依然還有“入境權”,即可以像永久居民那樣隨時入境。但永久居民不會因任何理由被遣送離境,而沒有居留權,僅有入境權的人士,會因違法犯罪被遣送離境。
非中國籍港澳居民,無法申請香港和澳門的“特區護照”,通常也無法申請香港簽證身份書(HKDI)和澳門電子旅行證。但無法申請本國證件的居民可以申請上述的HKDI和電子旅行證。上述兩種證件無法像特區護照一樣享受免簽證待遇。
美國
美國的綠卡正式稱謂是“Permanent Resident Card(永久居留卡)”,也叫I-551,上面記錄了持卡人的照片、指紋、姓名等資料,可以通過申請獲得,申請人通常需要在美國有固定工作或配偶子女在美國定居。申請成功將給申請人發放綠卡,持卡人需要按期更新卡片。
擁有美國綠卡後不需去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申請簽證,只需出示護照和綠卡就可自由出入美國國境,同時在美國國內享有除選舉權外、其他方面和本國公民一樣的福利和待遇。綠卡持卡人通常需要每年在美國居留一定時間,超過兩年未入境的持卡人可能會被取消綠卡。
綠卡的官方名稱是“永久居留證”,它用於證明一個外國人在美國長期居住和工作的合法權利。美國綠卡也有類似護照的效用,在進美國海關時出示綠卡,護照上無需簽證。這種代表永久居留身份的卡片最開始是綠色的,後來又採用其他顏色,2010年5月後又重新改回到綠色。綠卡是一張信用卡般大小、帶照片和指紋的塑膠卡片,上邊記載著一些個人信息。綠卡有效期是10年,有效期期滿後需要向移民局申請更換新卡。美國同歐洲國家對外國人居留的管理機構不同。美國給簽證與給居留權是不同的部門,美國駐外使館發的只是簽證,上面的有效期是指進入美國的有效期而不是居留的期限,居留的期限是由當地的美國移民官決定。比如,護照上的簽證有效期是一個月,但美國機場海關的移民官可以給你半年的居留權,也可以只給7天。
在美國,辦長期居留的機構是移民局而不是當地警察局。美國和加拿大都是移民國家,所以移民局都相當龐大,勢力也很大。“9·11”事件後,隸屬於新成立的國土安全部的美國移民局以前隸屬法務部,他們可以不承認使館簽證的權威,否決國務院的決定,拒絕有美國駐外使館發放簽證的持有者進入美國。 這個問題在美國尤其突出,美國移民官員在邊境口岸權力大得無邊,他們可以將持有效簽證的外國人當場趕回去,強制其付價格昂貴的單程機票,坐下一班航班返回其國家。如果當天沒有航班,他們會將來訪者關進禁閉室,等待下一班飛機。
為了加強管理,美國將移民局分成4個管區,即東北、東南、西北、西南4個管理中心,辦理全國的工作簽證和移民事務。入境一年以上的長期居留者申請延期也是在移民局辦理。
美國移民局辦理手續不用面呈,全是郵件往返。很多申請人在申請綠卡的過程中,沒有去過移民局,也沒見過那裡的官員,最後也照樣成功拿到了綠卡。美國移民局一般不能托關係,托關係的結果反而可能對申辦人不利。美國移民局官員個人的權力比較大,上級也賦予他們犯錯誤的權力,他們不喜歡外來人的干涉,也不多看申請人的申訴,連申請人的面都不見,只憑材料作出決定。
美國是個法治國家,移民局傾向於接受律師呈報的檔案,而不是直接受理申請人的檔案。美國移民官認為律師的檔案可信度更高,但移民檔案通過律師呈送,收費是少不了的。
美國的綠卡有好多種,比如依親綠卡,工作綠卡,特殊人才綠卡等等。如果這些邊兒都沾不上,花錢非法移民過去,熬十餘年,或許趕上一次大赦,非法轉合法,也能獲得綠卡。再不濟的話,還可以抓鬮摸綠卡,那可是比中六合彩更容易的辦法。不過,大陸出生的中國人不在此例,沒有抓鬮的資格。
辦依親綠卡的人不需要什麼特殊條件,只要是美國人或綠卡持有者的配偶或子女就行。但是近年來等候的期限非常長,綠卡的配偶得等將近5年的時間才能拿到綠卡,夫妻雙方得長時期兩地分居。
普通人只有通過努力,申請美國工作綠卡。外國學生學業結束後找到工作,被美國公司錄用,或者直接被大公司派往美國,工作幾年後均可在公司的支持下申請綠卡。美國每年都給外國人發放大批的工作簽證,這兩年每年發放6萬多,而在新經濟膨脹的那幾年,平均每年有12萬個工作簽證發給外國人。在美有工作的人都申請綠卡,批不批則是另外一回事了。
在對待移民的問題上,美國採取的是實用主義政策,在經濟好的時候就對外國移民表現得寬容,經濟不好的時候就對外國人嚴加限制。在美國經濟繁榮的90年代後期,紐約市甚至不怎么抓非法移民了,連當地中餐館的老闆都說,他們當時並不擔心這個問題,已經很少聽到警察搜捕在中餐館非法打工者的事情了。
拿了綠卡在美國進出就比較方便,機場海關將綠卡持有者和美國公民列在同一個隊,入境比較快,不像其他外國人要排很長的隊。
新措施
2014年12月,美國移民局(USCIS)局長萊昂·羅德里格斯(Leon Rodriguez)在洛杉磯參加“全國移民融合大會”上宣布了移民局舊有的和最近剛剛提出的為提高公民身份調整效率和促進移民融合的多項行政措施。
美國移民局提供了豐富的網上資源,協助移民及融合的程式順利有效進行。在移民局官網上,移民申請者可以找到最新的移民相關信息;申請者還可以訂閱歐巴馬總統11月20日剛剛宣布的新移民行政措施的更新,隨時掌握最新變化。申請人可以在“公民身份資源中心” (Citizenship Resource Center)獲取關於入籍的一切信息,包括申請入籍的過程、公民考試的準備等,而且一切信息都有西班牙語版本。為入籍提供公民教育的教師將有許可權獲得大量教培訓和職業發展的資料。
相關組織可以獲得有關融資機會、技術援助和政府資源的信息。移民局還提供“防止詐欺”網頁,讓移民知道哪些是移民法未授權的行為、以及移民詐欺行為可能帶來的危害。
移民局將接受信用卡作為移民入籍申請費的支付方式之一。移民局也將在10大移民申請州的媒體市場擴大公民教育和宣傳,進行綜合性的、多語言的媒體運動。這10個州分別是加利福尼亞、紐約、德克薩斯、佛羅里達、新澤西、伊利諾伊、麻薩諸塞、維吉尼亞、華盛頓和亞利桑那。這些州的合法永久居民占全美永久居民數量的75%,即有絕大部分潛在的入籍申請者。
新加坡
德國
德國的綠卡比較特殊,它不提供永久居留權,而是只提供2-5年簽證,並且在此期間不能申請轉長期簽證。它只簽發給年薪10萬歐元以上的IT技術人員。
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永久居民(Australian Permanent Resident,簡稱P.R.)是還沒入籍但持有永久簽證者,永久居民可以無限期的在澳大利亞留下、居住和進入,永久簽證有效期通常為五年。澳洲永久居民與公民享受權利的不同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一是選舉權,二是被選舉權,三是參軍,四是被選為陪審團成員,五是從事政府的某些特殊工作(如情報人員)。這五項權利或義務,永久居民沒有,公民才有。
紐西蘭
PR(Permanent Resident Visa):居民,又稱PRV、居民簽證、居民身份、綠卡。凡第一次向紐西蘭移民局提交移民申請,順利獲批後,拿到的即是Permanent Resident Visa,這是一個有效期為2年的居民簽證。在簽證有效期內,享有紐西蘭居民的權利與義務,擁有多次往返紐西蘭的權利。正常情況下,拿到PR後,在這2年內每年要在紐西蘭住滿184天,而後申請永久居民,這個居住時間的要求通俗上被稱為坐“移民監”。假設未符合“移民監”的要求,要么就要趕在過期前續簽PR(續簽時有條件),要么意味著你會失去紐西蘭的居民身份。PR身份限制部分福利的申請,但是子女免費教育、基本醫療減免均有。
IRRV(Indefinite Returning Resident Visa):永久居民,又稱永久居民身份、永久綠卡、永居簽證、永久回頭簽。只要是拿到PR隨後的2年,每年住滿184天即可以順利申請到IRRV。(只要住滿這個天數即可,無論是否為失業狀態,也無論是在睡覺,吃飯,溜狗或發獃,只要混滿這個日子就行)。拿到IRRV說明你現在可以無限期待在紐西蘭,並且無論中途離開紐西蘭多長時間,也永遠擁有隨時進入紐西蘭的權利,這個簽證是永久有效的。IRRV是真正意義上的永久綠卡,只要不是出現重大犯罪,無論如何你的永久居民身份也不會取消。IRRV是紐西蘭在眾多移民國家中的一大特色,全球只有紐西蘭一個國家提供此永久綠卡。IRRV身份的福利等同Citizen,已無任何限制。
日本
日本的綠卡是指“永住権(えいじゅうけん)”簽證,也就是永久居住證。如果要往日本申請簽證與美國不同,美國有移民局在海關管理。而日本目前尚未有所謂移民政策,儘管這個國家受少子化影響人口銳減,仍無法放棄傳統禮數,不接受移民。所以日本沒有移民局一說,管理外國人入境及簽證手續的機構,名為“入國管理局”。近年來日本相關的政策改變,開始吸納外國人才及大規模擴招留學生,從某種程度上放寬了入境簽證。但如果想要拿到日本綠卡(永住),恐怕也不是一朝一夕的功夫,非熬個十年以上不可。與美國不同的是,美國申請綠卡一般是考慮在境內逗留時間,而在日本申請永住,參考條件不只是在日本的居住時間,還有工作狀況。按入國管理局的申請永住者條件來看,必須要在日本居住十年以上,並有工作八年的履歷才能申請成為永住者,老實說,條件很苛刻。據傳言,有將工作時間降低至五到六年的傾向,可目前尚未證實。成為永住者以後,如有配偶或子女均可經入國管理局辦發籤證,這在日本叫做的“【永住者の配偶者等】”,也就是親屬簽證。
另外,如果是“非法滯在”(即黑戶失去簽證者)想要重新擁有簽證,唯一途徑就是與日本人結親,從而取得日本配偶簽證,也就是俗稱的“黑轉白”。在日中國人當中流傳甚廣,比如某某黑戶跟日本人結婚以後,又拿到簽證瞭然後取得永住以後,就離婚之類的傳言。
歐洲
歐盟藍卡是一種類似於美國綠卡的一種移民身份。與綠卡不同的是,藍卡不是一種給外國公民的永久居住許可證,更接近於一種免入境簽證的工作簽證,兩年有效,可以延期,在失去工作後仍然可以在歐盟內部停留半年。類比美國來講,接近綠卡和H1b工作簽證的一個中間身份。
持有藍卡意味著持卡人擁有在簽發國的工作與居留權,同時,持有藍卡可以免去入境歐盟二十七個成員國簽證。
擬定於2010年在歐盟各成員國內推廣,但是由於各種爭議的存在,其推遲實行的可能性極大,有一點是關於受益人薪金的討論,藍卡的基本構想是持有人將獲得本行業平均薪金的1.5倍。
加拿大
加拿大永久居民是指一個人不是加拿大公民但是已經獲得許可在加拿大無限期停留、生活與工作。永久居民必須在每5年之中於加拿大至少生活2年以上否則就可能失去永久居民身份。但是因陪同一位具有加拿大公民身份的配偶而在加拿大國外停留的時間被認為是在加拿大停留的時間。
一位永久居民擁有許多與加拿大公民相同的責任與義務,其中包括為任何企業以及政府和省級政府工作的權利(某些特定監管行業受限)。最主要的差別是永久居民不能投票參與加拿大的選舉,也不能競選公職或是擁有加拿大護照。永久居民可以在加拿大生活三年之後申請加拿大國籍,但是這不一定是必要的條件。
2002年加拿大公民身份與移民部開始向所有新的加拿大永久居民發行永久居民卡(最早命名為楓葉卡)。所有原先的加拿大永久居民可以花50 CAD申請一張永久居民卡,除非需要國際旅行否則沒必要擁有這張卡。受此影響2003年12月31日之後,每一位永久居民在其乘坐商業交通工具(飛機、火車或汽車)進入加拿大時必須出示其永久居民卡。卡的外觀看起來像一張銀行卡而且可以被提供身份證明以方便返回加拿大。它使用了多項最新安全特性,卡中有一塊電子晶片儲存了必要的數據。
由於永久居民卡只能在加拿大發行,因此需要一種一次性(免費的)旅行證件,而且能從國外的加拿大大使館獲得,以便提供給那些想要返回加拿大但是沒有永久居民卡的永久居民。永久居民卡有效期為5年,到期後可以提出申請並證明申請者自身已在加拿大生活了足夠的時間或者滿足了居住要求則可以獲得更新。雖然一個人可能因為與一位加拿大公民身份之配偶一起住在加拿大境外或是為一家加拿大公司在加拿大境外工作而滿足了居住條件,但是由於其沒有在加拿大境內而且沒有加拿大地址而不能獲得永久居民卡的更新。
近日一名印裔婦女由於搞外遇懷孕,因此被加拿大移民部認定為遞交材料造假,從而撤銷了其加拿大永居身份。據了解,這名婦女被移民部查出在2003年申請移民等待決定期間,並未將懷孕的信息告知移民部,因此移民部撤銷了她的加拿大永居身份。此後這名印裔女性向聯邦法院提起抗訴,以恢復其永居身份,但最終以失敗告終。
據悉,這名被撤銷加拿大永居身份的印裔女性名叫帕特爾,她於2003年1月份與自己的第一任丈夫結婚,並在年底抵埗後生下孩子。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做完親子鑑定後發現,原來這個孩子並不是帕特爾與第一任丈夫所生,而是與當時搞外遇的對象所生,這一下子讓一個平靜的家庭頓時亂成了一鍋粥。
在磕磕絆絆的度過了兩年之後,帕特爾與第一任丈夫於2005年辦理了離婚手續,並且在兩年後把自己之前的外遇對象,即第二任丈夫接來加拿大團聚。在團聚移民的過程中,移民部查出帕特爾沒有誠實告知其懷孕的信息,而且也沒有告知她與外遇對象交往,因此移民部認定帕特爾申請造假,不但第二任丈夫申請團聚移民遭拒,自己也被撤銷了加拿大永居身份。
在被撤銷了永居身份之後帕特爾很不甘心,於是向聯邦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恢復其加拿大永居身份,但法院判決的結果卻令她失望,那就是維持原判,並且撤銷其抗訴申請。
有移民律師指出,從帕特爾因為未將懷孕的事情告知移民部而被撤銷加拿大永居身份的這件事情可以看出,申請人在申請移民期間如果有孕,則需要及時告知移民部,不能等家庭成員發生改變時再進行通知。
韓國
1.五年以上在大韓民國居留的人(F-5-A)
在駐(D-7),企業投資(D-8),貿易經營(D-9),教授(E-1),會話指導(E-2),研究(E-3),技術指導(E-4),專業職業(E-5),特定活動(E-7)居留資格者或5年以上在韓國國內居留的居住(F-2)資格者
根據大韓民國民法是成年的人
本人或同伴的家人擁有維持生活的能力並要品行端正
要具備繼續在韓國居留時需要的基本素養
要充足個別居留資格需要的條件
2.韓國公民的配偶或永住居留者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F-5-B)
擁有居住(F-2)居留資格並在國內居留2年以上的國民之配偶當中有下述情況時
- 和韓國人繼續保持婚姻關係時- 和韓國方配偶離婚或分居的人當中可證明離婚或分居的原因在韓國方配偶上時
- 韓國方配偶死亡或有法院之失蹤判決時
- 婚姻關係中斷後要養育和韓國方配偶的婚姻關係之中出生的未成年子女時
擁有居住(F-2)居留資格在國內居留2年以上並和永住居留者保持婚姻關係的永住(F-5)居留者之配偶
身為在韓國國內居留2年以上的永住(F-5)居留資格者之未滿20歲的子女,被認定為有理由在韓國國內永住的人(保留大韓民國國籍的兩重國籍者除外)
永住(F-5)居留者之韓國國內出生子女
3.50萬美金以上投資者(F-5-C)
4.在外同胞(F-4)居留資格具備者(F-5-D)- 獲得韓國永住權(F-5)的申請條件,實務韓國語考試具有在外同胞(F-4)且在大韓民國居留期間超過2年並符合下條件的人- 申請永住(F-5)資格時年收入達到韓國銀行告示的前年度一個國民總收入(GNI)之2倍的人- 60歲以上並從海外領到的一年年金金額達到韓國銀行告示的前年度一個國民總收入(GNI)以上的人- 前年度納的財產稅達到50萬韓元以上的人或沒有財產納稅實績但有包租押金等,擁有和此項相等(財產稅50萬韓元以上)的本人名義(或同居家人)之財產的人。
無綠卡制度
也不是所有國家和地區都有永住綠卡制度,以下未設立綠卡制度的國家和地區:阿根廷 澳洲 貝里斯 巴西 汶萊 智利 丹麥 多米尼加共和國 厄瓜多 西班牙 瓜地馬拉 香港 伊朗 以色列 澳門 馬達加斯加 馬來西亞 墨西哥 荷蘭 挪威 秘魯 菲律賓 台灣 俄羅斯 南非 。
綠卡解讀
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等25部門聯合下發《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享有相關待遇的辦法》,規定持有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證(中國“綠卡”)的外籍人員除政治權利和法律法規規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權利和義務外,原則上和中國公民享有相同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我國為何要完善“綠卡”制度?
當今世界綜合國力的競爭,歸根結底是對人才特別是高層次人才的競爭。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持續快速發展,對高層次人才的需求日趨迫切,到我國創業發展的外籍高層次人才數量迅速增加。特別是2008年以後,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整體快速推進,中央層面引進了2700餘名海外高層次人才,3年多來引進的海外正教授數量,是前30年的幾十倍,在海內外引起了強烈反響。據統計,各省區市地市以上城市自2009年以來引進了兩萬多名海外高層次人才。海外高層次人才已逐漸成為提高我國自主創新能力的領跑者和生力軍,成為我國人才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和現代化建設的特需人才資源。
“綠卡”制度是歐美已開發國家在全球範圍內開展人才競爭,吸引和留住高層次人才的一項重要制度。例如,美國每年發放100多萬張“綠卡”,其中高層次人才職業移民“綠卡”達14萬張。我國“綠卡”制度自2004年8月由公安部、外交部開始實施,目前已為近5000名外國人辦理了永久居留手續,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海外高層次人才及其家屬,“綠卡”制度已成為我國吸引海外高層次人才的一項重要制度。隨著近年來我國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迅速發展,我國“綠卡”門檻過高、程式複雜、適用範圍小、相關待遇不夠明確等問題日益突出,亟待加以解決。
持“綠卡”人員出入境有何便利?
《辦法》規定,“在中國居留期限不受限制,可以憑有效護照和《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出入中國國境,無需另外辦理簽證等手續;其配偶及直系親屬,可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相應簽證、居留證件或《外國人永久居留證》”。《辦法》還規定,“進出境自用物品按照海關對定居旅客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因此,取得中國“綠卡”後定居國內的外國人應為“定居旅客”。與中國籍的“居民旅客”相比,“定居旅客”更便於將本人或家庭在境內居留期間需要的日常生活用品攜運入境。
持“綠卡”人員在華工作有何便利?
《辦法》第四到第七條明確持“綠卡”人員在華工作可享有的各項待遇。其中第四條明確,“在中國就業,免辦《外國人就業證》;符合條件的,可優先辦理《外國專家證》《回國(來華)專家證》以及各地人才居住證”;第五條規定,“可以合法獲得的人民幣在中國境內進行外商直接投資”,此舉可減少投資的稅收和兌換成本;第六條規定,“在中國投資項目、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發展改革、商務、工商、外匯等部門按照外資管理有關規定簡化核准及審批程式,提高效率”;第七條規定,“可按規定參加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和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持“綠卡”人員在生活方面有何待遇?
在子女就學方面,《辦法》規定,“隨遷子女義務教育階段入學,符合條件的,可享受相關政策,由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辦理入、轉學手續,不收取國家規定以外的費用”。這是首次在國家層面明確了持“綠卡”人員的子女可在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享受本地居民待遇。鑒於我國高等教育階段針對外國學生的入學要求更適用於外籍人才子女,因此仍按現行政策執行。
對於參加社保,《辦法》明確,可以“綠卡”作為有效身份憑證辦理社會保險參保手續。同時,體現“國民待遇”原則,明確在境內居住而未就業的“綠卡”持有者,符合相關要求的,也可以參加我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辦法》規定,“可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規定,在工作地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離開該地區時,可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或轉移手續”,即持“綠卡”人員在住房公積金方面與中國公民享有同等待遇。
《辦法》還規定,持“綠卡”外國人在繳納所得稅、辦理金融業務、進行國內商旅消費、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等方面都享受中國公民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