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產業法學

綠色產業法學是對綠色產業法進行理論性、系統性研究的法學子學科。作為研究對象的綠色產業法,可以從兩大角度界定:從產業法角度來看,產業法分為廣義、次廣義、狹義的產業法,綠色產業法也可做類似理解。廣義的綠色產業法包括促進傳統產業綠色化和現代綠色產業發展的一切相關法律。次廣義的綠色產業法則主要包括產業政策角度的綠色產業政策法。狹義的綠色產業法主要分別指具體的綠色農業法、綠色工業法、綠色能源法、綠色建築法、綠色貿易法等部門、行業法。從環境法的角度來看,環境法具有其核心領域,如自然保護法、土地法、水法、公害(污染)防治法、化學物品法等;另一方面又與其他部門法具有交叉關係。環境法與經濟法的交叉更多地體現在環境法與產業政策法的交叉上,環境法具有了更為突出的產業政策性,形成了所謂綠色產業法。

綠色產業法學的學科定位
環境資源法需要發展是毫無疑問的,例如人口、資源、環境法的一體化研究,資源保護基本法的制定,循環經濟指導下的環境資源法制建設等。環境資源法律關係的“生態性”要求環境資源法制建設要更為注重區域性。這是因為真正的生態系統不單純是“點”、“線”、“環”組成的,而更多的是“面”和“體”。但在我們的環境法制(特別是在“法律”層面上)建設中,立法更多地集中在“點”上(末端治理的法律多),“線”已經有所體現(例如清潔生產法),體現“環”、“面”、“體”的法律幾近空白。例如污染防治法,從注重“點”(末端治理),發展到重視“線”(從搖籃到墳墓),再到重視“環”(從搖籃到墳墓再到搖籃),如今需要更為注重“面”和“體”(流域治理、生態工業園區、立體農業等)。
我國的社會實踐中已經有了較多的生態工業園區、可持續發展示範區、生態縣、生態省等,而我們相應的法律建設卻是滯後的。要從根本上改變理論研究落後於社會實踐、上層建築不適應生產力發展需要的局面,就要促進環境資源法的發展。要通過生產力→生產關係→經濟基礎→上層建築這個鏈條,促進法律的變革與發展。抓住先進生產力這個“觸發點”,促進環境資源法的發展。當前,這個“觸發點”之一就是21世紀的朝陽產業——綠色產業。就環境資源法而言,變革已有的環境保護法、資源法等子部門法的同時,還要積極構建一個新的子部門法——綠色產業法。環境資源工作的產業化,以及人們對清潔產品、清潔技術的追求,促成了綠色產業的誕生。綠色產業是新生產力的代表。綠色產業的“產業性”要求有新的上層建築——新一代環境法與其相適應。因此,我國制定了《清潔生產促進法》,也有必要制定《生態工業園區法》、《區域生態建設法》、《生態恢復產業化法》、《循環型社會基本法》等。
綠色產業法的迅猛發展,引發了環境資源法學理論的變革,形成了新的子學科--綠色產業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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