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生產力

綠色生產力狹義的說法是指環保產業的生產力因素及系統。廣義的說法則是指無公害、無污染的生產力因素及系統的總稱。

涵義,具體內容,“綠色”意識的萌發,

涵義

2003年在北京召開的第十二屆世界生產力大會上,專家一致認為,發展綠色生產力已經受到越來越多國家和區域的重視,我國應把發展綠色生產力作為新世紀社會經濟發展的一項重大戰略。

具體內容

發展綠色生產力,包含以下內容:
(一)建立綠色責任制度。要把綠色責任制與嚴格的測評指標、收取足額污染費用、排污權拍賣結合起來,以形成對區域政府與區域內企業的強大壓力,直至達標為止。
(二)實行排污權市場化。首先是對區域綠色生產力的各種項目能明確產權的都要明確;再次,產權必須流動,必須搞活,必須進入市場。主要操作辦法是:由政府制定排污許可證,確定排污許可量,排污許可證及排污許可量可以在市場上交換,交換的方式是公開拍賣,交易規則是賣家的最低價與買家的最高價相符時成交,報價最低的賣家優先成交。
(三)實行綠色國民賬戶制度。國民賬戶制度是各級政府對綠色生產力進行管理的一套專門賬戶制度。綠色國民賬戶包括的內容很多,如必須設計一套指標體系、計算的方法,研究各指標之間的聯繫,以及價格定位、價格換算等等。
(四)實行綠色補償制度。綠色補償包括補助、低息貸款、稅收減免,其財政來源主要是收取的排污費,取之於綠、用之於綠。
(五)實行綠色保證金制度。綠色保證金是指用於某項目建設之前繳納的對環境污染的一種承諾的資金,如果項目在運行過程中,造成了對環境的危害超過了一定標準,那么該項目就會失去保證金;如果項目在運行過程中,造成對環境的危害沒有超過一定標準,那么該項目會收回這筆資金。
(六)徵收皮古稅。皮古稅是劍橋大學學者皮古在20世紀初提出來的。皮古稅意在使用環境必須納稅,稅率為作用環境後造成的環境的邊際損失。這種稅可以為環保籌集資本,有利於企業尋找環境最佳化之策,有利淘汰過度損耗環境的企業,而鼓勵環境最佳化的企業。

“綠色”意識的萌發

農業是與“綠色生產力”關係最為密切的部門之一。但是,人類自古以來直到20世紀中葉,都沒有“綠色生產力”的概念。它的“發現”只是在生產力發展到一定的水平才有可能,特別是在農產品國際市場的激烈競爭中凸顯了出來。
“綠色”意識是不會自發地在人們頭腦里產生的。在生產力水平很低的貧困地區,首要的目標是“有飯吃”“吃飽飯”,不會把保護環境作為優先的目標。另外,在人口稀少、生態條件良好的地區,沒有生態退化之虞,不存在保護環境的緊迫感,也不會萌生“綠色”意識。可見“綠色”意識的產生需要一定的條件。
“綠色”意識是在已開發國家、特別是在歐洲首先萌發的;美國、日本等已開發國家在發展有機農業方面也有不同的進展。這都不是偶然的,不僅因為那裡人們已經十分富足,而且也因為在人口比較密集的地區環境真的出了問題。我們發現,這種“問題”既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太嚴重當然不好,根治的成本太大;但是小到微不足道,也不會引起人們的關注,不足以刺激“綠色”意識的覺醒。在人口比較密集、經濟比較發達的地方,最有條件促使“綠色”意識的萌發。
現在我們以人多地少的已開發國家荷蘭為例來說明。它在保護國家的環境、經濟合理利用土地方面有著獨到的經驗,值得我們認真思考和借鑑。
無論從自然地理或經濟地理方面來看,荷蘭與我國長江三角洲有許多相似的特點:大片的沖積平原,水網密布,人口眾多,工商業繁榮,文化教育發達等等。人口密度大,致使人們對土地都非常珍惜,這是共同的特點。荷蘭幾個世紀前就開始重視土地規劃,在世界上首屈一指。這又得益於它獨特的歷史和社會背景。荷蘭把農業區、自然保護區歸入“綠區”,工業區、城市區、各種基礎設施用地歸入“紅區”,功能分明,並且嚴格防止後者對前者的侵占。在人口最密集的Randstad地區,形成了一個“綠色心臟”。這種社會氛圍為形成“綠色生產力”打下了一個很好的基礎。相比之下,我國長江三角洲的差距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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