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逐條反駁法

【綜合逐條反駁法】訴訟、抗訴、申訴的事實比較複雜,答辯或駁回就需要將繁雜的情況綜合後逐條反駁。如:某抗訴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抗訴,綜合為二條:一是否認故意殺人;二是強調有自首情節,第二審刑事判決書就逐條反駁。“抗訴人事先準備兇器預謀殺人,乘人不備,持長二十公分的刮刀向被害人連捅八刀,當民眾阻攔時,抗訴人仍幾次持刀撲向被害人,顯然是欲置其於死地,抗訴人否認故意殺人,顯然是為自己開脫罪責;抗訴人投案後,並未如實交待自己阿主要罪行,後又對他人進行誣陷,又犯新罪,因而不能以自首論。原判對抗訴人定罪處罰均屬適當,抗訴人之辯解,本院不予採納。”綜合抓住了定罪量刑的要害,逐條反駁,既符合事實,又符合法律,從而維護了法律統一、正確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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