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標準
標準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50312-2007綜合布線工程驗收規範(含條文說明)
Code f0r engineering acceptance of generic cabling system for building and campus
GB50312-2007
具體內容
建設部關於發布國家標準《綜合布線系統工程驗收規範》的公告
現批准《綜合布線系統工程驗收規範》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 50312--2007,自2007年10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5.2.5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
建築與建築群綜合布線系統工程驗收規範》GB/T 50312--2000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00七年四月六日
前言
本規範在修訂過程中,編制組進行了廣泛的市場調查並展開了多項專題研究,認真總結了規範執行過程中的經驗和教訓,加以補充完善和修改,廣泛吸取國內有關單位和專家的意見。同時,參考了國內外相關標準規定的內容。
本規範中以
黑體字標誌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範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信息產業部負責日常管理,
中國移動通信集團設計院有限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在套用過程中如有需要修改與補充的建議,請將有關資料寄送中國移動通信集團設計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區丹稜街16號,郵編:100080),以供修訂時參考。
相關單位
本規範主編單位、參編單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編單位
參編單位
主要起草人
目錄
1總則
2環境檢查
3器材及測試儀表工具檢查
4設備安裝檢驗
5纜線的敷設和保護方式檢驗
5·1纜線的敷設
5·2保護措施
6纜線終接
7工程電氣測試
8管理系統驗收
9工程驗收
附錄A 綜合布線系統工程檢驗項目及內容
附錄B 綜合布線系統工程電氣測試方法及測試內容
附錄C 光纖鏈路測試方法
附錄D 綜合布線工程管理系統驗收內容
附錄E 測試項目和技術指標含義
總則
1.0.1為統一建築與建築群綜合布線系統工程施工質量檢查、隨工檢驗和竣工驗收等工作的技術要求,特制定本規範。
1.0.2本規範適用於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築與建築群綜合布線系統工程的驗收。
1.0.3綜合布線系統工程實施中採用的工程技術檔案、
承包契約檔案對工程質量驗收的要求不得低予本規範規定。
1·0.4在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必須執行本規範有關施工質量檢查的規定。建設單位應通過工地代表或
工程監理人員加強工地的隨工質量檢查,及時組織
隱蔽工程的檢驗和驗收。
1.0.5綜合布線系統工程應符合設計要求,工程驗收前應進行自檢測試、竣工驗收測試工作。
1.0.6綜合布線系統工程的驗收,除應符合本規範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技術標準、規範的規定。
環境檢查
2.0.1
應包括下列內容:
1工作區、電信間、設備間土建工程已全部竣工。房屋地面平整、光潔,門的高度和寬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2房屋預埋線槽、暗管、孔洞和
豎井的位置、數量、尺寸均應符合設計要求。
3鋪設
活動地板的場所,活動地板防靜電措施及接地應符合設計要求。
4電信間、設備間應提供220V帶
保護接地的單相電源插座。
5電信間、設備間應提供可靠的
接地裝置,接地電阻值及接地裝置的設定應符合設計要求。
6電信間、
設備間的位置、面積、高度、通風、防火及環境溫、濕度等應符合設計要求。
2.0.2
建築物進線間及入口設施的檢查
應包括下列內容:
1引入管道與其他設施如電氣、水、煤氣、下水道等的位置間距應符合設計要求。
2引入纜線採用的敷設方法應符合設計要求。
3管線入口部位的處理應符合設計要求,並應檢查採取排水及防止氣、水、蟲等進入的措施。
4進線間的位置、面積、高度、照明、電源、接地、防火、防水等應符合設計要求。
2.0.3有關設施的安裝方式應符合設計檔案規定的抗震要求。
工具檢查
3.0.1
器材檢驗
應符合下列要求:
1工程所用纜線和器材的品牌、型號、規格、數量、質量應在施工前進行檢查,應符合設計要求並具備相應的質量檔案或證書,元出廠檢驗證明材料、質量檔案或與設計不符者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2進口設備和材料應具有產地證明和商檢證明。
3經檢驗的器材應做好記錄,對不合格的器件應單獨存放,以備核查與處理。
4工程中使用的纜線、器材應與訂貨契約或封存的產品在規
格、型號、等級上相符。
5備品、備件及各類檔案資料應齊全。
3.0.2配
套型材、管材與鐵件的檢查
要求:
1各種型材的材質、規格、型號應符合設計檔案的規定,表面應光滑、平整,不得變形、斷裂。預埋金屬
線槽、過線盒、接線盒及橋架等表面塗覆或鍍層應均勻、完整,不得變形、損壞。
2室內管材採用金屬管或塑膠管時,其管身應光滑、無傷痕,管孔無變形,孔徑、壁厚應符合設計要求。
金屬管槽應根據工程環境要求做鍍鋅或其他防腐處理。塑膠管槽必須採用阻燃管槽,外壁應具有阻燃標記。
3室外管道應按通信管道工程驗收的相關規定進行檢驗。
4各種鐵件的材質、規格均應符合相應質量標準,不得有歪斜、扭曲、飛刺、斷裂或破損。
5鐵件的表面處理和鍍層應均勻、完整,表面光潔,無脫落、氣泡等缺陷。
3.0.3
纜線的檢驗
應符合下列要求:
1工程使用的電纜和光纜型式、規格及纜線的防火等級應符
合設計要求。
2纜線所附標誌、標籤內容應齊全、清晰,外包裝應註明型號和規格。
3纜線外包裝和外護套需完整無損,當外包裝損壞嚴重時,應測試合格後再在工程中使用。
4電纜應附有本批量的電氣性能檢驗報告,施工前應進行鏈路或信道的電氣性能及纜線長度的抽驗,並做測試記錄。
5光纜開盤後應先檢查光纜端頭封裝是否良好。光纜外包裝或
光纜護套如有損傷,應對該盤光纜進行光纖性能指標測試,如有斷纖,應進行處理,待檢查合格才允許使用。
光纖檢測完畢,光纜端頭應密封固定,恢復外包裝。
1)兩端的光纖連線器件端面應裝配合適的保護蓋帽。
2)光纖類型應符合設計要求,並應有明顯的標記。
3.0.4
應符合下列要求:
1配線模組、
信息插座模組及其他連線器件的部件應完整,電氣和機械性能等指標符合相應產品生產的質量標準。塑膠材質應具有阻燃性能,並應滿足設計要求。
2信號線路浪涌保護器各項指標應符合有關規定。
3光纖連線器件及適配器使用型式和數量、位置應與設計相符。
3.0.5配線設備的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光、電纜配線設備的型式、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
2光、電纜配線設備的編排及標誌名稱應與設計相符。各類標誌名稱應統一,標誌位置正確、清晰。
3.0.6
測試儀表和工具的檢驗
要求:
1應事先對工程中需要使用的儀表和工具進行測試或檢查,纜線測試儀表應附有相應檢測機構的證明檔案。
2綜合布線系統的測試儀表應能測試相應類別工程的各種電氣性能及傳輸特性,其精度符合相應要求。測試儀表的精度應按相應的鑑定規程和校準方法進行定期檢查和校準,經過相應計量部門校驗取得合格證後,方可在有效期內使用。
3施工工具,如電纜或光纜的接續工具:剝線器、光纜切斷器、光纖熔接機、光纖
磨光機、卡接工具等必須進行檢查,合格後方可在工程中使用。
3.0.7現場尚無檢測手段取得
禁止布線系統所需的相關技術參數時,可將認證檢測機構或生產廠家附有的技術報告作為檢查依據。
3.0.8對絞電纜電氣性能、
機械特性、光纜傳輸性能及
連線器件的具體技術指標和要求,應符合設計要求。經過測試與檢查,性能指標不符合設計要求的設備和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安裝檢驗
4·0·1
機櫃、機架安裝
應符合下列要求:
1機櫃、機架安裝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垂直偏差度不應大於3mm。
2機櫃、機架上的各種零件不得脫落或碰壞,漆面不應有脫落及劃痕,各種標誌應完整、清晰。
3機櫃、機架、配線設備箱體、電纜橋架及線槽等設備的安裝應牢固,如有抗震要求,應按抗震設計進行加固。
4.0.2
各類配線部件安裝
應符合下列要求:
1各部件應完整,安裝就位,標誌齊全。
2安裝螺絲必須擰緊,面板應保持在一個平面上。
4.0.3
應符合下列要求:
1信息插座模組、多用戶信息插座、集合點配線模組安裝位置和高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2安裝在
活動地板內或地面上時,應固定在
接線盒內,插座面板採用直立和水平等形式;接線盒蓋可開啟,並應具有防水、防塵、抗壓功能。接線盒蓋面應與地面齊平。
3信息插座底盒同時安裝信息插座模組和電源插座時,間距及採取的防護措施應符合設計要求。
4信息插座模組明裝底盒的固定方法根據施工現場條件而定。
5固定螺絲需擰緊,不應產生鬆動現象。
6各種插座面板應有標識,以顏色、圖形、文字表示所接終端設備業務類型。
7工作區內終接光纜的光纖連線器件及適配器安裝底盒應具有足夠的空間,並應符合設計要求。
4.0.4
電纜橋架及線槽的安裝
應符合下列要求:
1橋架及線槽的安裝位置應符合
施工圖要求,左右偏差不應超過50mm。
2橋架及線槽水平度每米偏差不應超過2mm。
3垂直橋架及線槽應與地面保持垂直,垂直度偏差不應超過3mm。
4線槽截斷處及兩線槽拼接處應平滑、無毛刺。
5吊架和支架安裝應保持垂直,整齊牢固,無歪斜現象。
6金屬橋架、線槽及金屬管各段之間應保持連線良好,安裝牢固。
7採用吊頂支撐柱布放纜線時,支撐點宜避開地面溝槽和
線槽位置,支撐應牢固。
4.0.5安裝
機櫃、機架、配線設備禁止層
及金屬管、線槽、橋架使用的
接地體應符合設計要求,就近接地,並應保持良好的
電氣連線。
保護檢驗
5.1
纜線的敷設
5.1.1纜線敷設應滿足下列要求:
1纜線的型式、規格應與設計規定相符。
2纜線在各種環境中的敷設方式、布放間距均應符合設計要求。
3纜線的布放應自然平直,不得產生扭絞、打圈、接頭等現象,不應受外力的擠壓和損傷。
4纜線兩端應貼有標籤,應標明編號,標籤書寫應清晰、端正和正確。標籤應選用不易損壞的材料。
5纜線應有餘量以適應終接、檢測和變更。對絞電纜預留長度:在工作區宜為3~6cm,
電信間宜為0.5~2m,
設備間宜為3~5m;光纜布放路由宜盤留,預留長度宜為3~5m,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設計要求預留長度。
6纜線的彎曲半徑應符合下列規定:
1)非禁止4對對絞電纜的彎曲半徑應至少為電纜外徑的4倍。
2)禁止4對對絞電纜的彎曲半徑應至少為電纜外徑的8倍。
3)主幹對絞電纜的彎曲半徑應至少為電纜外徑的10倍。
4)2芯或4芯水平光纜的
彎曲半徑應大於25mm;其他芯數的水平光纜、主幹光纜和
室外光纜的彎曲半徑應至少為光纜外徑的10倍。
7纜線間的最小淨距應符合設計要求:
1)電源線、綜合布線系統纜線應分隔布放,並應符合表5.1.1-1的規定。
表5.1.1-1對絞電纜與電力電纜最小淨距
條件 最小淨距(mm)
380V<2kV·A 380V2~5kV·A 380V>5kV·A
對絞電纜與電力電纜平行敷設 130 300 600
有一方在接地的金屬槽道或鋼管中 70 150 300
雙方均在接地的金屬槽道或鋼管中② 10① 80 150
註:①當380V電力電纜<2kV·A,雙方都在接地的線槽中,且平行長度≤10m時,最小間距可為10mm。
②雙方都在接地的線槽中,系指兩個不同的線槽,也可在同一
線槽中用金屬板隔開。
2)綜合布線與配電箱、變電室、電梯機房、空調機房之間最小淨距宜符合表5.1.1-2的規定。
表5.1.1—2綜合布線電纜與其他機房最小淨距
名稱 最小淨距(m) 名稱 最小淨距(m)
配電箱 1 電梯機房 2
變電室 2 空調機房 2
3)建築物內電、光纜暗管敷設與其他管線最小淨距見表5.1.1-3的規定。
表5.1.1-3綜合布線纜線及管線與其他管線的間距
管線種類 平行淨距(mm) 垂直交叉淨距(mm)
保護地線 50 20
熱力管(不包封) 500 500
熱力管(包封) 300 300
給水管 150 20
煤氣管 300 20
壓縮空氣管 150 20
4)綜合布線纜線宜單獨
敷設,與其他弱電系統各子系統纜線間距應符合設計要求。
5)對於有安全保密要求的工程,綜合布線纜線與信號線、電力線、接地線的間距應符合相應的保密規定。對於具有安全保密要求的纜線應採取獨立的金屬管或金屬
線槽敷設。
8禁止電纜的禁止層端到端應保持完好的導通性。
5.1.2預埋線槽和暗管敷設纜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1敷設線槽和暗管的兩端宜用標誌表示出編號等內容。
2預埋線槽宜採用金屬線槽,預埋或密封線槽的截面利用率應為30%~50%。
3敷設暗管宜採用鋼管或阻燃聚氯乙烯硬質管。布放大對數主幹電纜及4芯以上光纜時,直線管道的管徑利用率應為50%~60%,彎管道應為40%~50%。暗管布放4對對絞電纜或4芯及以下光纜時,管道的截面利用率應為25%~30%。
5.1.3設定纜線橋架和線槽敷設纜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1密封線槽內纜線布放應順直,儘量不交叉,在纜線進出線槽部位、轉彎處應綁紮固定。
2纜線橋架內纜線垂直敷設時,在纜線的上端和每間隔1.5m處應固定在橋架的支架上;水平敷設時,在纜線的首、尾、轉彎及每間隔5~l0m處進行固定。
3在水平、垂直橋架中敷設纜線時,應對纜線進行綁紮。對絞電纜、光纜及其他信號電纜應根據纜線的類別、數量、纜徑、纜線芯數分束綁紮。綁紮間距不宜大於1.5m,間距應均勻,不宜綁紮過緊或使纜線受到擠壓。
4樓內光纜在橋架敞開
敷設時應在綁紮固定段加裝墊套。
5.1.4採用
吊頂支撐柱作為線槽在頂棚內敷設纜線時,每根支撐柱所轄範圍內的纜線可以不設定密封線槽進行布放,但應分束綁紮,纜線應阻燃,纜線選用應符合設計要求。
5.1.5
建築群子系統採用架空、管道、直埋、牆壁及暗管敷設電、光纜的施工技術要求應按照本地網通信線路工程驗收的相關規定執行。
5.2
保護措施
5.2.1配線子系統纜線敷設保護應符合下列要求:
1)在建築物中預埋線槽,宜按單層設定,每一路由進出同一過路盒的預埋線槽均不應超過3根,線槽截面高度不宜超過25mm,總寬度不宜超過300mm。線槽路由中若包括過線盒和出線盒,截面高度宜在70~l00mm範圍內。
2)線槽直埋長度超過30m或線上槽路由交叉、轉彎時,宜設定過線盒,以便於布放纜線和維修。
3)過線盒蓋能開啟,並與地面齊平,盒蓋處應具有防灰與防水功能。
4)過線盒和接線盒盒蓋應能抗壓。
5)從金屬線槽至
信息插座模組
接線盒間或金屬線槽與金屬鋼管之間相連線時的纜線宜採用金屬軟管敷設。
2預埋暗管保護要求:
1)預埋在牆體中間暗管的最大管外徑不宜超過50 mm,樓板中暗管的最大管外徑不宜超過25mm,室外管道進入建築物的最大管外徑不宜超過l00mrn。
2)直線布管每30m處應設定過線盒裝置。
3)暗管的轉彎角度應大於90。,在路徑上每根暗管的轉彎角不得多於2個,並不應有S彎出現,有轉彎的管段長度超過20m時,應設定管線
過線盒裝置;有2個彎時,不超過15m應設定過線盒。
4)暗管管口應光滑,並加有護口保護,管口伸出部位宜為25~50mm。
5)至樓層
電信間暗管的管口應排列有序,便於識別與布放纜線。
6)暗管內應安置牽引線或拉線。
7)金屬管明敷時,在距接線盒300mm處,彎頭處的兩端,每隔3m處應採用管卡固定。
8)管路轉彎的曲半徑不應小於所穿入纜線的最小允許彎曲半徑,並且不應小於該管外徑的6倍,如暗管外徑大於50mm時,不應小於10倍。
3設定纜線橋架和線槽保護要求:
1)纜線橋架底部應高於地面2.2m及以上,頂部距建築物樓板不宜小於300mm,與梁及其他障礙物交叉處間的距離不宜小於50 mm。
2)纜線橋架水平敷設時,支撐間距宜為1.5~3m。垂直
敷設時固定在建築物結構體上的間距宜小於2m,距地1.8m以下部分應加金屬蓋板保護,或採用金屬走線櫃包封,門應可開啟。
3)直線段纜線橋架每超過15~30m或跨越建築物變形縫時,應設定伸縮補償裝置。
4)金屬
線槽敷設時,在下列情況下應設定支架或吊架:線槽接頭處;每間距3m處;離開線槽兩端出口0.5m處;轉彎處。
5)塑膠線槽槽底固定點間距宜為lm。
6)纜線橋架和纜線線槽轉彎半徑不應小於槽內線纜的最小允許彎曲半徑,線槽直角彎處最小彎曲半徑不應小於槽內最粗纜線外徑的10倍。
7)橋架和線槽穿過防火牆體或樓板時,纜線布放完成後應採取
防火封堵措施。
1)線槽之間應溝通。
5)至樓層
電信間暗管的管口應排列有序,便於識別與布放纜線。
6)暗管內應安置牽引線或拉線。
7)金屬管明敷時,在距接線盒300mm處,彎頭處的兩端,每隔3m處應採用管卡固定。
8)管路轉彎的曲半徑不應小於所穿入纜線的最小允許彎曲半徑,並且不應小於該管外徑的6倍,如暗管外徑大於50mm時,不應小於10倍。
3設定纜線橋架和線槽保護要求:
1)纜線橋架底部應高於地面2.2m及以上,頂部距建築物樓板不宜小於300mm,與梁及其他障礙物交叉處間的距離不宜小於50 mm。
2)纜線橋架水平敷設時,支撐間距宜為1.5~3m。垂直
敷設時固定在建築物結構體上的間距宜小於2m,距地1.8m以下部分應加金屬蓋板保護,或採用金屬走線櫃包封,門應可開啟。
3)直線段纜線橋架每超過15~30m或跨越建築物變形縫時,應設定伸縮補償裝置。
4)金屬
線槽敷設時,在下列情況下應設定支架或吊架:線槽接頭處;每間距3m處;離開線槽兩端出口0.5m處;轉彎處。
5)塑膠線槽槽底固定點間距宜為lm。
6)纜線橋架和纜線線槽轉彎半徑不應小於槽內線纜的最小允許彎曲半徑,線槽直角彎處最小彎曲半徑不應小於槽內最粗纜線外徑的10倍。
7)橋架和線槽穿過防火牆體或樓板時,纜線布放完成後應採取
防火封堵措施。
1)線槽之間應溝通。
2)線槽蓋板應可開啟。
3)主線槽的寬度宜在200~400mm,支線槽寬度不宜小於70mm。
4)可開啟的線槽蓋板與明裝插座底盒間應採用
金屬軟管連線。
6)當網路地板具有防靜電功能時,地板整體應接地。
7)
網路地板板塊間的金屬線槽段與段之間應保持良好導通並接地。
5在架空活動地板下敷設纜線時
地板內淨空應為150~300mm。若空調採用下送風方式則地板內淨高應為300~500mm。
6吊頂支撐柱中電力線和綜合布線纜線合一布放時,中間應有金屬板隔開,間距應符合設計要求。
5.2.2當綜合布線纜線與大樓弱電系統纜線採用同一線槽或橋架敷設時,子系統之間應採用金屬板隔開,間距應符合設計要求。
5.2.3幹線子系統纜線敷設保護方式應符合下列要求:
1纜線不得布放在電梯或供水、供氣、供暖管道
豎井中,纜線不應布放在強電豎井中。.
5.2.5當電纜從建築物外面進入建築物時,應選用適配的信號線路
浪涌保護器,信號線路浪涌保護器應符合設計要求。
纜線終接
6.0.1
纜線終接
應符合下列要求:
1纜線在終接前,必須核對纜線標識內容是否正確。
2纜線中間不應有接頭。
3纜線終接處必須牢固、接觸良好。
4對絞電纜與連線器件連線應認準線號、線位色標,不得顛倒和錯接。
6.0.2
對絞電纜終接
應符合下列要求:
1終接時,每對
對絞線應保持扭絞狀態,扭絞鬆開長度對於3類電纜不應大於75mm;對於5類電纜不應大於13mm;對於6類電纜應儘量保持扭絞狀態,減小扭絞鬆開長度。
2對絞線與8位模組式通用插座相連時,必須按色標和線對順序進行卡接。插座類型、色標和編號應符合圖6.0.2的規定。
兩種連線方式均可採用,但在同一
布線工程中兩種連線方式不應混合使用。
3 7類布線系統採用非RJ45方式終接時,連線圖應符合相關標準規定。
4禁止對絞電纜的禁止層與連線器件終接處禁止罩應通過緊固器件可靠接觸,纜線禁止層應與
連線器件禁止罩360°圓周接觸,接觸長度不宜小於l0mm。禁止層不套用於受力的場合。
5對不同的禁止
對絞線或禁止電纜,禁止層應採用不同的端接方法。應對編織層或金屬箔與匯流導線進行有效的端接。
6每個2口86面板底盒宜終接2條對絞電纜或1根2芯/
4芯光纜,不宜兼做過路盒使用。
6.0.3光
纜終接與接續
應採用下列方式:
1光纖與連線器件連線可採用
尾纖熔接、現場研磨和機械連線方式。
2光纖與光纖接續可採用熔接和光連線子(機械)連線方式。
6.0.4光纜芯線終接應符合下列要求:
1採用光纖連線盤對光纖進行連線、保護,在連線盤中光纖的
彎曲半徑應符合安裝工藝要求。
2光纖熔接處應加以保護和固定。
3光纖連線盤面板應有標誌。
4光纖連線損耗值,應符合表6.0.4的規定。
表6.0.4
光纖連線損耗值
(dB)
連線類別 多模 單模
平均值 最大值 平均值 最大值
熔接 0.15 0.3 0.15 0.3
機械連線 0.3 0.3
6.0.5
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各類跳線纜線和
連線器件間接觸應良好,接線無誤,標誌齊全。跳線選用類型應符合系統設計要求。
2各類跳線長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電氣測試
7.0.1綜合布線工程電氣測試包括電纜系統電氣性能測試及光纖
系統性能測試。電纜系統電氣性能測試項目應根據布線信道或鏈路的設計等級和布線系統的類別要求制定。各項測試結果應有詳細記錄,作為竣工資料的一部分。測試記錄內容和形式宜符合表7.0.1—1和表7.0.1—2的要求。
表7.0.1-1綜合布線系統rll電纜(ftEtt/信道)性能指標測試記錄
工程項目名稱
序號 編號 內容 備註
電纜系統
地址號 纜線號 設備號 長度 接線圖 衰減
近端串音 電纜禁止層連通情況 其他項目
測試日期、人員及測試儀表型號測試儀表精度
處理情況
表7.0.1-I綜合布線系統工程光纖(鏈路/信道)性能指標測試記錄
工程項171名稱
序號 編號 光纜系統 備註
多模 單模
地址號 纜線號 設備號 850nm 1300nm 13l0nm 1550nm
衰減(
插入損耗) 長度 衰減(插人損耗) 長度 衰減(插入損耗) 長度
衰減(插入
損耗) 長度
測試日期、人員及測試儀表型號測試儀表精度
處理情況
7.0.2對絞電纜及光纖布線系統的現場測試儀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能測試信道與鏈路的性能指標。
2應具有針對不同布線系統等級的相應精度,應考慮測試儀的功能、電源、使用方法等因素。
3測試儀精度應定期檢測,每次現場測試前儀表廠家應出示測試儀的精度有效期限證明。
7.0.3測試儀表應具有測試結果的保存功能並提供輸出連線埠,將所有存貯的
測試數據輸出至計算機和印表機,測試數據必須不被修改,並進行維護和文檔管理。測試儀表應提供所有測試項目、概要和詳細的報告。測試儀表宜提供漢化的通用人機界面。
系統驗收
1管理系統級別的選擇應符合設計要求。
2需要管理的每個組成部分均設定標籤,並由唯一的標識符進行表示,標識符與標籤的設定應符合設計要求。
3管理系統的記錄文檔應詳細完整並漢化,包括每個標識符相關信息、記錄、報告、圖紙等。
4不同級別的管理系統可採用通用
電子表格、專用管理軟體或電子配線設備等進行維護管理。
8.0.2綜合布線管理系統的標識符與標籤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1標識符應包括安裝場地、纜線終端位置、纜線管道、水平鏈路、主幹纜線、連線器件、接地等類型的專用標識,系統中每一組件應指定一個唯一標識符。
2
電信間、
設備間、進線間所設定配線設備及信息點處均應設定標籤。
3每根纜線應指定專用標識符,標在纜線的護套上或在距每一端護套300mm內設定標籤,纜線的終接點應設定標籤標記指定的專用標識符。
4
接地體和接地導線應指定專用標識符,標籤應設定在靠近導線和接地體的連線處的明顯部位。
5根據設定的部位不同,可使用貼上型、插入型或其他類型標籤。標籤表示內容應清晰,材質應符合工程套用環境要求,具有耐磨、抗惡劣環境、附著力強等性能。
6終接色標應符合纜線的布放要求,纜線兩端終接點的色標顏色應一致。
8.0.3綜合布線系統各個組成部分的管理信息記錄和報告,應包括如下內容:
1記錄應包括管道、纜線、連線器件及連線位置、接地等內容,各部分記錄中應包括相應的標識符、類型、狀態、位置等信息。
2報告應包括管道、安裝場地、纜線、
接地系統等內容,各部分報告中應包括相應的記錄。
8.0.4綜合布線系統工程如採用布線
工程管理軟體和電子配線設備組成的系統進行管理和維護工作,應按專項系統工程進行驗收。
工程驗收
9.0.1
竣工技術檔案
應按下列要求進行編制:
1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應在工程驗收以前,將工程竣工技術資料交給建設單位。
2綜合布線系統工程的竣工技術資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1)安裝工程量。
2)工程說明。
3)設備、器材明細表。
4)竣工圖紙。
5)測試記錄(宜採用中文表示)。
6)
工程變更、檢查記錄及施工過程中,需更改設計或採取相關措施,建設、設計、施工等單位之間的雙方洽商記錄。
7)隨工驗收記錄。.
3竣工技術檔案要保證質量,做到外觀整潔,內容齊全,數據準確。
9.0.2
綜合布線系統工程
,應按本規範附錄A所列項目、內容進行檢驗。檢測結論作為工程竣工資料的組成部分及工程驗收的依據之一。
1系統工程安裝質量檢查,各項指標符合設計要求,則被檢項目檢查結果為合格;被檢項目的合格率為100%,則工程安裝質量判為合格。
2系統性能檢測中,對絞電纜布線鏈路、
光纖信道應全部檢測,竣工驗收需要抽驗時,抽樣比例不低於10%,抽樣點應包括最遠布線點。
3系統性能檢測單項合格判定:
1)如果一個被測項目的技術參數測試結果不合格,則該項目判為不合格。如果某一被測項目的檢測結果與相應規定的差值在儀表準確度範圍內,則該被測項目應判為合格。
2)按本規範附錄B的指標要求,採用4對對絞電纜作為水平電纜或主幹電纜,所組成的鏈路或信道有一項指標測試結果不合格,則該水平鏈路、信道或主幹鏈路判為不合格。
3)主幹布線大
對數電纜中按4對
對絞線對測試,指標有一項不合格,則判為不合格。
4)如果
光纖信道測試結果不滿足本規範附錄C的指標要求,則該光纖信道判為不合格。
5)未通過檢測的鏈路、信道的電纜線對或光纖信道可在修復後復檢。
4竣工檢測綜合合格判定:
1)對絞電纜布線全部檢測時,無法修復的鏈路、信道或不合格線對數量有一項超過被測總數的1%,則判為不合格。
光纜布線檢測時,如果系統中有一條光纖信道無法修復,則判為不合格。
2)對絞電纜布線抽樣檢測時,被抽樣檢測點(線對)不合格比例不大於被測總數的1%,則視為抽樣檢測通過,不合格點(線對)應予以修復並復檢。被抽樣檢測點(線對)不合格比例如果大於1%,則視為一次抽樣檢測未通過,應進行加倍抽樣,加倍抽樣不合格比例不大於1%,則視為抽樣檢測通過。若不合格比例仍大於1%,則視為抽樣檢測不通過,應進行全部檢測,並按全部檢測要求進行判定。
3)全部檢測或抽樣檢測的結論為合格,則竣工檢測的最後結論為合格;全部檢測的結論為不合格,則竣工檢測的最後結論為不合格。
5
綜合布線管理系統檢測,標籤和標識按10%抽檢,系統軟體功能全部檢測。檢測結果符合設計要求,則判為合格。
附錄A
附錄A綜合布線系統工程檢驗項目及內容
表A檢驗項目及內容
階段 驗收項目 驗收內容 驗收方式
施工前檢查 1.環境要求 (1)土建施工情況:地面、牆面、門、電源插座及接地裝置;(2)土建工藝:機房面積、預留孔洞;(3)施工電源;(4)地板鋪設;(5)建築物人口設施檢查 施工前檢查
2.器材檢驗 (1)外觀檢查;(2)型式、規格、數量;(3)電纜及連線器件電氣性能測試;(4)光纖及連線器件特性測試;(5)測試儀表和工具的檢驗
3.安全、防火要求 (1)消防器材;(2)危險物的堆放;(3)預留孔洞防火措施
沒備安裝 1.
電信間、
設備間、設備機櫃、機架 (1)規格、外觀;(2)安裝垂直、水平度;(3)油漆不得脫落標誌完整齊全;(4)各種螺絲必須緊固;(5)抗震加固措施;(6)接地措施 隨工檢驗
2.配線模組及8位模組式通用插座 (1)規格、位置、質量;(2)各種螺絲必須擰緊;
(3)標誌齊全;(4)安裝符合工藝要求;(5)禁止層可靠連線
電、光纜布放(樓內) 1.電纜橋架及線槽布放 (1)安裝位置正確;(2)安裝符合工藝要求;(3)符合布放纜線工藝要求;(4)接地
2.纜線暗敷(包括暗管、線槽、地板下等方式) (1)纜線規格、路由、位置;(2)符合布放纜線工藝要求;(3)接地
隱蔽工程簽證
電、光纜布放(樓間) 1.架空纜線 (1)吊線規格、架設位置、裝設規格;(2)吊線垂度;(3)纜線規格;(4)卡、掛間隔;(5)纜線的引入符合工藝要求 隨工檢驗
2.管道纜線 (1)使用管孔孔位;(2)纜線規格;(3)纜線走向;(4)纜線的防護設施的設定質量 隱蔽工程簽證
3.埋式纜線 (1)纜線規格;(2)敷設位置、深度;(3)纜線的防護設施的設定質量;(4)回土夯實質量
4.通道纜線 (1)纜線規格;(2)安裝位置,路由;(3)土建設計符合工藝要求
5.其他 (1)通信線路與其他設施的間距;(2)進線室設施安裝、施工質量 隨工檢驗
隱蔽工程簽證
纜線終接 1.8位模組式通用插座 符合工藝要求
2.光纖連線器件 符合工藝要求
4.配線模組 符合工藝要求
系統測試 1.工程電氣性能測試 (1)連線圖;(2)長度;(3)衰減;(4)
近端串音;(5)近端串音功率和;(6)衰減
串音比;(7)衰減串音比功率和;(8)等電平遠端串音;(9)等電平
遠端串音功率和;(10)
回波損耗;(11)
傳播時延;(12)傳播時延偏差;(13)
插入損耗;(14)直流環路電阻;(15)設計中特殊規定的測試內容;(16)禁止層的導通 竣工檢驗
2.光纖特性測試 (1)衰減;(2)長度
管理系統 1.管理系統級別 符合設計要求 竣工檢驗
2.標識符與標籤設定 (1)專用標識符類型及組成;(2)標籤設定;(3)標籤材質及色標
3.記錄和報告 (1)記錄信息;(2)報告;(3)工程圖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