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院法學

經院法學,以經院思想為基礎創立的法學理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經院法學
  • 所屬學科:法學
經院思想是早期基督教教義與亞里士多德哲學的結合,指對經文和問題進行系統討論,力圖獲得對能得到真知的全面觀點。典型代表者是托馬斯·阿奎那。按托馬斯的觀點,法律分為4種:永恆法、自然法、人為法和神法。永恆法是神的理性和智慧,它支配宇宙一切,只有神能充分認識。但人類憑藉神授的理性,可以認識永恆法的一部分,這就是自然法。自然法是人類行為的一般原則,其最基本的就是“行善戒惡”。人依其合理的本性所企求的事就是善的,人類自保的本能,異性結合,養育子女的欲望,認識上帝、追求知識的自然傾向,謀求社會生活而避免互相侵犯的願望等等,都是這種一般原則,它們永恆不變。
自然法的抽象原則受神法的輔助,以規律人類生活。神法即上帝經由聖經而啟示於人者。人為法指主持團體的人為公共福祉而製作、公布的理性的命令。國家制定的法律隨時間環境而變,但與理性或自然法相牴觸時,就成為不合正義的法律。不合正義的法律不是法律,可以不服從。
不過,阿奎那強調公共秩序與安寧的重要性,主張人為的法律,除非與神法相衝突,不可輕言反抗。阿奎那的法學理論組織嚴謹、系統完備,對於以後的天主教法學影響甚大。自1479年以來,托馬斯主義學說一直是天主教正統哲學。現代的新經院主義或新托馬斯主義的自然法理論也是建立在經院哲學的基礎上。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