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有獎儲蓄,是指經營有獎儲蓄或為未經政府批准而發行的彩票的買賣充當媒介的犯罪行為。台灣刑法中賭博罪的一種。構成要件如下:(1)本罪的行為有兩種,即:經營有獎儲蓄或為未經政府批准而發行的彩票的買賣充當媒介。(2)行為人主觀上除具有營利意圖外,還須明知自己所經營的是有獎儲蓄,或明知自己所媒介買賣的是未經政府批准的彩票。
行為人只要有兩種行為中的一種,即可構成本罪。經營有獎儲蓄指在他人開辦有獎儲蓄之後,為其經理營運有獎儲蓄的業務。為未經政府批准發行的彩票的買賣充當媒介,指為未經政府批准而發行的彩票的買賣充當媒介的行為,如代售或推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