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犯罪規範解釋的基本原理

經濟犯罪規範解釋的基本原理是吳允鋒著的一本書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副題名
外文題名
導師
劉憲權指導
學科專業
刑法學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華東政法大學
學位授予時間
2008
關鍵字
經濟犯罪 刑法 犯罪構成 法律解釋
館藏號
D914
館藏目錄
2010\D914\1

內容簡介

雖然刑法一般都表現為明確的文字表述,但並不意味著僅僅根據文字就可以發現刑法的全部真實含義,在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時,我們往往很難直接將事實與規範相連線起來。因為,刑法條文尤其是刑法分則條文並非是對具體犯罪事實的界定,而是以抽象性、一般性的用語描述具體犯罪類型。因此,對刑法進行合理解釋就非常有必要。一般來說,無論是經濟犯罪還是普通犯罪,在刑法解釋基本方法的運用和刑法解釋規則的遵循上,不應有所區別。也即,經濟犯罪的刑法解釋,並非獨立於刑法解釋的體系。但是,由於經濟犯罪較為普遍採取空白罪狀形式表達犯罪構成要件,在結構模式上一般表現出雙重違法結構模式,經濟犯罪構成要件的解釋往往以非刑事法律規範的解釋為前提,或以非刑事法律規範為值得特別考慮的因素。因此,在條文適用和規範解釋方面,對經濟犯罪應當特彆強調刑法的某些基本價值觀念,突出刑法解釋規則的某些要求。而且,由於經濟犯罪在立法形式較為普遍採用罪群式立法或例示式立法,因此對其在適用刑法解釋方法時應特彆強調體系解釋方法的運用等。有鑒於此,本論文主要就經濟犯罪規範解釋的基本原理展開研究。 本文除導言外,共包括四章,全文約17萬餘字。導言部分對論文選題的背景、意義進行了說明,並對論文的研究方法、研究內容進行了概括。論文第一章簡要介紹經濟犯罪的概念、範圍及特徵。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主要就經濟犯罪規範解釋的理念、規則以及具體方法展開較為充分的論述,即分別從經濟犯罪規範解釋之基本立場,經濟犯罪構成與非刑事法律規範的關係,經濟犯罪構成要件解釋時如何貫徹體系解釋方法展開闡述。論文後三章無疑是這篇文章的主幹。 論文第一章首先對作為研究對象的經濟犯罪本身進行了分析。由於本論文的主題是從解釋學角度研究經濟犯罪的規範解釋原理,經濟犯罪被作為一種獨立的犯罪類型進行研究,界定經濟犯罪的概念、範圍及特徵就成為研究本文主題所必須面對的首要問題。第一章在介紹國內外關於經濟犯罪的各種觀點及發展歷史的基礎上,得出經濟犯罪的實質就是市場經濟犯罪的基本結論,其具體類型和範圍應當只限於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論文概括出經濟犯罪的法定犯、相對性以及特殊的違法結構類型等特徵,這也為後面分析經濟犯罪的規範解釋原理提供了一個前提和平台。 論文第二章集中闡述經濟犯罪規範解釋的基本立場。在介紹構成要件形式解釋論與實質解釋論之爭的基礎上,論文立足於我國刑法的犯罪構成體系,結合刑法規範本身的特點,認為我國應採取實質的刑法解釋論的立場,以有效實現我國刑法保護社會及保障人權的雙重機能。經濟犯罪作為我國刑法分則中的一類犯罪類型,其包括了八類犯罪共100多個罪名,經濟不法行為與經濟犯罪之間的界限較為模糊,各經濟犯罪之間又存在著諸多關聯甚至交叉,對經濟犯罪的規範解釋過程中強調實質的刑法解釋論的立場並具體貫徹之也就具有尤為重要的意義。論文就此詳細闡述了經濟犯罪實質解釋論貫徹的一些較為具體的規則要求。具體包括如下幾個規則:(1)通過實質的解釋使經濟犯罪構成達到追究刑事責任所需的社會危害性並與之相適應;(2)通過實質解釋將符合刑法規範目的的經濟不法行為納入犯罪圈;(3)通過實質解釋區分經濟犯罪界限;(4)經濟犯罪的實質解釋不能填補刑法漏洞。 同時,我們發現,立法者在設定相應經濟犯罪時廣泛採用空白罪狀、參見罪狀等形式描述犯罪構成。這樣做的結果使得經濟犯罪與其他非刑事法律在關係上出現了不可分割的狀態,在對經濟犯罪進行解釋及適用時往往涉及到與經濟犯罪的前置法有關的非刑事法律規範的適用問題。因此,論文第三章在對非刑事法律規範作一些基本的理論分析後,集中就經濟犯罪構成與非刑事法律規範的關係展開論述。筆者認為,經濟犯罪規範對非刑事法律規範具有一定依附性的同時,其更表現出作為刑法規範本身的獨立性。論文該部分重點對經濟犯罪規範對非刑事法律規範的獨立性適用進行了闡述。在該部分論文提出,由於立法技術的要求、刑法規範目的的需要以及法律法規變遷等原因,在經濟犯罪的規範解釋過程中,對一些刑法概念、用語的解釋不能當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在運用適當的解釋規則的前提下,對刑法用語作出不同於法律、行政法規的解釋並不當然違背罪刑法定原則。非刑事法律規範對某些概念外延所作出的擴大適用的指示性規定並不當然適用於刑法包括經濟犯罪領域,刑法中的對此仍應作出獨立性的適用。並且,經濟犯罪的成立不以非刑事法律規範中存在“追究刑事責任”相關表述為根據,非刑事法律規範中是否具有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不是構成經濟犯罪的前提條件,其最終應取決於刑法規範的規定。 最後,鑒於經濟犯罪較為普遍採用例示式、罪群式立法模式,體系解釋方法存在廣泛運用的空間。因此,論文第四章在介紹刑法體系解釋方法一般原理的基礎上,集中闡述體系解釋在以上兩種比較突出的經濟犯罪立法形式中的運用。筆者認為,例示性經濟犯罪條款體系解釋過程中必須注意以下一些規則,即“概括事項必須與例示事項性質一致”、“概括事項對例示事項具有制約作用”等。在此,論文以金融憑證詐欺罪中的“其他銀行結算憑證”、貸款詐欺罪中的“以其他方法詐欺貸款”、非法經營罪中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經營行為”為例就如何適用體系解釋進行了實例分析。隨後,論文就罪群式經濟犯罪立法的體系解釋展開分析。筆者認為,罪群式立法模式反映了社會生活的需要,更能體現罪刑法定原則。其罪群集合的特點符合了體系解釋蘊含的法條解釋法條的精神,更應注重體系解釋的運用。論文該部分主要就體系解釋中的明示其一排斥其他、明示不能排除默示等規則並結合經濟犯罪相關罪群集合實例展開了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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