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稱“綜合性貸款援助協定”。是指為確定支援國在一定時期向受援國提供經濟技術援助規模和範圍,便於接受支援國安排本國的經濟發展計畫,而由雙方政府簽訂的協定。
其內容一般包括:
1.名稱。
2.序文。載明協定原則和目的。
3.正文。載明簽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貸款的幣別、金額、使用期限和財政條件,貸款的使用範圍,償還期限和償還方式,作價原因、貸款的帳務管理等。
4.結尾。載明協定的批准生效程式、有效期限、簽字日期、地點、使用的文字和代表簽字等。
該協定是一種國際性條約,以國際法為準則,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同時還應遵守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各國經濟和義務憲章》所規定的國際經濟關係上的基本原則,即國家主權和對自然資源的永久原則,公平原則,互利原則和國際合作以謀發展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