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PA經濟技術合作協定

2017年6月28日,商務部副部長高燕與香港特區政府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在香港簽署了內地與香港《CEPA投資協定》和《CEPA經濟技術合作協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CEPA經濟技術合作協定
  • 實施時間:2017年6月28日
簽訂實施,協定內容,協定作用,

簽訂實施

2017年6月28日,商務部副部長高燕與香港特區政府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在香港簽署了內地與香港《CEPA投資協定》和《CEPA經濟技術合作協定》。兩個協定自簽署之日起生效,其中《CEPA投資協定》將於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協定內容

《CEPA投資協定》和《CEPA經濟技術合作協定》是CEPA升級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內地與香港在“一國兩制”框架下按照世貿組織規則作出的特殊經貿安排,充分體現了中央對香港經濟發展和長期繁榮穩定的支持。
《CEPA經濟技術合作協定》既包括對CEPA及其10個補充協定中有關經濟技術合作的內容的全面梳理、更新、分類和匯總,也包括根據兩地經貿合作實際需要提出的新的合作內容,共設7個章節26個條款。《CEPA經濟技術合作協定的》重點內容包括:一是針對香港業界十分關心的香港參與“一帶一路”建設設定了專章,將通過建立工作聯繫機制、暢通信息溝通渠道、搭建交流平台,改善合作環境、聯合參與項目建設和開拓“一帶一路”沿線市場等措施,支持香港參與“一帶一路”建設;二是設立了次區域經貿合作專章。內容包括推進和深化兩地在泛珠三角區域及前海、南沙、橫琴等重大合作平台的經貿合作,共同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城市群建設,支持香港參與內地自貿試驗區建設等,旨在將香港在金融、投資管理、貿易監管等方面的優勢與國家改革開放相結合,既為香港經濟發展注入新的動力,也為內地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增添活力;三是在重點領域合作方面,進一步深化兩地在金融、文化、中小企業合作、智慧財產權合作等十四個重點領域的合作。根據香港經濟發展的需求,協定對金融、旅遊、創新科技、商標品牌等領域的合作,在原有基礎上進行了務實的修改和更新,完善了合作機制,充實了合作內容。同時新增了“法律及爭議解決合作”和“會計合作”條款,為香港的專業服務提供新的機遇。

協定作用

通過《CEPA經濟技術合作協定》,把支持香港參與“一帶一路”建設、次區域合作的內容納入其中,使香港融入國家發展戰略,深度參與國家改革開放大局,有利於內地與香港經濟的全面深入融合,實現共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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