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刑法一本通

經濟刑法一本通

《經濟刑法一本通》由曾明生教授編著,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本書含《刑法修正案(九)》,是一本系統全面涵蓋經濟犯罪刑事責任的法律工具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經濟刑法一本通
  • 出版時間:2015年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作者簡介,

內容簡介

本書針對經濟領域從業人員、法律學習者和研究者以及法律實務工作者專門編寫,包含關聯解釋、非刑事法節選、罪之界限、案例指引、法條變革等豐富且立體的內容,既強調刑法主條文與關聯內容的銜接,也強調刑法典、單行刑法與附屬刑法之間的銜接,又強調行政處罰、民事處罰與刑事處罰的協調與銜接,是一本能夠幫助讀者系統、全面地了解和把握我國經濟犯罪刑事責任的法律規範的大型工具書。

圖書目錄

第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典(節錄)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
第二章犯罪
第一節犯罪和刑事責任
第二節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第三節共同犯罪
第四節單位犯罪
第三章刑罰
第一節刑罰的種類
第二節管制
第三節拘役
第四節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第五節死刑
第六節罰金
第七節剝奪政治權利
第八節沒收財產
第四章刑罰的具體運用
第一節量刑
第二節累犯
第三節自首和立功
第四節數罪併罰
第五節緩刑
第六節減刑
第七節假釋
第八節時效
第五章其他規定
第二編分則
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一十三條)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條至第一百二十條)
第一百二十條之一【幫助恐怖活動罪】
(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重大責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第一百三十五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至第一百三十六條)
第一百三十七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
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罪】
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劣藥罪】
第一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四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五條【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第一百四十六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
第一百四十七條【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
第一百四十八條【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
第一百四十九條【本節法條的適用】
第一百五十條【單位犯本節之罪的處罰】
第二節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走私淫穢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走私廢物罪】
第一百五十三條【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四條【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五條【以走私罪論處】
第一百五十六條【走私罪的共犯】
第一百五十七條【武裝掩護走私、抗拒緝私的處罰】
第三節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八條【虛報註冊資本罪】
第一百五十九條【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第一百六十條【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第一百六十一條【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一百六十二條【妨害清算罪】
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
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二【虛假破產罪】
第一百六十三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款【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
第一百六十五條【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第一百六十六條【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第一百六十七條【簽訂、履行契約失職被騙罪】
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款【國有公司、企業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
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二款【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第一百六十九條【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
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條【偽造貨幣罪】
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
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款【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
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三款【偽造貨幣罪】
第一百七十二條【持有、使用假幣罪】
第一百七十三條【變造貨幣罪】
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檔案罪】
第一百七十五條【高利轉貸罪】
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
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第一百七十七條【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款【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款【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
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款【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第一百七十九條【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
第一百八十條第二款【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
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款【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契約罪】
第一百八十二條【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職務侵占罪】
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二款【貪污罪】
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款【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款【受賄罪】
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挪用資金罪】
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款【挪用公款罪】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款【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二款【違法運用資金罪】
第一百八十六條【違法發放貸款罪】
第一百八十七條【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
第一百八十八條【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
第一百八十九條【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
第一百九十條【逃匯罪】
第一百九十條之一【騙購外匯罪】
第一百九十一條【洗錢罪】
第五節金融詐欺罪
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欺罪】
第一百九十三條【貸款詐欺罪】
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票據詐欺罪】
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二款【金融憑證詐欺罪】
第一百九十五條【信用證詐欺罪】
第一百九十六條【信用卡詐欺罪】
第一百九十七條【有價證券詐欺罪】
第一百九十八條【保險詐欺罪】
第一百九十九條【已被刪除】
第二百條【單位犯之處罰】
第六節危害稅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條【逃稅罪】
第二百零二條【抗稅罪】
第二百零三條【逃避追繳欠稅罪】
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騙取出口退稅罪】
第二百零四條第二款【逃稅罪】【騙取出口退稅罪】
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虛開發票罪】
第二百零六條【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第二百零七條【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第二百零八條【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第二百零九條第二款【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罪】
第二百零九條第三款【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第二百零九條第四款【非法出售發票罪】
第二百一十條第一款【盜竊罪】
第二百一十條第二款【詐欺罪】
第二百一十條之一【持有偽造的發票罪】
第二百一十一條【單位犯之處罰】
第二百一十二條【優先追繳稅款和所騙取的出口退稅款】
第七節侵犯智慧財產權罪
第二百一十三條【假冒註冊商標罪】
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第二百一十五條【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
第二百一十六條【假冒專利罪】
第二百一十七條【侵犯著作權罪】
第二百一十八條【銷售侵權複製品罪】
第二百一十九條【侵犯商業秘密罪】
第二百二十條【單位犯之處罰】
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一條【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第二百二十二條【虛假廣告罪】
第二百二十三條【串通投標罪】
第二百二十四條【契約詐欺罪】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
第二百二十六條【強迫交易罪】
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款【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
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款【倒賣車票、船票罪】
第二百二十八條【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罪】
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款【出具證明檔案重大失實罪】
第二百三十條【逃避商檢罪】
第二百三十一條【單位犯之處罰】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
第二百四十四條【強迫勞動罪】
第二百四十四條之一【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
(第二百四十五條至第二百五十四條)
第二百五十五條【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
(第二百五十六條至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二)
第五章侵犯財產罪
(第二百六十三條至第二百七十條)
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職務侵占罪】
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款【貪污罪】
第二百七十二條【挪用資金罪】
第二百七十三條【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二百七十四條至第二百七十五條)
第二百七十六條【破壞生產經營罪】
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二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三十七條)
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第三百三十八條【污染環境罪】
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款【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
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款【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
第三百四十條【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非法狩獵罪】
第三百四十二條【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非法採礦罪】
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款【破壞性採礦罪】
第三百四十四條【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製品罪】
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盜伐林木罪】
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濫伐林木罪】
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款【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
第三百四十六條【單位犯之處罰】
(第三百四十七條至第三百六十七條)
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
(第三百六十八條至第三百八十一條)
第八章貪污賄賂罪
第三百八十二條【貪污罪】
第三百八十三條【貪污罪的處罰】
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
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
第三百八十六條【受賄罪的處罰】
第三百八十七條【單位受賄罪】
第三百八十八條【受賄罪】
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第三百八十九條【行賄罪】
第三百九十條【行賄罪的處罰】
第三百九十條之一【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
第三百九十一條【對單位行賄罪】
第三百九十二條【介紹賄賂罪】
第三百九十三條【單位行賄罪】【行賄罪】
第三百九十四條【貪污罪】
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隱瞞境外存款罪】
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私分國有資產罪】
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二款【私分罰沒財物罪】
第九章瀆職罪
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
(第三百九十八條至第四百零二條)
第四百零三條【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
第四百零四條【徇私舞弊不征、少徵稅款罪】
第四百零五條第一款【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
第四百零五條第二款【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
第四百零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契約失職被騙罪】
第四百零七條【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
第四百零八條【環境監管失職罪】
第四百零八條之一【食品監管瀆職罪】
(第四百零九條)
第四百一十條【非法批准徵收、徵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
第四百一十一條【放縱走私罪】
第四百一十二條第一款【商檢徇私舞弊罪】
第四百一十二條第二款【商檢失職罪】
(第四百一十三條)
第四百一十四條【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
(第四百一十五條至第四百一十九條)
第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
(第四百二十條至第四百五十一條)
附則
第四百五十二條【本法的施行日期、相關法律的廢止與保留】
第二部分單行刑法
第三部分附屬刑法
第四部分附錄
Ⅰ經濟刑法研究綜述
Ⅱ司法解釋的附則規定
Ⅲ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司法解釋總目錄(1997~2015)
Ⅳ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司法解釋總目錄(1997~2015)
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
主要參考文獻

作者簡介

曾明生,男,1971年生,江西寧都人,江西省社會科學院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法學碩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出版個人專著:《刑法目的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和《動態刑法的懲教機制研究——刑事守法教育學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兩人合著:《稅收犯罪的司法實踐與理論探索——稅收刑法學的多維視角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2013年版);在《刑事法評論》《法學雜誌》等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40餘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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