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一本通(第八版)

刑法一本通(第八版)

《刑法一本通(第八版)》是2021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法規套用研究中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刑法一本通(第八版)
  • 作者:法規套用研究中心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521614527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法律一本通”系列叢書自2005年出版以來,以其科學的體系、實用的內容,深受廣大讀者的喜愛。2021年開始對一本通進行第七次改版,豐富了其內容,增強了其實用性,以達到“應辦案所需,適教學所用”的目標。該書以主體法的條文為序,逐條穿插關聯的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請示答覆和部分地方規範性檔案,以方便讀者理解和適用,是廣大師生及相關實務人士查閱、解決有關法律問題必不可少的參考書。

圖書目錄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
第一條【立法宗旨】
第二條【本法任務】
第三條【罪刑法定】
第四條【適用刑法人人平等】
第五條【罪責刑相適應】
第六條【屬地管轄權】
第七條【屬人管轄權】
第八條【保護管轄權】
第九條【普遍管轄權】
第十條【對外國刑事判決的消極承認】
第十一條【外交代表刑事管轄豁免】
第十二條【刑法溯及力】
第二章 犯罪
第一節 犯罪和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犯罪概念】
第十四條【故意犯罪】
第十五條【過失犯罪】
第十六條【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
第十七條之一【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的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
第十九條【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正當防衛】
第二十一條【緊急避險】
第二節 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條【犯罪預備】
第二十三條【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條【犯罪中止】
第三節 共 同 犯 罪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的概念】
第二十六條【主犯】
第二十七條【從犯】
第二十八條【脅從犯】
第二十九條【教唆犯】
第四節 單 位 犯 罪
第三十條【單位負刑事責任的範圍】
第三十一條【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
第三章 刑罰
第一節 刑罰的種類
第三十二條【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條【主刑種類】
第三十四條【附加刑種類】
第三十五條【驅逐出境】
第三十六條【賠償經濟損失與民事優先原則】
第三十七條【非刑罰性處置措施】
第三十七條之一
第二節 管制
第三十八條【管制的期限與執行機關】
第三十九條【被管制罪犯的義務與權利】
第四十條【管制期滿解除】
第四十一條【管制刑期的計算和折抵】
第三節 拘役
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條【拘役的執行】
第四十四條【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
第四節 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條【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的執行】
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與折抵】
第五節 死刑
第四十八條【死刑、死緩的適用對象及核准程式】
第四十九條【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
第五十條【死緩變更】
第五十一條【死緩期間及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計算】
第六節 罰金
第五十二條【罰金數額的裁量】
第五十三條【罰金的繳納】
第七節 剝奪政治權利
第五十四條【剝奪政治權利的含義】
第五十五條【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條【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獨立適用】
第五十七條【對死刑、無期徒刑犯罪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
第五十八條【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計算、效力與執行】
第八節 沒 收 財 產
第五十九條【沒收財產的範圍】
第六十條【以沒收的財產償還債務】
第四章 刑罰的具體運用
第一節 量刑
第六十一條【量刑的一般原則】
第六十二條【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
第六十三條【減輕處罰】
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
第二節 累犯
第六十五條【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條【特別累犯】
第三節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條【自首】
第六十八條【立功】
第四節 數 罪 並 罰第六十九條【數罪併罰的一般原則】
第七十條【判決宣告後發現漏罪的並罰】
第七十一條【判決宣告後又犯新罪的並罰】
第五節 緩刑
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
第七十三條【考驗期限】
第七十四條【累犯不適用緩刑】
第七十五條【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
第七十六條【緩刑的考驗及其積極後果】
第七十七條【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
第六節 減刑第七十八條【減刑條件與限度】
第七十九條【減刑程式】
第八十條【無期徒刑減刑的刑期計算】
第七節 假釋
第八十一條【假釋的適用條件】
第八十二條【假釋的程式】
第八十三條【假釋的考驗期限】
第八十四條【假釋犯應遵守的規定】
第八十五條【假釋考驗及其積極後果】
第八十六條【假釋的撤銷及其處理】
第八節 時效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限】
第八十八條【追訴期限的延長】
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限的計算與中斷】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九十條【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適用的變通】
第九十一條【公共財產的範圍】
第九十二條【公民私人所有財產的範圍】
第九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
第九十四條【司法工作人員的範圍】
第九十五條【重傷】
第九十六條【違反國家規定之含義】
第九十七條【首要分子的範圍】
第九十八條【告訴才處理的含義】
第九十九條【以上、以下、以內之界定】
第一百條【前科報告制度】
第一百零一條【總則的效力】
第二編 分 則
第一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條【背叛國家罪】
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分裂國家罪】
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煽動分裂國家罪】
第一百零四條【武裝叛亂、暴亂罪】
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顛覆國家政權罪】
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第一百零六條【與境外勾結的處罰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
第一百零八條【投敵叛變罪】
第一百零九條【叛逃罪】
第一百一十條【間諜罪】
第一百一十一條【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
第一百一十二條【資敵罪】
第一百一十三條【危害國家安全罪適用死刑、沒收財產的規定】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六條【破壞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一十七條【破壞交通設施罪】
第一百一十八條【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第一百二十條【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
第一百二十條之一【幫助恐怖活動罪】
第一百二十條之二【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
第一百二十條之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
第一百二十條之四【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
第一百二十條之五【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罪】
第一百二十條之六【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
第一百二十一條【劫持航空器罪】
第一百二十二條【劫持船隻、汽車罪】
第一百二十三條【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枝、彈藥、爆炸物罪】
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
第一百二十六條【違規製造、銷售槍枝罪】
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盜竊、搶奪槍枝、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搶劫槍枝、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盜竊、搶奪槍枝、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非法持有、私藏槍枝、彈藥罪】
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非法出租、出借槍枝罪】
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三款【非法出租、出借槍枝罪】
第一百二十九條【丟失槍枝不報罪】
第一百三十條【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一條【重大飛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條【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妨害公共運輸工具安全行駛罪】
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重大責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強令違章 冒險作業罪】
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生產、作業罪】
第一百三十五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大型民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六條【危險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七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條【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條【消防責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罪】
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劣藥罪】
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違規生產、銷售、進口、申報藥品罪】
第一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四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五條【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第一百四十六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
第一百四十七條【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
第一百四十八條【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
第一百四十九條【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行為的法條適用】
第一百五十條【單位犯本節 規定之罪的處理】
第二節 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走私淫穢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走私廢物罪】
第一百五十三條【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四條【走私貨物、物品罪的特殊形式】
第一百五十五條【以走私罪論處的間接走私行為】
第一百五十六條【走私共犯】
第一百五十七條【武裝掩護走私、抗拒緝私的規定】
第三節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八條【虛報註冊資本罪】
第一百五十九條【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第一百六十條【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第一百六十一條【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一百六十二條【妨害清算罪】
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
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二【虛假破產罪】
第一百六十三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款【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
第一百六十五條【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第一百六十六條【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第一百六十七條【簽訂、履行契約失職被騙罪】
第一百六十八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第一百六十九條【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
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節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條【偽造貨幣罪】
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
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款【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
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三款【偽造貨幣罪】
第一百七十二條【持有、使用假幣罪】
第一百七十三條【變造貨幣罪】
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檔案罪】
第一百七十五條【高利轉貸罪】
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
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第一百七十七條【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款【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款【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
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款【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第一百七十九條【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
第一百八十條第二款【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
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款【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契約罪】
第一百八十二條【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職務侵占罪】
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二款【貪污罪】
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款【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款【受賄罪】
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挪用資金罪】
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款【挪用公款罪】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款【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二款【違法運用資金罪】
第一百八十六條【違法發放貸款罪】
第一百八十七條【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罪】
第一百八十八條【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
第一百八十九條【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
第一百九十條【逃匯罪】
第一百九十一條【洗錢罪】
第五節 金融詐欺罪
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欺罪】
第一百九十三條【貸款詐欺罪】
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票據詐欺罪】
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二款【金融憑證詐欺罪】
第一百九十五條【信用證詐欺罪】
第一百九十六條【信用卡詐欺罪】
第一百九十七條【有價證券詐欺罪】
第一百九十八條【保險詐欺罪】
第一百九十九條
第二百條【單位犯金融詐欺罪的處罰規定】
第六節 危害稅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條【逃稅罪】
第二百零二條【抗稅罪】
第二百零三條【逃避追繳欠稅罪】
第二百零四條【騙取出口退稅罪】
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虛開發票罪】
第二百零六條【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第二百零七條【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第二百零八條【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第二百零九條第二款【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罪】
第二百零九條第三款【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第二百零九條第四款【非法出售發票罪】
第二百一十條第一款【盜竊罪】
第二百一十條第二款【詐欺罪】
第二百一十條之一【持有偽造的發票罪】
第二百一十一條【單位犯危害稅收征管罪的處罰規定】
第二百一十二條【稅收征繳優先原則】
第七節 侵犯智慧財產權罪
第二百一十三條【假冒註冊商標罪】
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第二百一十五條【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
第二百一十六條【假冒專利罪】
第二百一十七條【侵犯著作權罪】
第二百一十八條【銷售侵權複製品罪】
第二百一十九條【侵犯商業秘密罪】
第二百一十九條之一【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
第二百二十條【單位犯侵犯智慧財產權罪的處罰規定】
第八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一條【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第二百二十二條【虛假廣告罪】
第二百二十三條【串通投標罪】
第二百二十四條【契約詐欺罪】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
第二百二十六條【強迫交易罪】
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款【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
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款【倒賣車票、船票罪】
第二百二十八條【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罪】
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款【出具證明檔案重大失實罪】
第二百三十條【逃避商檢罪】
第二百三十一條【單位犯擾亂市場秩序罪的處罰規定】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
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一款【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
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二款【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三款【故意毀壞屍體罪】
第二百三十五條【過失致人重傷罪】
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
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特殊職責人員與少女發生性關係罪】
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二款【強制猥褻、侮辱罪】
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款【猥褻兒童罪】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九條【綁架罪】
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罪】
第二百四十一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款【妨害公務罪】
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
第二百四十三條【誣告陷害罪】
第二百四十四條【強迫勞動罪】
第二百四十四條之一【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
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
第二百四十七條【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
第二百四十八條【虐待被監管人罪】
第二百四十九條【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
第二百五十條【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
第二百五十一條【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
第二百五十二條【侵犯通信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三條【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第二百五十四條【報復陷害罪】
第二百五十五條【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
第二百五十六條【破壞選舉罪】
第二百五十七條【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八條【重婚罪】
第二百五十九條【破壞軍婚罪】
第二百六十條【虐待罪】
第二百六十條之一【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
第二百六十一條【遺棄罪】
第二百六十二條【拐騙兒童罪】
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一【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
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二【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
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
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
第二百六十五條【盜竊罪】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欺罪】
第二百六十七條【搶奪罪】
第二百六十八條【聚眾哄搶罪】
第二百六十九條【轉化的搶劫罪】
第二百七十條【侵占罪】
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占罪】
第二百七十二條【挪用資金罪】
第二百七十三條【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罪】
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財物罪】
第二百七十六條【破壞生產經營罪】
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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