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書名:經典與解釋·洛克集:論自然法則
- 作者:洛克 等
- 出版社: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
- 頁數:307頁
- 開本:32
- 品牌: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有限公司
- 外文名:Essays on the Law of Nature
- 類型:人文社科
- 出版日期:2014年8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567518421
基本介紹,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序言,
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
1.《論自然法則》系“西方傳統:經典與解釋·洛克集”之一。“洛克集”旨在改變我國學界洛克研究的現狀,通過研究洛克而思考與中國百年政制變革有關的問題。
2.洛克有現代政治之父的美譽,也是如今“自由民主”普世價值的理論之父。本書選編洛克的《論自然法則》一文,連同其他學者極具代表性的洛克研究論文五篇,合為一書,迻譯為中文版《論自然法則》。
2.洛克有現代政治之父的美譽,也是如今“自由民主”普世價值的理論之父。本書選編洛克的《論自然法則》一文,連同其他學者極具代表性的洛克研究論文五篇,合為一書,迻譯為中文版《論自然法則》。
作者簡介
作者洛克(1632-1704),英國哲學家,與貝克萊、休謨三人並列為英國經驗主義的代表人物。洛克被譽為現代政治之父,也是如今“自由民主”普世價值的理論之父。洛克的思想對於後代政治哲學的發展產生巨大影響。
譯者徐健,浙江大學政治學博士,研究領域為西方古代和近現代政治哲學,擔任“經典與解釋·廊下派集”主編;
蘇光恩,西安科技大學人文與外國語學院講師,學術專長為蘇格蘭啟蒙思想研究;
楊順,上海交通大學法理學博士,主要從事法理、國際法研究;
黃銳,華東理工大學社會學系博士後研究人員,從事社會理論、城市建設研究;
劉敏,北京大學法理學博士,主要從事法學理論研究。
譯者徐健,浙江大學政治學博士,研究領域為西方古代和近現代政治哲學,擔任“經典與解釋·廊下派集”主編;
蘇光恩,西安科技大學人文與外國語學院講師,學術專長為蘇格蘭啟蒙思想研究;
楊順,上海交通大學法理學博士,主要從事法理、國際法研究;
黃銳,華東理工大學社會學系博士後研究人員,從事社會理論、城市建設研究;
劉敏,北京大學法理學博士,主要從事法學理論研究。
圖書目錄
選編者前言(徐健)
萊登 導言
洛克 論自然法則
約爾頓 洛克論自然法則
施特勞斯 洛克的自然法學說
塞利格 洛克的自然法與政治的基礎
扎科特 洛克《政府論》(上篇)導言
阿什克拉夫特 洛克的自然狀態
萊登 導言
洛克 論自然法則
約爾頓 洛克論自然法則
施特勞斯 洛克的自然法學說
塞利格 洛克的自然法與政治的基礎
扎科特 洛克《政府論》(上篇)導言
阿什克拉夫特 洛克的自然狀態
序言
選編者前言
在《政府論》(下篇)第一章中,洛克(Locke)直接給出政治權力的定義,“政治權力就是為了規定和保護財產而制定涉及死刑和各種較輕處罰的法律的權利,以及使用共同體的力量來執行這些法律和保衛國家不受外來侵害的權利;而這一切都是為了公眾福利”(第3節)。乍看下來,權力與權利是等同的,但這一定義真正要反映的是,正當的或合法的政治權力必須得基於權利且為了權利。可見,要正確理解政治權力,就得首先探究權利,準確說來是自然權利。並且,對於洛克以及其他那些近現代政治哲人們而言,自然權利只有在某種特殊的人類狀態中才能得到充分的解釋。因此,“為了正確地了解政治權力,並追溯它的起源,我們必須考察所有的人自然地處於什麼狀態”(第4節,亦參盧梭,《論人與人之間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礎》(李平漚譯),序言,第35-6頁)。
隨後,洛克便開始細緻描述這一自然狀態。它是某種“完全自由”和“平等”的狀態:所有人天然地具有“相同的身心能力”,可以自行“決定他們的行動和處理他們的財物和人身”,而“不存在從屬或受制關係”,除非上帝以明確的方式賦予一人統治其他人的權力(第4節)。可是,既然人人都享有判斷何種方式有利於自我保存,那么在那種狀態下是否可能出現霍布斯(Hobbes)所極為反感的普遍的爭鬥與廝殺呢?依照洛克的直接陳述,這種情況不會出現。因為自然狀態下的自然法為人人所遵守,所以這一“旨在維護和平和保衛全人類”的法則禁止任何人無端妨礙他人之保存(第6節)。自然的法則規定了任何人的自我保存的權利,只有當自我保存與維持他人相衝突時,他才只須考慮前者。這樣,洛克通過否定自然狀態是“放任”的狀態,而與霍布斯和斯賓諾莎拉開了至少表面上看來是可觀的距離。換言之,自然狀態並非是一種充斥著“每一個人對每一個人的戰爭”的狀態,“儘管有些人把它們混為一談”(第7、16和19節;霍布斯,《利維坦》,第十三章;斯賓諾莎,《神學政治論》,第十六章)。
可若想理解洛克的上述觀點,我們必須首先面對這樣的問題,即他所謂的自然法到底是個什麼模樣的學說。因為,自然狀態之為和平全仗於人的理性或自然的法則(洛克有時將理性徑直稱為自然法,參見第6節)。但困難的是,《政府論》和《人類理智論》二書中雖對自然法有所涉及,但並沒有對此做出連貫具體的闡述,而真正承擔這一任務的當推洛克生前未刊的早期著作《論自然法則》(Essays on the Law of Nature)。
1954年,萊登(W. von Leyden)編譯並出版了洛克某些未刊手稿(書名為《洛克的》(John Locke, Essays on the Law of Nature)),其中主要就是《論自然法則》,並附有長篇的重要導言。《論自然法則》原稿以拉丁文撰寫,中譯本轉譯自萊登的英譯文,同時翻譯了萊登的導言。考慮到有志研究自然法,尤其是洛克的自然法思想的讀者,筆者另選取了五篇自覺較有代表性的研究論文作為參考。其中,前三篇論文與洛克的自然法學說直接相關,施特勞斯一文還針對萊登的翻譯提出了許多有價值的建議(當然從中我們也可看出施特勞斯本人對洛克的判斷,如果結合《自然正當與歷史》中關於洛克的章節,那么我們更會獲益匪淺)。後兩篇論文至少從題目上看是與自然法無關的,一篇談的是《政府論》(上篇),另一篇談到的是洛克的自然狀態。但細緻想來,這種看法並非完全靠譜。首先誠如上述,洛克是在自然狀態這個觀念之下來討論自然法的,因此自然狀態本身的性質定然影響著他對自然法的理解,這樣看來阿什克拉夫特(Richard Ashcraft)的討論對我們了解洛克的自然法觀而言並非不重要(另,注意施特勞斯《自然正當與歷史》(彭剛譯)第235頁注釋96)。其次,洛克提醒我們,要想真正弄懂他的主張(包括他的自然法理論),還必須破除某些障礙,其中就有費爾默的父權論(參見《人類理智論》(關文運譯)獻詞第13-4頁)。為此,我們必須重新拾起為我們所忽視的《政府論》(上篇),以求更真實地理解洛克所謂的自然法。可見,扎科特(Michael P. Zuckert)這篇傑出的文章也是不可或缺的(比較扎科特《自然權利與新共和主義》(王崬興譯)、塔科夫《為了自由——洛克的教育思想》(鄧文正譯)和拉斯萊特《洛克〈政府論〉導論》(馮克利譯)中的相關章節)。
最後,本書的最終成稿和出版多虧程志敏老師的督促和幫忙,在此深表謝意。同時,感謝劉小楓先生對書稿的審閱。當然,譯本中的文責概由譯者們負責,還請廣大讀者批評指正。
徐健
2011年5月於浙大西溪校區
在《政府論》(下篇)第一章中,洛克(Locke)直接給出政治權力的定義,“政治權力就是為了規定和保護財產而制定涉及死刑和各種較輕處罰的法律的權利,以及使用共同體的力量來執行這些法律和保衛國家不受外來侵害的權利;而這一切都是為了公眾福利”(第3節)。乍看下來,權力與權利是等同的,但這一定義真正要反映的是,正當的或合法的政治權力必須得基於權利且為了權利。可見,要正確理解政治權力,就得首先探究權利,準確說來是自然權利。並且,對於洛克以及其他那些近現代政治哲人們而言,自然權利只有在某種特殊的人類狀態中才能得到充分的解釋。因此,“為了正確地了解政治權力,並追溯它的起源,我們必須考察所有的人自然地處於什麼狀態”(第4節,亦參盧梭,《論人與人之間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礎》(李平漚譯),序言,第35-6頁)。
隨後,洛克便開始細緻描述這一自然狀態。它是某種“完全自由”和“平等”的狀態:所有人天然地具有“相同的身心能力”,可以自行“決定他們的行動和處理他們的財物和人身”,而“不存在從屬或受制關係”,除非上帝以明確的方式賦予一人統治其他人的權力(第4節)。可是,既然人人都享有判斷何種方式有利於自我保存,那么在那種狀態下是否可能出現霍布斯(Hobbes)所極為反感的普遍的爭鬥與廝殺呢?依照洛克的直接陳述,這種情況不會出現。因為自然狀態下的自然法為人人所遵守,所以這一“旨在維護和平和保衛全人類”的法則禁止任何人無端妨礙他人之保存(第6節)。自然的法則規定了任何人的自我保存的權利,只有當自我保存與維持他人相衝突時,他才只須考慮前者。這樣,洛克通過否定自然狀態是“放任”的狀態,而與霍布斯和斯賓諾莎拉開了至少表面上看來是可觀的距離。換言之,自然狀態並非是一種充斥著“每一個人對每一個人的戰爭”的狀態,“儘管有些人把它們混為一談”(第7、16和19節;霍布斯,《利維坦》,第十三章;斯賓諾莎,《神學政治論》,第十六章)。
可若想理解洛克的上述觀點,我們必須首先面對這樣的問題,即他所謂的自然法到底是個什麼模樣的學說。因為,自然狀態之為和平全仗於人的理性或自然的法則(洛克有時將理性徑直稱為自然法,參見第6節)。但困難的是,《政府論》和《人類理智論》二書中雖對自然法有所涉及,但並沒有對此做出連貫具體的闡述,而真正承擔這一任務的當推洛克生前未刊的早期著作《論自然法則》(Essays on the Law of Nature)。
1954年,萊登(W. von Leyden)編譯並出版了洛克某些未刊手稿(書名為《洛克的》(John Locke, Essays on the Law of Nature)),其中主要就是《論自然法則》,並附有長篇的重要導言。《論自然法則》原稿以拉丁文撰寫,中譯本轉譯自萊登的英譯文,同時翻譯了萊登的導言。考慮到有志研究自然法,尤其是洛克的自然法思想的讀者,筆者另選取了五篇自覺較有代表性的研究論文作為參考。其中,前三篇論文與洛克的自然法學說直接相關,施特勞斯一文還針對萊登的翻譯提出了許多有價值的建議(當然從中我們也可看出施特勞斯本人對洛克的判斷,如果結合《自然正當與歷史》中關於洛克的章節,那么我們更會獲益匪淺)。後兩篇論文至少從題目上看是與自然法無關的,一篇談的是《政府論》(上篇),另一篇談到的是洛克的自然狀態。但細緻想來,這種看法並非完全靠譜。首先誠如上述,洛克是在自然狀態這個觀念之下來討論自然法的,因此自然狀態本身的性質定然影響著他對自然法的理解,這樣看來阿什克拉夫特(Richard Ashcraft)的討論對我們了解洛克的自然法觀而言並非不重要(另,注意施特勞斯《自然正當與歷史》(彭剛譯)第235頁注釋96)。其次,洛克提醒我們,要想真正弄懂他的主張(包括他的自然法理論),還必須破除某些障礙,其中就有費爾默的父權論(參見《人類理智論》(關文運譯)獻詞第13-4頁)。為此,我們必須重新拾起為我們所忽視的《政府論》(上篇),以求更真實地理解洛克所謂的自然法。可見,扎科特(Michael P. Zuckert)這篇傑出的文章也是不可或缺的(比較扎科特《自然權利與新共和主義》(王崬興譯)、塔科夫《為了自由——洛克的教育思想》(鄧文正譯)和拉斯萊特《洛克〈政府論〉導論》(馮克利譯)中的相關章節)。
最後,本書的最終成稿和出版多虧程志敏老師的督促和幫忙,在此深表謝意。同時,感謝劉小楓先生對書稿的審閱。當然,譯本中的文責概由譯者們負責,還請廣大讀者批評指正。
徐健
2011年5月於浙大西溪校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