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綏濱縣人民政府負責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的職能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綏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隸屬:綏濱縣人民政府
- 性質:國家機關
- 負責區域:綏濱縣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
職責調整
(一)將原縣人事局的職責,原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將境外就業職業介紹機構資格初審、申報和備案以及監督檢查等職責劃給縣工業和科技信息化局。
(四)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五)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六)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全縣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七)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和實施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全縣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協調指導技工學校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計畫以及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擬訂鄉(鎮)、社區就業工作發展規劃,指導基層工作體系建設;擬定創業促就業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創業服務體系建設工作。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貫徹執行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標準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貫徹執行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方案;貫徹執行社會保障基金保值增值運營政策和實施辦法。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指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關於機關和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和福利與離退休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辦法,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執行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和繼續教育規劃;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吸引國內外專家、留學人員來我縣工作及定居政策。
(八)按國家和省市的有關政策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負責組織軍隊轉業幹部參加培訓工作;負責實施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公務員管理的各項政策法規。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提出特殊人員調配安置建議,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政府獎勵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實施人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制度。擬訂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處理人事、勞動爭議案件。
(十二)受理人事、勞動信訪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人事、勞動方面的重大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
(十三)負責引進國內外智力工作。
(十四)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