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治者行為補償權

統治者行為補償權,是指行政契約中相對人享有的權利。統治者行為指行政機關在簽訂契約以後,由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單方面變更或解除行政契約,或採取其他行為間接地增加契約相對人的負擔的行為。由於這些行為是出於公共利益的合法行為,相對人必須接受,無須在契約中事先規定,故稱統治者行為。構成統治者的行為,必須是加重行政契約相對人的負擔的行為;限於作為契約當事人的行政主體的行為,未加重負擔,或不是契約當事人的其他行政主體的行為不是統治者的行為。

因統治者行為造成的負擔,相對人可以請求行政主體補償。補償權的範圍包括全部實際損失,不包括可以期待的利益。行政主體對統治者行為負責的根據是為了維持相對人的經濟利益平衡,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故相對人的補償權在性質上屬於行政契約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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