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責任制

多式聯運中由經營人對整個多式聯運過程按單一規範負統一的責任,統一責任制是最符合多式聯運特點的責任制度,由於其採取了一種法律規範,使得經營人和貨方之間的法律關係明確,消除了由於各區段承運人相互推卸責任所帶來的隱患。也就是說,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中貨物的滅失、損壞或延遲交付負全部責任,無論事故是隱蔽的還是明顯的,是發生在海運區段,還是發生在內陸區段,均按一個統一原則由多式聯運經營人按約定的限額賠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統一責任制
  • 符合:多式聯運特點的責任制度
  • 套用:商業
  • 釋義:詳見正文
統一責任制的優勢在於貨方和經營人事先可以預見到未來的貨物損失賠償的程度。在網狀責任制下,貨主有時難以查明適用某一區段的法律,自己能否得到賠償以及能得到什麼樣的賠償,統一責任制彌補了這一缺陷,這種責任制有利於貨方。不足之處在於經營人與實際承運人適用的法律不一樣,所承擔的義務和享受的權利不同,有可能造成經營人賠償損失後得不到實際承運人的補償,對多式聯運經營人來說責任負擔則較重;同時,由於約定經營人的承擔責任可能比貨方實際損失低,貨方可能不如適用貨損發生實際運輸段的法律得到的賠償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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