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稅政

以統一稅收政策。建立新稅收制度和加強稅收工作為內容的重大決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統一稅政
  • 外文名:The unified tax
  • 提出者:首屆全國稅務會議
  • 提出時間:1949年11月
  • 適用領域:稅收
  • 套用學科:經濟
1949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財經委員會和統一稅政財政部在北京召開首屆全國稅務會議,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40條“國家稅收政策,應以保障革命戰爭的供給、照顧生產的恢復和發展及國家建設的需要為原則,簡化稅制,實行合理負擔”的精神,全面研究了統一全國稅政,制定統一新稅法和建立統一稅務機構等問題。會議草擬了《全國稅政實施要則》,並草擬了全國統一的稅法。
統一稅政
統一稅政
會議還制定了全國各級稅務機關組織規章草案,建立統一的稅收機構,中央一級設稅務總局,受財政部領導,各級稅務局受上級局與同級政府雙重領導。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布《關於統一全國稅政的決定》的通令,同時發布了《全國稅政實施要則》和《全國各級稅務機關暫行組織規程》。明確規定了新中國的稅收政策、稅收制度和稅務機構建立的原則。此後,政務院又陸續公布了各有關稅收的暫行條例,並對地區性的稅收法規進行了整理,迅速建立起全國統一的新稅制和稅務工作體系。新中國的稅制同舊稅制在稅收本質上有根本區別。它的基本特點是實行多種稅、多次征的複合說制。它以按流轉額和所得額徵稅為主體,再加上其他一些稅種配合,形成了新中國的稅制體系。由於中央人民政府實行了統一的財經管理,整頓了財政收支,加強了稅收工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誕生後6個月,全國財政經濟情況迅速好轉,出現了財政收支接近平衡,停止通貨膨脹和物價趨向穩定的局面,為經濟的全面恢復和發展創造了有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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