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賣:指房屋典期屆滿後,由於某種原因的出現以致標的物所有權發生轉移。一般指典當期滿不贖,逾期10或30年的成絕賣。對有絕賣條件的典當關係,雙方同意回贖的,允許回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絕賣
- 概念:宋代的一般買賣
- 規定:必須是死當的物品
- 條件:須當事人在典契中有作絕之預約
定義
絕賣的規定
絕賣的條件
①須當事人在典契中有作絕之預約。如當事人在典契中僅有典期之約定而未言明逾期不贖即作絕賣者,不得視為作絕之預約。
②須作絕之預約不違反法律的限制性規定。
絕賣產生的法律後果
絕賣產生兩個方面的法律後果:一是將被絕賣的典當物的所有權從承典人手中轉移到買受人手中;二是典當行將典當物通過絕賣變成貨幣,以清償典押人欠典當行的典金、利息和其他服務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