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對罪刑法定主義

絕對罪刑法定主義,“相對罪刑法定主義”的對稱。是指罪刑法定主義最初的表現形式。基本內容是:(1)絕對禁止類推適用。即對於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只能以刑法的明文規定為標準,對於刑法無明文規定的行為,無論其社會危害性多重,都不能適用類推定罪量刑。(2)絕對排斥習慣法。即習慣法絕對不能成為刑法的淵源而據以定罪判刑。

實行絕對確定的法定刑。即具體犯罪的法定刑由刑法絕對確定,法官沒有任何自由裁量的權力。絕對罪刑法定主義固然能夠防止罪刑擅斷,但因其不能適應千差萬別的犯罪現象,缺乏必要的靈活性。因而為現代各國刑事立法所不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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