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辦公廳通知,結直腸癌診療質量控制指標(試行),
衛生部辦公廳通知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結直腸癌診療質量控制指標(試行)》的通知
衛辦醫政函〔2012〕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規範我國結直腸癌診療行為,提高結直腸癌診療水平,改善結直腸癌患者預後,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2010年10月,我部制訂下發了《結直腸癌診療規範(2010年版)》(以下簡稱《規範》),並於2011年5月下發《衛生部辦公廳關於開展結直腸癌病例信息登記工作的通知》(衛辦醫政函〔2011〕428號),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結直腸癌診療病例信息登記和質量控制工作。
為保障結直腸癌診療質量控制工作的順利開展,我部組織專家制定了《結直腸癌診療質量控制指標(試行)》。現印發給你們,供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在結直腸癌診療質量管理控制工作中使用。請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將執行過程中有關情況及時反饋我部醫政司。
衛生部辦公廳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結直腸癌診療質量控制指標(試行)
一、手術、化療或放療前實施臨床分期檢查;
二、化療、放療前明確病理診斷;
三、手術中探查並記錄腫瘤部位、大小及肝臟、盆腔、主要血管周圍淋巴結浸潤情況;
四、病理檢查採用10%中性福馬林緩衝液;
五、切除病灶的病理報告應當包括腫瘤大體觀、分化情況、浸潤深度以及切緣、脈管神經浸潤的;根治性手術術後病理報告應當包括活檢淋巴結個數及陽性淋巴結個數;
六、在套用靶向藥物治療前實施Kras基因檢測;
七、放療應當記錄靶區、技術和劑量;
八、T3和/或N+的中下段直腸癌應當接受規範的術前或術後放化療;
九、晚期結直腸癌化療適應證及方案選擇符合規範;
十、晚期結直腸癌化療後應當實施療效評價;
十一、化療、放療後應當進行不良反應評價;
十二、為患者提供結直腸癌的健康教育;
十三、患者住院天數與住院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