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調整貸款

結構調整貸款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於1986年3月設立的一種貸款,旨在幫助低收入的開發中國家克服因經濟結構調整而發生的國際收支困難。這種貸款的資金,來源於基金組織以前發放的信託基金貸款的償付額,共有27億特別提款權,規定在1986—1991年使用。申請使用這種貸款的條件是: ①會員國政府已準備實施經濟調整計畫來解決國際收支困難。②要由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工作人員協助會員國政府制訂並實施調整計畫。計畫內容包括: 調整目標、具體措施、所需資金總額及自籌資金總額等。這種貸款的最高額度為份額的47%,分3年提供。以特別提款權計算,但以美元發放和歸還。期限為10年,寬限期為5年。第5年後每半年償還一次本金。到1987年為止,基金組織已經發放了9. 713億特別提款權的結構調整貸款。

概述,特點,

概述

貸給用於該國產品結構調整、出口商品調整、幾大產業機構調整和體制調整等的貸款。

特點

第一,結構調整貸款安排需要一個內容廣泛的,為期三年的政策綱領。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以前發放的貸款相比,它更加直接地與會員國改革規劃中的結構性政策等因素相結合;
第二,通過要求世界銀行對會員國政策綱領報告的制定和共同參加最終貸款協定的談判,提供聯合援助,以及通過世界銀行執行董事會參與對貸款的審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的合作已趨於正規化。
第三,人們希望,制定政策綱領報告和發放結構調整貸款能夠成為籌集額外資金的催化劑,這些額外資金可能包括來自世界銀行的相關資金來自其他多邊或雙邊渠道的有關資金,這些資金應比在沒有結構調整貸款支持的規劃時所能籌集的資金還要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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