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條款

組織條款,法國拿破崙在1801年《教務協定》後附加的條款。

1802年4月8日隨《教務協定》通過而一起頒布。既涉及天主教會,也有對新教的規定。
有關天主教會的共七十七條,補充了1801年的《教務協定》,使它更符合嚴格的高盧派教會的原則。規定法國主教會議的召開、教皇諭旨在法國的發表和教堂的修建,必須事先得到政府批准;教會的組織、教理問答書籍的出版都屬於政府的職權範圍。但教皇對此並不承認。
有關新教的共四十四條,準許加爾文宗教會和路德宗教會享有充分的宗教權利,但教會事務由政府控制,教牧人員由政府提供薪俸,從而使新教在法國復興。1905年隨《教務協定》一起被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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