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

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

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的罪名,用於規制組織中國公民出境賭博的犯罪行為,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
  • 頒布時間:2020年12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1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修訂信息,刑法條文,構成要件,犯罪主體,客觀方面,立法意義,

修訂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20年12月26日通過並予以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刑法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構成要件

犯罪主體

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包括中國公民,也包括外國公民,與境內人員相勾連,對中國公民進行招賭吸賭的境外人員,也在本罪的打擊範圍之內。

客觀方面

組織中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的形式,既包括組織、招攬中國公民赴境外實體賭場賭博,也包括利用信息網路、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中國公民參與跨境網路賭博。

立法意義

隨著中國司法機關不斷加大對賭博類犯罪打擊力度,境內賭博類犯罪得到有效治理,跨境賭博犯罪漸成突出問題。部分不法分子通過提供免費出入境服務、免費往返機票等方式招攬國內人員出境賭博,或通過在境外架設伺服器,開設網路賭博網站,利用網際網路組織和吸引境內人員參加賭博活動,以逃避司法機關的打擊,致使大量資金外流,甚至引發敲詐勒索、非法拘禁、偷越國(邊)境等犯罪,嚴重危害中國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損害國(邊)境管理秩序,影響中國的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和國家形象。
對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專門針對跨境賭博犯罪而設立“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的新條款,針對跨境賭博線上、線下的存在形式,境內、境外的組織人員進行一體化打擊,體現了對跨境賭博犯罪更寬範圍、更嚴處罰的要求,表明中國堅決打擊跨境賭博犯罪的決心和態度,對境外賭博集團對中國公民招賭吸賭亮明了法律紅線,有利於嚴懲出境豪賭行為,從源頭上遏制中國公民出境參賭問題,切實維護中國經濟安全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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